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累犯与牵连犯竞合时的裁量问题........................34
一、牵连犯的概述............................34
二、牵连犯的一般累犯适用问题.........................34
第五章 一般累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竞合时的司法疑难问题
第一节 一般累犯与牵连犯竞合时的裁量问题
一、牵连犯的概述
牵连犯的表现形式为,两个以上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且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是为了实现某一相同犯罪目的,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63]牵连犯的本质特征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①牵连犯的行为数必然大于一,具有数个犯罪行为,这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最大区别;②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便是单纯的数罪,应依照数罪并罚原则或他种罪数形态予以认定;③牵连犯的数行为均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且构成的为异质的数罪,数行为单独构成同质数罪的为连续犯;④数个犯罪行为系为实现同一最终犯罪目的。根据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可将牵连犯分为法定型牵连犯和理论型牵连犯。[64]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中将牵连犯归于“处断的一罪”,但在事实上,我国针对牵连犯此一罪数形态,存在三种处断方式:①从一重处断,如:我国刑法第 318 条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察;②从一重重处断,如:我国刑法第 253 条规定的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的,按重罪,盗窃罪从重处罚;③数罪并罚,如:我国刑法第 157 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学界多数说认为,一般的理论型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从一重重处,本文依据多数说的观点对牵连犯与累犯竞合的适用问题展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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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一般累犯制度是我国重要的量刑制度,其适用的概率比分则中的任意单一罪更大,对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当往往会造成司法实践中量刑不适当的错案。由于复合形态下的一般累犯往往“身兼数职”,同时又可能构成数罪并罚或特殊罪数形态,简练的法律条文无法囊括错综复杂的累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各类争议,需要重新对一般累犯制度的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剖析和理解,在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本质内涵的基础上系统的解决各类一般累犯适用上的疑难杂症。通过运用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重新厘清我国一般累犯制度的本质并非单纯的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是对达到特定人身危险性程度的罪犯在法定时间内同时又具备不受教和顽固反规范性之人实行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制度,其设定的侧重点应在于惩罚不受教和忘性大的累次犯罪人。再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搜索、记录一般累犯适用的疑难案例。通过对一系列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结合我国一般累犯制度的本质及相关刑法理论对疑难案例分类探讨,明确过失犯罪和未成年犯罪不得作为累犯认定的影响变量,而罪数形态的累犯认定问题要先考察特殊罪数形态的特征性质,再考虑一般累犯的适用规则。本文所研究的众多争议案例均为真实案例,在具体案件的累犯认定上仍存在诸多疑难困惑,望笔者之研究能填补一般累犯制度的部分理论空白,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复杂情形下的累犯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