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物权法》虽然不是最好的法律典范,但是它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使我们惊喜的发现中国立法进程的改革创新。在新的《物权法》中大胆的采用了一直以来广为争议的区分原则,并确定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彻底纠正了以往在司法实践中的对债权人极不公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本文中就从区分原则的理论出发,试分析这一原则对我国的司法带来的重要意义。
企盼已久的中国物权法,终于在大家的千呼万唤中于2007年3月16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又为中国法制化的进程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新《物权法》的颁布意义深远,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的翻天伏地的影响。因为它不仅标志着中国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与成熟,也给社会实践来来更多明确的规范和指引。在这次新颁布的《物权法》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来源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使作为物权法本源的基本原则更是承载了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虽然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在以往的民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早有彰显,但是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条文的字里行间还是首次,特别是将在中国学者都颇有争议的区分原则明确为物权法基本原则更是一大亮点,因为这说明我国已明确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于是乎,笔者在此就物权的区分原则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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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台北,1975。
[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
[5]孙宪忠.物权行ww.51lunwen.org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3)。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
[7]李义琛.日耳曼法概论.商务印书馆,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