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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应下调

日期:2020年12月2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1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161505581345 论文字数:215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研究,笔者认为社会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危害行为案件的愤懑,不仅是因为行为手段的残忍,更是因为缺乏相关完善的制度去规制。低龄未成年危害行为的整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下调论缺乏实证数据与法律依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对待低龄未成年人危害行为,不能赋予“以牙还牙”的报复思想,若一味扩张刑法的负面效果,最终会适得其反。因此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下调不是长久之计。


一、问题的提出


(一)未满十四周岁人危害社会典型案例

在十多年以前,我国刑法学者曾针对这个问题探讨过,源于一起典型的案件,——“赵力宝案”。2004 年 7 月 27 日,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里,13 岁男孩赵力宝强奸了 14 岁同村女孩芳芳(化名)。2005 年 2 月 1 日,芳芳的母亲把赵力宝告上法庭。由于赵力宝案发时 13 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强奸罪行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赵力宝仅仅被依法收容教养,并且不久便期满释放了。在判决书下达的一周之后,赵力宝闯到了芳芳家,当着芳芳的面,将芳芳的母亲残忍杀害。强奸之后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之后再杀一个人,法律依然不能给予严厉惩处,最后被处劳教 1年零 6 个月。①最近几年,类似案件接连发生。2018 年底,湖南 12 岁男孩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便持刀将母亲杀死。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3 天后男孩被期满释放,其亲属欲将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极力反对,担心他仍然有实施危害行为的危险。②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对未达法定年龄人危害行为案件重新关注。2019 年 10 月 20 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 11 岁女孩被残忍杀害,抛尸地点距离女孩家仅有 2 分钟路程,凶手是 13 岁男孩蔡某,因为未满 14 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容教养。③2020 年 2 月 5 日,四川眉山一位 13 岁男孩,因为家庭琐事,残忍将与其相依为命的母亲杀害。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案例,学界诸多人主张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应当下调,给予未达法定年龄危害行为人严厉刑罚的呼声越来越高。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下调关系着刑法今后的实施效果和我国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事关重大。刑事责任年龄到底应不应该下调,本文将做出分析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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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学界纷争

如何应对低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该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进行调整以适应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围绕着这些问题,学界产生了争论。目前形成了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即:下调论与维持论。

下调论主张:(1)随着物质生活发展,当今未成年心理和生理发展早熟,较二十年前的未成年人,至少提前 3 至 5 岁,如今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危害行为发生率不断上涨,因此《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适合再继续沿用;(2)从近几年案例之中看出,未满法定年龄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心态猖狂、手段残忍,违背伦理道德,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若不给予严厉的制裁,很难抚平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的心理愤懑,刑法的威慑力无法彰显,不利于法律伸张正义功能的发挥。基于此,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以刑罚的严厉制裁作为威慑手段,加大对低龄危害行为人的打击力度,才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有效防治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维持论认为:(1)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张“轻刑化”,刑罚对低龄危害行为人收效甚微;(2)应当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周光权教授认为,“对待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持谨慎态度,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合适的、恰当的。我国 1997 年刑法立法时,在参考了世界多国立法基础上,才制订了现行的年龄划分线。”①(3)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被害人,惩罚施暴者,同时要考虑低龄施暴者的前途和出路,不能一棍子打死。2015 年 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查办公室就出于这些考虑。“未成年人有特殊性,他们毕竟还处于发育阶段,认知能力、自控能力还存在欠缺,不可能像成年人一样,应当给予他们宽容和帮助。对于受害者可以想办法弥补,比如治疗、赔偿、道歉、心理抚慰等等,要注意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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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确立的依据


(一)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主体因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一律不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如何根据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确立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我国目前有 3 亿左右的儿童青少年,中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发育特征调查项目组针对这些青少年的认知能力等,进行了数据调查。结果详见图一和图二:

图一:6 至 15 岁儿童认知能力变化折线图①

如上图所示,6-15 岁儿童青少年总体认知能力,在 13 周岁以前呈明显迅速增长的态势,到 14 周岁至 15 周岁逐渐缓慢,趋于稳定;6 至 15 岁儿童具体各项认知能力,13 周岁以前呈快速发展态势,14 周岁以后趋于平稳。这表明,低龄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尚未真正发育完全,仍处于成长阶段,直到 14 周岁以后,才稳定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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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现状

法律作为规范,在考虑条文规定是否符合主体特征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现实,社会的现实状况也是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确立的依据之一。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根据社会控制理论,法律与社会息息相关,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取决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的演变与社会的发展进程趋于一致。②刑事责任年龄确立同样需要基于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这一现实状况,如果此类危害社会现象还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未超出刑法预期范围,还在社会容忍的范围内,则无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以德国为例,2019 年 7 月 5 日晚,德国西部米尔海姆市5 个男孩轮奸少女案,其中两名 12 岁少年完全免予刑罚。这起案件同样掀起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警察工会主席和部分德国民众以及媒体表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高。然而,数据显示,在德国,被少年法庭判刑的少年不到 10%,③大多只是接受强制性教育,14 岁的年龄界限在德国已维持 60 多年,德国为是否要将年龄下降至12 岁也争论了几十年,但是德国法律制定者最终坚持不愿变动,而是强调教育措施。
相反,如果低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严重,则有必要降低。比如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历经了几次调整,战后日本社会面临转型,凶恶少年案件频发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危害行为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1997 年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少年法》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公众要求对低龄危害行为人作出更严厉的处罚。2000 年《少年法》面临修改,其中将未成年人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从 16 周岁降低至 14 周岁。此次修改的目的就是提高低龄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预防。2007 年,日本社会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少年法》进行了再一次的修改。送往少年院的最低年龄限制从原来的 14 岁以上修改为大约 12 岁以上,从行为前期就着手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工作。此后,日本取得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图三:14 至 17 周岁未成年被告人数柱形图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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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论的合理性质疑..............................12

(一)下调论脱离三重事实.............................. 12

(二)下调论无视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家庭原因........................19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后果堪忧.................. 21

四、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维持论的提倡.............................23

(一)维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契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 23

(二)维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我国的一贯共识....................... 23

(三)维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刑法谦抑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24


四、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维持论的提倡


(一)维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契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

通过上述近几年未达法定年龄人危害行为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发现导致其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要是心理问题。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开始,发展和完成这一整个过程有关的所有心理活动和相关理因素的总称。犯罪行为受犯罪心理所支配,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形式。经过调查,在生活中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孤僻,内向,不与人交流,且极易冲动极端。总结未满 14 周岁危害行为人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认知浅薄。人的认知是与其知识水平或者经历见识程度成正比。未成年人尚在上学,没有社会阅历,接受教育有限,因此其认知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普遍较低。即使身体早熟,身高体重生长迅速,但是心理并未同步发展,这种成长是不平衡的。未成年人在缺乏准确的判断和有效自我控制的情况下,面对外界不良信息诱惑,易抱着好奇心态,在遇到问题很容易片面看待,无法全方面思考,因此走向歧途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第二、情感冲动。未成年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故单独作案的青少年较少,采取团伙形式违法的青少年越来越多,把“报复,讲义气”等作为实施危害行为的目的。由于未成年正处于成长时期,喜欢交际,乐于结群,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引诱,在人多势众,互相壮胆的情况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根本不考虑后果。

这些低龄危害行为人在笔录中表示行为出于“是一时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