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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产证券化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61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5042313086295 论文字数:3300 所属栏目:金融证券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收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设载体(SPV),再由特设载体把买下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收回购买资金。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截至2000年底,中国现有已实施的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全部体现为国际运作。最为典型的是2000年3月,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应收帐款证券化项目协议。项目期限三年,项目总成本与短期银行贷款方式相当。
目前,随着我国资产流动性问题的日渐突出,以及全社会对资本需求的逐步强烈化,在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作为解决资产流动性问题和开拓新的融资方式的一种途径,一些实干家已经在寻找资产证券化的机会并开始做尝试。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些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已将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例如: 2001年9月成立的上海市房地产资产管理公司宣布,将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整合上海的增量和存量房产资源,由于当时上海仅房地产交易中心统计的住宅空置面积就有1200万平米,占用银行资金580亿元,因此将其证券化对盘活资产,减少银行压力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已经具有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但是在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做中我们还将面临许多问题。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方面:
   1、我国已经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宏观和微观基础。从宏观方面来说,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使我国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了一定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已具备了较强的监管国内金融业能力、较强的信用重建能力和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能力。从微观方面来说,由于商业银行必须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它们对于消除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有着较强的欲望和动力;另外,国有企业已认识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并且正在逐渐地接受通过市场融资、接受市场竞争考验的观念。这些都是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
    2、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据估计,到2000年底,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额将达80000亿元,这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在庞大的金融资产中找到支持。另一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如1999年底,我国已有22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行总规模超过500亿元,这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同时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原始权益人将自己拥有的特定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特设信托机构获得了该资产的所有权,发行以该资产的预期现金收入流为基础的资产支撑证券,并凭借对该资产的所有权确保未来的现金收入流首先用于对证券投资者还本付息。所以必须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但是目前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限制条件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限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各种中介服务机构,譬如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信托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都是这些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中介机构。   而我国目前尚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相对而言,目前投资银行业和会计业的行为较规范,基本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其的要求,而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则差距较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其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结论,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出生与成长的关键。  
   
    二、制度限制

    1.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V)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特定目的载体(SPV)以金融中介形式巧妙实现了信用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的流动和聚合,同时有效地进行风险隔离,增进效益。因此,法律对SPV所作规制的利弊,直接影响到资产证券化运行的成本、效率乃至成败。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尚存在如下缺陷:象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且出资限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就要求以公司方式设立SPV须注入最低限定的注册资本,无疑增大其运作成本;同时关于出资方式的限制,使得以贷款等债权为财富基础的SPV在设立时存在障碍;另外企业发行债券的资格限制,也阻碍了证券化的推广,我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债券发行条件,如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需要经济效益良好,发行债券前3年盈利,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是由新设立的SPV发行证券,难以满足该条件。再次有发起人资格限制。在我国目前呼声较高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由银行作发起人构成SPV,但我国现阶段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框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银行资产可通过销售实现业务分离,在不参与SPV建立中,参与资产证券化,但资产证券化成本也随之上升。   2.税收制度的限制。证券化资产收益空间有限,使其可操作空间有限,如果按现行税制、税率征收,将使其失去经济运行的可能性。在流转税上,现行的营业税为5%,而资产化证券收益率不可能高于20%。在所得税上,SPV是一个“空壳”公司,如果将其所得纳税,将极大增加资产证券的成本,其它印花税、房地产税等也有同样的问题。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美国政府曾在1976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税法,对项目融资机构给予优惠。不修改现行税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证券化运作难以实现。   3.会计制度的缺陷和障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会计问题,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出售或融资的确定、合并问题及剩余权益投资。目前,我国尚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相应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结果从而会对各方面造成不同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使得主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迫切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   

    三、资产素质差

    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宜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换言之,证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的良好的预期收益为前提的,对缺乏良好收益前景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无异于缘木求鱼。例如: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图拿来证券化的那些被剥离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不符合。这些被剥离的银行不良贷款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低。“不良”的源头是一些经营效益较差,或者负债过多,或者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问题的企业。有的企业甚至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化企业制度。显然从经济学的角度,这些不良资产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尽管讨论资产证券化的时间不短,呼声不断,特别是处理各大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管理公司更有资产证券化的冲动,但目前我国在经济环境、法律框架、信用基础、等诸多因素上,都无法支持资产证券化近期在国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条件并不成熟。但以股票市场为蓝本,政府有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发展新事物的先例。而且各项不成熟条件在政府的倡导下可能很快走向成熟,另外譬如中国金融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并非全为不良资产,对其名下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可以找到一些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资产,在政府的支持下,有望进入证券化程序。我认为局部的、小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是有可能的、可实施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应选择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为切入点,通过参与跨国界资产证券化运作,把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入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