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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1年02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5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32203521135 论文字数:2253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 “套路贷”是蒙着民间借贷面纱的刑事犯罪,属于民刑交叉案件。由于其行为模式固定,极易被复制,导致这种犯罪手段传播迅速,社会危险性极大。面对这种复杂的集群行为,在刑法规范层面如何正确的予以评价,是司法实务中近几年面临的热点问题,也是有待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 1 章 典型案例


1.1 案例事实

表 1-2 “套路贷”典型案例汇总

1.1.1 阮某等敲诈勒索、诈骗案

上述表 1-2 中案例一案情概述:2015 年 11 月 1 日,吴某通过 QQ 借贷群联系到阮某借款。吴某需要借 2 万元,阮某让吴某与毕某签订 3 万元的借条,并以缴纳首期利息、违约保证金、平台费、服务费、外访费的理由扣除 1.2 万元,吴某实际从毕某处到手金额 1.8 万元。后阮某以吴某超期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并指使张某、楚某、刘某、杨某以会去吴某单位找领导、拉横幅,去吴某女友父母家要钱,去老家送花圈等为要挟,在 2016 年 1 月份,先后威胁逼迫吴某签订三张总计 20 万元的虚假借条用于抵扣违约金和利息。期间,吴某已经向阮某等人转账支付了利息、违约金等共 86091 元。2016 年 2 月 1 日,阮某介绍孙某以买卖房产的方式借款 25 万元给吴某,吴某收到孙某 25 万元转款后将19.9 万元转给阮某,偿还了欠阮某的全部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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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章小结

截至 2019 年底,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套路贷”犯罪案件已从 2018年的 131 件增至 2019 年的 767 件,增幅达 485%。判例的涌现说明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严重,因此有必要寻找典型案例,归纳总结问题,并以此作为分析“套路贷”行为的基础。

近几年,“校园贷”“空放贷”“套路车贷”“套路房贷”等“套路贷”犯罪案件数量激增,成为全民关注的犯罪焦点之一。这类犯罪不仅侵犯到被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也扰乱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和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上述的三个案例中分别涉及了“套路贷”犯罪领域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及抢劫罪,由于实践中客观行为的复杂性,导致这三个罪名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从司法判决来看,由于“套路贷”行为往往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如欺骗、要挟、暴力的行为表现,致使相似的案情会出现不同的定罪,尤其是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体现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困扰。故,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将“套路贷”行为的认定做进一步分析,将犯罪行为类型化,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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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特征


2.1 “套路贷”的概念

2.1.1 “套路贷”犯罪的定义

实践中,“套路贷”犯罪手法灵活,表现各异,近年来全国多地均对此行为作出一些规定,直至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统一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犯罪的客观行为步骤一般是:第一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使被害人签订相关协议;第二步制造虚增借贷金额、流水痕迹;第三步肆意违约、毁匿不利证据;第四步通过各种手段恶意抬高借款金额;第五步利用权威机构或者采用非法手段索取债务。这五个阶段环环相扣,每一阶段的犯罪行为均是为下一阶段做铺垫,最终达到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在部分实际案例中,有些步骤会被替代或省略但不影响整体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

2.1.2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差异

“套路贷”犯罪“套路”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犯罪之实。民间借贷自古以来就是民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地也普遍存在[1],它是解决日常生产生活资金周转的重要方式[2],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的行为人常会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民间借贷是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的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3],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的形式,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套路贷”行为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收取“砍头息”、息转本、借新还旧、暴力催收等高利贷中常见的行为,在“套路贷”中也会变相体现。因此,“套路贷”行为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异化行为[4],区别二者行为的差异,需将相似之处一一对比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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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套路贷”是由高利贷演变而来,但与高利贷不同,前者以占有受害人财物为目的、后者追求的是高额利息回报。“套路贷”的行为方式分为五步,通过分析每一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串联出整个“套路贷”犯罪的行为逻辑,从而准确把握“套路贷”的行为模式。

2.2.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行为以民事行为作外观,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是犯罪行为必经的第一个阶段,如下表 2-1 所示,在 100 份司法判例中涉及到 6 种“套路贷”的放贷形式,其中以房产抵押的形式进行“套路贷”犯罪的判例最多,几乎占总数的 30%,其次是无抵押的空放贷和抵押车辆的车贷分别占总数的 20%左右,而零用贷、网贷、校园贷也分别占总数的 10%左右,这六种形式有线下的“套路贷”方式,也有线上的“套路贷”方式,但表面上看,均无法辨认其是否真正属于民间借贷。

表 2-1 “套路贷”形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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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套路贷”涉及的相关罪名 .............. 17

3.1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17

3.1.1 两罪的行为构造 .......................... 17

3.1.2 两罪的行为竞合 .................. 17

第 4 章 “套路贷”行为类型化认定 ..................... 20

4.1 欺骗型“套路贷”行为认定.................... 20

4.1.1 欺骗型“套路贷”的特征 .............. 20

4.1.2 欺骗型“套路贷”认定疑点 ..................... 20


第 4 章 “套路贷”行为类型化认定


4.1 欺骗型“套路贷”行为认定

4.1.1 欺骗型“套路贷”的特征

欺骗型“套路贷”行为,主要指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交付给他人的行为。此类“套路贷”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使用的非法取财手段不具有暴力或者威胁的性质,仅具备欺骗的要件要素,整个行为过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适用诈骗罪。如本文案例二中,因吴某有 25 万元债务在身,阮某主动借款给吴某,吴某再次为了还债,先后经阮某两次介绍房屋买主,在第一次欺骗其配合走账 150 万购房款后,意图通过诉讼的合法途径骗取房屋但因故未得逞,第二次介绍买主给吴某并成功以房款抵债的名义骗取其 82 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定阮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4.1.2 欺骗型“套路贷”认定疑点

虽然案例一法院最终判定行为人实施的“套路贷”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仍有些疑问需要解决。首先,行为人使用的欺骗手段能否认定为民事欺诈;第二,行为人虽以非法目的获取受害人财物,但受害人承诺能否阻却其刑事违法性;第三,如果行为人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通过分析以上三点,进一步明确对欺骗型“套路贷”行为整体的违法性评价,以此比照出行为契合的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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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套路贷”是蒙着民间借贷面纱的刑事犯罪,属于民刑交叉案件。由于其行为模式固定,极易被复制,导致这种犯罪手段传播迅速,社会危险性极大。面对这种复杂的集群行为,在刑法规范层面如何正确的予以评价,是司法实务中近几年面临的热点问题,也是有待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难点问题。将“套路贷”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就是一个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过程,采取大量判例数据化分析与典型案例深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特征归纳出“套路贷”行为模式,通过“套路贷”行为与刑事规范的关联归纳出四种行为类型,具体分析后找出与行为类型契合的罪名,欺骗型、要挟型、暴力型、非法经营型四种“套路贷”行为类型可能适用一种罪名,也可能出现罪名之间的想象竞合甚至是数罪并罚。总之,本文进行“套路贷”行为类型化分析就是试图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处理这类新型犯罪更有效的行为认定方式,以便司法机关从严打击“套路贷”犯罪,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