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有一点值得重视,就是要完善侵害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通过分析本文中的样本院,以及参考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发现在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普遍存在受侵害和报案时间间隔较长的特点,反映出了这类案件难以发现的问题。由于间隔时间长,有时候会带来证据灭失等一系列消极的连锁反应。为解决这个问题,这几年我国江浙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如,2018 年 8 月,杭州市出台了全国首个地级市层面的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强制干预的意见,其中对强制性保护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医疗、教育、民政和司法在内的 11 家部门的责任。①再比如,去年以来,湖北、福建、河南等地针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发现难、发现迟的问题,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司法、民政、教育、医疗以及村(居)委会及其不报案要追责。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可以在成熟后向全国推广,适时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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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一国的安定和一家幸福。放眼世界各国,大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材,投入了很多国家资源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是一个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课题,如当前,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出现了新的特点。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如何更有力推动完善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是值得我们好好思考的。
未成年人检察是一项阳光的事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要增强做好未成年人工作的检察自觉,强化政治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努力实现“讲政治、顾大局”和“讲法治、促保护”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在诉讼中所处的承上启下关键地位,积极作为、充分履职,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不断前进。要持续加大未成年刑事检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要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内在规律。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做到办案惩戒和帮教监督相结合,努力把管束、保护、教育有机统一起来。在未来,要进一步推动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保护相结合,实现社会支持的体系化支撑、优势化互补、共享化构建,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祖国的明天。笔者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让我深深感到,只有敏感于自己的短板、弱项和不足,怀有对未成年人的爱心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怀,才能真正把各项工作做到极致,未来的工作依然繁重,要继续笃定前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