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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社会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危害行为案件的愤懑,不仅是因为行为手段的残忍,更是因为缺乏相关完善的制度去规制。低龄未成年危害行为的整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下调论缺乏实证数据与法律依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对待低龄未成年人危害行为,不能赋予“以牙还牙”的报复思想,若一味扩张刑法的负面效果,最终会适得其反。因此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下调不是长久之计。
维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意味着纵容危害行为的发生。刑法是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整个国家强制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打击危害行为的同时也伴随着剥夺自由,“贴标签”等负面效果。低龄危害行为人属于特殊主体,心理发育尚未完全,应坚持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其遭受刑法负面效果带来的损害。将更多目光放到危害行为人的心理矫治工作中,以教育作为主要的矫治手段,矫治机构,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力量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引导低龄危害行为人认识错误,改邪归正,重新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