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废除无限额罚金刑制度后对罚金刑数额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保留现有的制度设计方向,追求罚金刑的扩大适用①。对于原本配置了罚金刑的罪名仍然配置,原本采取必并制的适用方式也仍然予以保留,不进行任意增删处理。在此基础上,如果有严重不符合改革基本原则的情况,则予以单个调整。如对于个别不应当配置罚金刑或者配置罚金刑的方式并不能发挥刑罚作用的仍应当果断改变。尽量保持扩大适用思路原因在于,虽然有学者指出当前世界各国的罚金刑适用事实上处于一种下降的趋势②,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罚金刑的作用并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因此至少应当做到保持现状。而且从 2018 年 10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来看,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并非到了需要不得不减少适用来解决的地步。考虑到罚金刑的独特优势作用,笔者认为暂时无法放弃改良罚金刑的努力,虽不至于进一步谈扩大罚金刑适用的问题,但是应当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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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废除无限额罚金刑是一项看起来非常宏大的构想,但却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且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废除无限额罚金刑并非一项从无到有的工作,而是对现有制度设计经验的扩张和完善。倍比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虽然在其本身仍然具有可讨论之处,但是在我国具有多年的立法基础,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被选择为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思路,具有司法上的认可度和适应性。用倍比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的扩张来解决无限额罚金刑的问题是可以被快速接受的措施。
正如文章始终秉持的态度那样,罚金刑作为一项具有量的可分性的刑罚,采用无限额思路带来的混乱问题是不应当也并非不可避免的。当下对其改革应当具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而不能再拖出下一个三十年。遗憾的是,罚金刑的配置涉及到大量的分则罪名需要厘清,而倍比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本身也存在进一步完善之处。这些问题并非一篇文章能够解决,且依赖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囿于篇幅所限,本文在提出了一个总体的构想后结束,其具体落实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努力。文章虽然结束,其研究仍将继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