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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19年10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1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910141103173725 论文字数:18577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一、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概述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界定

1.关于押金法律性质的争论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中,将特定化的金钱出质置于“动产质押”部分,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即认为包含保证金质押在内的货币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质押。[4]然而这种定性受到了诸多学者质疑,究其原因,在于以动产质押来定义押金的法律性质,会带来许多规则适用上的冲突。

这种规则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货币因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需要,在流通过程中已高度湮灭其个性,现实中难以区分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之不同。[5]这也就意味着在货币归属和流转规则中,押金一旦移交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取得押金所有权,这与动产质押“移转质物占有但不移转其所有”的法律特征直接冲突。[6]其二,流质条款。押金若作为动产质押,它的质权实现方式可能被视为“流质”,有违《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流质条款的规定。
在学界,学者就押金法律性质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关系。在租赁关系中,押金转移时产生消费寄托关系,租赁关系终止则是其解除条件,此观点主要是解释押金占有和流转的合理性。首先,押金作为货币是一种可以消费的物,按照消费寄托合同,寄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自由消费寄托物,与实践相符合。其次,消费寄托合同在返还上,规定了与寄托时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货币作为种类物,具有可操作性。

(2)附停止条件债权。在租赁关系中,押金条款从属于租赁合同,押金关系的持续时间与租赁合同的存续时间是一致的,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返还押金,只有当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才有押金返还请求权。

(3)抵消预约关系。此种观点强调了在租赁关系中发生损害情形下的优先受偿情形,即当事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以其债权与返还押金之债务相抵销,所以是抵销之预约,然而这种说法不能充分说明押金的担保的特性和债权人可就押金优先受偿的特性,故该观点不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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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1. 共享单车押金运用放任的现实危害

如引言所述,产业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作为探索市场空白的新兴产业,发展的过程也是探索的过程,不论是发展模式还是盈利模式,都存在极大的或然性。同理,在创新开拓新领域的同时,规制措施作为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跟进产业创新亦十分重要。共享单车业已经历了四年的发展,逐步走完了“跑马圈地”的疯狂扩张狂潮,也淘汰了一大批失败的企业。在这场资本盛宴中,“共享”经济的活力给予了大众十分强烈的震撼,但由于门槛低,竞争日趋激烈,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些系统性风险正在积累,特别是由共享单车押金衍生出来的风险问题尤为突出。

一般情况下,用户骑行共享单车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用户下载共享单车手机客户端 APP 并注册账号;然后,交付押金提供身份认证;最后,运营平台审核用户信息后即骑行共享单车,在骑行完成后需支付一定数额货币。[13]然而在如 ofo 单车《ofo 小黄车用户服务协议》中,第 12 条期限及终止第一款中明确规定“ofo 和您订立的本协议是无固定期限协议”,再如摩拜单车的《摩拜平台服务协议》和《摩拜单车服务协议》中,仅规定了“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我们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不难发现,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签订的是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即押金关系存续期间,用户可以多次租赁该共享单车企业单车,受押金返还规则影响,企业一般设置了 7 天左右的退还到账时间,用户因此也不会频繁申请退还押金。在此情况下,传统的“一车一押”的担保方式被突破,变成了“一人一押”,单车和用户的一一对应关系也被打破,出现“空押”的情形,由此随着共享单车企业用户规模的急剧扩大,单车押金的数额亦变得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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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现状

1.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立法现状

自共享单车登陆各大城市以来,中央和地方各城市都出台了有关法规条例来规范共享单车的发展,如单车停放、准入机制等。其中,不少城市在制定法规时,也对共享单车押金的问题进行了规范,主要的规定有:
交通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20]中提到,要推进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信用管理。通过对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一方面通过信用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遵守信用,并对不守信用企业向市场予以通报,实现多方位监管,降低共享单车企业押金风险。另一方面,收集用户信用信息,有助于增强企业对用户的了解,具有针对性地进行收取押金,在有效降低和预防用户不合理使用单车情形同时,共享单车企业可以据此降低押金的使用范围或金额,从而达到减少押金池资金数额的目的。该意见还提到:“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此条旨在规范共享单车企业押金的收取,要求企业在严格区分资金属性的同时,实现对押金的专款专用,专门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交通部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北京、杭州、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先后出出台了本市共享单车管理指导意见。在《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部分规范服务中[22],明确规定企业应分清企业的资金与用户资金之间的界限,应当在企业注册地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单车押金的专款专用,同时还要严格把控和防范押金风险。[23]杭州市、天津市、上海市、广州市等在其本市监管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风险,在其市内经营的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有义务将其取得的用户押金存入专用的银行账户中,专款专用。同时,在北京市、广州市、南京市等城市发布的共享单车相关指导意见中,均规定了在其市内的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应遵守其与用户的约定,及时返还用户押金。杭州市发布指导意见中,还规定企业办理押金返还的给付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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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单车押金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潜在着非法集资风险

上文提及,相较于传统押金模式而言,“互联网+”模式下,共享单车押金模式出现了“空押”情形,押金的收取摆脱了租赁物本身的限制,出现了“一人一押”的情形,同时相对较长的押金退还期限也促使大量押金滞留于车企,形成了巨大的押金池。如果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其中就会隐藏着巨大的非法集资风险。

集资狭义上表示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对于共享单车押金而言,庞大的押金池和缺乏监管的规制,其非法集资的风险十分突出,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媒体曾报道,酷骑单车与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公司(诚信贷)有密切联系,且两家公司 CEO 为同一人。[29]由此观之,酷骑单车资金链断裂很可能便是其将用户押金非法转入 P2P 平台运营亏损所致。同时,研究还表明共享单车企业产业早期发展多依赖于用户押金支持,规模巨大的押金更是为单车企业迅速发展,抢占市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诸多企业无法忍受巨额押金的诱惑,纷纷挪用押金用于投资,最后形成了公司没钱“跑路”,押金难退问题。

这些挪用押金投资的行为,让表面上看是为保障用户合理使用共享单车而收取押金的增信担保行为,透露出“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思。社会上有人提出了质疑,担心“共享经济会不会变成圈钱手段”,也有人呼吁“‘互联网 + ’别只顾玩资本游戏”。[30]原因在于单车企业炒作“共享”服务概念,将押金制度当做集资平台,而且跟风者如云,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等纷纷冒出,很多公司都希望通过这种押金盈利模式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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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路径.................................17

(一)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原则..................................17

1. 市场自律优先.......................................17

2. 行业监管为辅...............................................17


三、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路径


(一)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原则

1. 市场自律优先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往往具有自发性的缺陷,加强市场管理也并不能全靠行政强制而予以完成,因此,在加强市场管理过程中,构建市场自律机制,实现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成为了当下政府管理需要考虑的热点。而实现市场自律的核心在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坚持市场自律优先,需要完善的与之配套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机制,虽然当下企业难以做到全面免除押金,但信用免押模式值得探索,《指导意见》中也鼓励运营企业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36]而押金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一方面作为共享单车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服务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不合理使用单车情况,给共享单车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这种不信用的行为需要用户交付押金予以担保增信,由此产生了巨额的押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