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认定..................25
第四章 “套路贷”行为认定的其他实务难题.................................. 42
第一节 “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42
一、“套路贷”行为的主从犯认定...................42
二、“套路贷”行为的共犯认定..............................45
第四章 “套路贷”行为认定的其他实务难题
第一节 “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
“套路贷”案件里具有犯罪分工细,主体多样化等特征,同时其组织内部结构严密,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流水作业式的犯罪链条。从许多“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文书可以发现,“套路贷”案件里行为人多以团伙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各成员“各司其职”,通过在出资、寻找目标客户、平账、讨债等各个环节为整个“套路贷”犯罪提供支持和帮助,存在共同犯罪行为。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套路贷”共同犯罪问题上也常常对主从犯和共犯的认定等问题产生分歧。
一、“套路贷”行为的主从犯认定
《办理“套路贷”刑案意见》中对主从犯的认定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该意见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对犯罪行为复杂的“套路贷”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有效地界定,也容易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套路贷”行为中主从犯的认定首先要从行为人负责的内容和造成的后果来分析。
(一)我国主从犯认定标准
我国学术界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采用的分类方式是分工和作用结合考虑的分类方法,分工分类决定定罪,作用分类决定量刑。[87]根据双层区分制的观点,依据作用大小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依据分工可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88]该观点对于“教唆犯”在分工分类的标准中,无法拥有合理的定位。还有学者引进了国外的概念,将我国共同犯罪人体系分为正犯和共犯。该观点有两种主张:一是持犯罪支配说的学者主张在坚持将实行犯分为主犯和从犯的背景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正犯以从犯论处。[89]该主张其实也容易因为双重分类导致混乱。二是持构成要件实行行为说的学者认为正犯必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具体行为,只有亲自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人才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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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受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民间借贷从大额贷款为主逐步向小额贷款转型,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发展,“房贷”、“车贷”、“校园贷”等新型贷款方式的出现,为个人和企业的融资活动带来了便捷和选择。此时民间资本的快速流动催生了一系列以侵财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作为其中较典型的行为,形式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质上行为人通过签订空白或格式化合同、转贷平账、虚构银行流水制造虚高借款、肆意违约等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侵害,同时对社会和经济秩序冲击极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套路贷”团伙作案模式化、公司化,且行为隐蔽,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给案件的侦办和审理带来难题与挑战。国家为了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两高两部先后发布了四个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上海、重庆、浙江等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为了更高效地惩治“套路贷”犯罪,首先要明确“套路贷”的概念和特点,其次要对各种“套路贷”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特别要注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研究,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再者还要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如共同犯罪、涉黑恶势力犯罪等问题做出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套路贷”犯罪手段多样,涉及罪名众多,本文因篇幅限制对“套路贷”犯罪涉及的各类问题无法全面梳理和论证。对于“套路贷”资金来源、“套路贷”犯罪的法律规制途径等问题仍然需要通过日后的学习继续深入探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