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类正在经历着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三重转变”,这种剧烈变革的时代背景必然要对中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产生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求我们在传统物权法已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价值的基础上确认其生态价值,建立新的物权法。作者认为,正在制定的中国物权法应建立环境使用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以及体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动产物权法制度。
环境保护因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而产生,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和物质基础,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的物质的属性。在过去,由于认为环境的经济属性与其生态的属性不会产生冲突,法律只需要对其经济属性作出制度性安排,民法上的物权制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法律传统的变革和观念的更新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1],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所面临的挑战是非常严峻的。现在人们不仅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且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其生态属性的忽视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剧烈冲突。在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下,人们不禁要问,对于环境的保护,物权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物权法应作出如何反应?这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可持续发展——物权法的终极关怀
当今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的巨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有三个主要标志,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式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这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三重转变”,构成了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1、生态文明[2]
迄今为止,人类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发展历程。工业文明发展到20世纪下半叶,它的自我否定因素也在急剧生长,已经陷入难以自拔的危机。此时人类亦需要进行一场环境革命。这场革命将使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由非持续的不可再生性经济过度到可持续的再生性经济,把人类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建设自然推向一个崭新发展的时代,实现人类由征服掠夺生态环境资源,到保护建设生态环境资源的大转变,创造比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更加灿烂辉煌的生态文明,并使之成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起主导作用的文明形式。因此,21世纪将是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生态时代。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类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必须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的极限以内,将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牢固基础之上,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一个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因此,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就是把现代经济社会运行与发展切实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使人、社会与自然重新成为有机统一体,实现生态与经济相互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2、知识经济
人类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形态正在由资源经济(或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或智力经济)转变,知识经济是一种直接依赖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分配和使用(消费)的经济。
知识经济的兴起与发展,为人类解决环境资源危机找到了根本出路,也为人类走出环境危机的困境提供了根本保障。正是由于甚至知识经济不是以自然资源而是以智力资源为主要依托,从而可以根本改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大量索取、大量投入、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利用模式与生产方式。
3、可持续发展
生态危机的全球征候引起人类对自身生存发展状态的严重反省,终于认识到工业文明的发展道路是一条掠夺和浪费资源的发展道路。现代经济发展再也不能继续沿着这条“黑色道路”走下去,必须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道路”。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非持续性问题,使之转移到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上来,将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从而真正把现代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资源、增强环境支撑能力、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人类经济活动和发展行为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极限之内,确保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以上三重转变的核心不难看出,它们终极关怀是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应该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上的“绿色文明”,知识经济应该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21世纪人类发展的“绿色道路”,其关键是抛弃“高投入、高消耗、高消费、高污染”的非持续发展模式,创建“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适度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它的基本目标有两个:一是要解决国际社会及其各国内部分配资源和占有财富的不公问题,实现地球有限资源环境最佳配置,达到资源环境在代内和代际公平合理配置,极大提高资源环境配置效率。二是要解决合理地、充分地、节约地利用资源问题,从而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达到以最小的资源环境损失取得最大的经济发展的目的,极大地提高资源环境的利用效率。
物权法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其关于资源归属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资源的合理分配、还是资源的合理利用都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可持续发展战略如果不能在物权法中得到贯彻,无异于纸上谈兵。因此,当代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必须立足于三重转变的社会现实,建立“绿色文明”观念,确定符合发展“绿色经济”要求的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环境使用权——环境资源生态属性的物权理论
现代民法的发展,使所有权从绝对走向相对,并产生了各种直接或间接限制所有权的规定,这些变化当然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无论是宣布一切环境资源的公有,还是对所有权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附加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能的义务、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3],都不能解决物权制度与环境保护的两个根本矛盾:一是所有权对物的私人支配属性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矛盾;二是所有权对物的代内分配与环境资源代际分配的矛盾。这两个矛盾能否得到解决,的确是环境保护能否通过物权制度发挥作用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我以为,这两个矛盾的存在是事实,但它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无法解决,深入分析,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并物权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在此,仅讨论代内分配问题[4]。
1.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性
经济学上,对于环境资源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的条件下,阳光、空气、水等环境要素都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二者之间并不产生竞争。在70年代以前,西方经济学教科书都认为:“在外部世界中,有一些物品数量如此丰富,使用其一定数量于一个目的并不影响使用其他数量于其他目的。例如:我们所呼吸的空气即是这样一种‘自由取用’的物品[5]”。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长,清洁的水、空气、宁静和阳光等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显露,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开始产生对立并形成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原有的权利制度已无力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有必要对人类的两种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人与人之间因利用稀缺性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既要生存,又要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6]”,使生存和发展对人类产生的效用总和达到最大化。
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其物质性不容质疑。人们通常将对于人类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之为资源。环境因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成为资源也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环境的资源属性与一般资源的差异性或物质形态的双重性却很少为人们所认识。我认为,从对环境的资源属性全面把握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建立环境资源的物权保护制度的关键所在。
环境资源的两种物质形态是民法与环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础,衡平这两种形态的利益关系则是环境资源的物权保护的实质含义。
(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通常,我们将对于人类经济发展有用的环境要素称为自然资源[7]。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这是人们所熟知的理论。在此,自然资源是经济资源,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并且这种意义上的资源还存在着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如果资源不是有限的,人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那么就不必研究配置资源问题,任何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需求都可以随意获得和得到完全满足。如果资源不具有多用性,每一种资源只能作为某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而不能同时作为其它生产过程的投入,那么也不会存在配置问题,因为这时由于资源用途上的单一性已经固定了资源的投入方向,配置的前提已不存在了。因此,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产生了多种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分止争,这种“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8]”的规则就是物权法。
(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在此,环境资源是生态资源,我们对其理解具有生态学上的意义,森林、水流、矿藏都是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