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协调刑法的稳定性与生命力之间的矛盾,在刑法立法技术上总是采用一些弹性规定。
【关键词】稳定性、协调刑法、法律技术
随着形势的发展,党和国家明确地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确定为我国的经济体制,虽然这种经济体制仍然强调计划的作用,但其根本落脚点旨在发展商品经济,而发展商品经济就要鼓励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在对这些弹性规定进行合乎现实需要的解释时,有时党和国家的政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帮写论文分析,坚持以政策为指导解释刑法是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生命力所必不可少的。政策对刑法解释的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的刑法规定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阐明其含义,随着党和国家基本政策的变化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对《刑法》第117条投机倒把罪的解释可以作为这一方面的典型例子。《刑法》颁布以后,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有过两次较大的变化。在《刑法》颁布的初期,虽然正在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但是,从经济体制上讲,当时基本上还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体制的圈子,强调国家对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对投机倒把罪的解释就必然会把组织包工队、运输队,雇佣他人做工,倒卖一般物资牟取暴利等行为包括在投机倒把行为的范围之内,帮写论文分析因为这些行为破坏了国家对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管制,是当时国家的经济政策所不允许的。
在这种经济体制之下,势必就要将组织包工队、运输队,雇佣他人做工,倒卖一般物资牟取暴利的行为排除在投机倒把行为的范围之外,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在列述投机倒把行为的具体形式时,就没有将上述行为包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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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军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减少税收300亿[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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