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毕业论文设计网:浅述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向
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法。帮写硕士论文它以规范社会成员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发生的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这些财产关系分为静态的和动态的两个方面,即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传统民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一一物权法和债权法。由于民法只不过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而社会经济关系是不断发展的,因此民法也是不断发展的。由于财产占有关系是财产流通关系的前提和结果,又决定和反映着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必然引起物权法的发展,同时财产流通关系的法律表现一一债权法的发展也促进着物权法的发展。本文拟对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向作一浅述。
一 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在欧洲中世纪,“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资本论》第一卷,第94页)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孕育出的新生产力的代表一一市民阶级(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利益,摆脱封建栓桔,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主要内容的自然法思想。由于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关系比较发达,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私人的平等基础上发展起来阴罗马法包含了新兴资产阶级约基本法律要求,因此,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罗马法为范本(吸收其基本原则)、以自然法思想为指导,制定了自己的市民法即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被看作是最主要的人权,是平等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私人财产神圣不一可侵犯当然地成为近代民法首要的和根木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私人财产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财产所有权人有绝对的自由,保护财产私人所有是物权法的中心,这成为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丛本特色。
应当承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契约自由、过失责任,近代民法上的这三大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发展经济起了重要作用。自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近代民法上的三大原则显示出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相适应性,而逐渐得到修正。以私人财产所有权绝对不可侵性来说,在私人所有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矛盾、大工业生产和社会公害之间的矛盾、有限的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的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等日益激化的条件下,巳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私人所有神圣不可侵的绝对自由原则不得不修正为所有权受一定限制。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1919年德国宪法规定“所有权要承担义务。它的使用应有益于公共利益”的原则以来,资本主义法的权利观念也由权利的“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各国民法上的所有权的不受限制性无不改为所有权受有限制。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明显地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民法所有权不仅受到民法等私法上的限制,而且受到行政法等公法上的限制。现代西方各国对财产所有权约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所有权效力范围上的限制。例如,在法国民法典上,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规定为上至天空下至地下,而现在各国普遍主张地下和空间不属于土地所有人权利的效力范围。如法国矿业法从1910年4月法律开始确认地下矿藏为国家所有,1924年5月的航空法确认大气空间为公共财产;德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人无利害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为的行为的干涉”。
第二、所有权行使方面的限制。例如,在法国民法典上,规定“所有权是以绝对的方式使用和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法规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所有权被视为所有人酌情处分自己的财物的无限的权利;而在德国民法典中则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所有权人处分其物的权利须受第三人利益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例如,现代各国法律为适应大工业生产和新的科学技术的广泛利用,对所有权赋予环境保护方面的负担。在民法上,为维护他所有人的利益,在相邻关系方面予以所有权诸多负担。如德国民法典对土地所有权规定“以干涉不损害或仅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为限,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千涉的侵入。”“以由于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的土地引起重大损害,而不是采取此种使用者在经济上可望获得的措施所能阻止的为限,也适用前项规定。”瑞士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损害赔偿时,有许可水道、疏水管、煤气管及地上、地下电缆在其土地安设的义务。但以非经其土地不能安设或需过大费用始能安设的为限。”此外,各国在行政法上还规定私有财产为公用、公益事业被征用的负担。
应当指出,上述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不仅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其他物权。也就是说,不仅所有权人,其他物权人行使权利也不得滥用权利,也须顾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这种现象,学者们称之为物权的社会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的领域的扩大和深化,出于保护个体利益和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统一的法律要求,物权的社会化倾向日益普遍和深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和集体组织,从纯理论上说,财产的利用应当是符合社会和全体人民利益的。但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既忽视了个体利益,也忽视了社会利益。国家所有并不等于国家直接经营,国家资源必须也只能由个体(法人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这已为公有制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所证明。中国大陆积三十年经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自70年代末实行经济改革以来,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不论其资产构成是某种单一所有制的,还是不同所有制的)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其资产有着独立的财产权,有其独立的利益。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的独立性,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社会主义重视人的价值与发展、保护公民权利的社会发展要求,决定了国家对物权的让会化要求。就中国法律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基本原则中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既规定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又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可以说,上述现代西方国家物权法的社会化倾向在我国法中都有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使用单位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上述规定足以说明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效力范围、物权的行使原则等各个方面无不受到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限制。现代民法的物权社会化倾向尽管是从两个不同方向发展的,即西方国家从近代民法确认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转向私有财产的受有限制,公有制国家从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转向同等地保护各类财产所有权,但总的趋势是:在强调个体权利时,要注意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在强调社会利益时,要注意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国家保护个体利益,个体的行为也必须对社会负责。物权的社会化并不意味着保护个体利益的弱化,而是表示个体利益最终保护的强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使物权法所体现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统一,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人格的发展,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乃是现代物权法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 物权的种类增多在民法的理论上,物权具有法定性,即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物权的这一性质又称为物权的封闭性。但是,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并不是任意的,而是由社会的经济生活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改变,人们能够和需要支配的财产范围扩大,出于社会生产和经济展的需要,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也必然有所改变,出现新的物权。现代物权法上的物权种类,与近代物权法相比,其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所有权约新类型出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特定财产的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所有权的种类均发展是两个方而的:一是所有权客体(标的)范围的扩大;一是所有权主体范围均扩大。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有体物即有形财产是财产的主要形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