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合法化的进程,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投机倒把犯罪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商品经济、合法化、市场经济
帮写论文分析在新形势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究竟应该何去何从?这不单纯是一个立法和司法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关于投机倒把罪名的存废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保留说。
因为我国目前开始的由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宏观调控不能取消。帮写论文分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正在培育之中,市场运行机制还较脆弱,投机倒把行为仍然存在。从世界范围看,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宏观调控,仍然十分注意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刑法惩治。
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后,这种争论更趋激热有人说,不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投机”,就不能把握市场机遇;没有“倒把”,就不能搞活市场经济。具体如何变更或分解这一罪名,意见亦不统一。
另一种是废除说。帮写论文分析认为投机倒把罪名应予废除。原因是现行刑法对投机倒把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言所包含的外延和内涵不断扩大,以至于今天已成为一个庞杂的、几乎无所不包的、不能真实反映行为外延和内涵本质特征的罪名,也不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运用。
有的主张变更为违反商业规则罪,有的主张分解为违反经营罪和劣质产品罪,有的主张分解为非法倒卖罪、垄断市场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的主张分解为非法经营罪、制造销售伪劣产(商)品罪、扰乱市场罪和为非法经营提供资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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