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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调解协议执行方式和条件的启示

日期:2021年0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6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623116236 论文字数:18255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国与国外调解协议适用不同的执行机制........................ 21

4.2 特邀调解员个人调解适用直接执行机制............ 22

4.3 制定统一的调解员守则.................................. 23

第 5 章 结语..........................26


第 4 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完善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执行的建议


4.1 我国与国外调解协议适用不同的执行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194 条的规定,只有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才存在司法确认问题,而不论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或个人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不存在司法确认问题。①可以看出,对于不同主体所订立的调解协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规定,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设想来解决公约的直接执行机制与我国的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问题:

第一种方案,可以借鉴和采取与《纽约公约》相似的衔接模式,采用双轨制。对来自国外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予以形式上的认可,而对国内仲裁按照我国的《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只承认机构仲裁。②在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调解协议时同样可以采用双轨制,在承认和执行缔约国之间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时可以适用该公约,采用直接执行机制,而对于在国内达成的机构或组织调解协议依旧适用我国的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种方案,是采取取消我国的司法确认程序,对于不同主体或是调解机构、调解员作出的调解协议统一适用直接执行机制,消除国内、国外或不同主体在调解协议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差别待遇。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或调解机构中立、公正的调解下所订立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等,就可以依照《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直接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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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结语

本文以比较分析法学和综合分析法学方法,通过分析《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条文内容,并将之与我国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执行条件和方式进行比较,整体把握其与我国国内法在商事调解方面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目前调解协议执行的困境,较为基础的总结了我国加入公约后的困境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调解协议的国际性、商事性、以及第三方性等术语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和提交材料的要求,以及对于机构调解和个人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执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目前国内调解员的行为守则、商事调解法律的未成立使得我国在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后面临重重困境,因此国家政府、高校之间应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商事调解人员的专业化培养,加快制定商事调解法律,制定同意的调解员行为守则,完善商事调解制度。

调解作为一种温和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能较好地弥补以诉讼、仲裁为代表的传统解决方式刚硬的问题,商事调解正以其独特的优势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发挥其固有的价值和功能。《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将促使我国法律作出相应改变,我国需要与公约进行配套和对接的内容,以构建一套完整、系统、全面的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快速、有效的执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