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学角色形象版权保护困境 ....................... 30
(一)基础理论桎梏....................30
1.文学角色形象难以符合思想表达二分法要求...........................30
2.文学角色形象难以独立成为版权客体..............31
四、文学角色形象版权保护突破 ....................... 37
(一)版权法保护理论重构..........................37
1.文学角色形象符合思想表达二分法.....................37
2.文学角色形象能获得独立性....................40
五、文学角色形象版权保护路径优化 .................... 48
(一)文学角色形象整体保护...........................49
(二)实质性相似判断............................50
五、文学角色形象版权保护路径优化
(一)文学角色形象整体保护
文学角色形象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由角色名称、外观(外貌)、个性化特征(性格)三种组成要素糅合在一起,三种构成要素之间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任何一种单独的要素都无法构成一个生动完整的角色形象,只有当这些要素紧密结合,才有可能构成一个具有可版权性的表达形式。例如,通说认为文学角色的角色名称只是一种表达要素,不构成作品,受版权法的保护。在“五朵金花”案①中,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单“五朵金花”四字而言并不具备一部完整作品所应具备的要素。法院认为一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学作品,是指用文字表达意见、传达思想、传播知识等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成果。在本案中“五朵金花”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及创作意图,但这些仅属于作者的思想,并非表达,而且“五朵金花”也不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等内容。因此,文学角色的角色名称与文学作品名称相类似,其均不能独立表达意见、思想、感情等内容,仅是一些字词的简单组合,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化素材,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具有可版权性。其次,文学角色形象名称并不能构成实质性的独创性表达。在“金庸诉江南”案中,虽然江南使用了金庸笔下的角色形象名称,但其另行创作的形象并未沿用金庸所塑造的角色性格特点、人物关系等独创性表达,其使用的角色名称脱离了原作品的角色形象,因此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这类“名同人不同”的情况,虽未侵犯金庸所享有的著作权,但仍会使人们联想到原作品中的文学角色形象,实质上还是借助了原文学作品的知名度,难逃“搭便车”之嫌。同理,单纯的文学角色特征、角色之间的人物关系均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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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文学角色形象最初只是作为文学创作的一部分而产生,但随着人们娱乐方式、传播媒介的发展,文学角色形象逐渐被应用于各个领域。其在整个传播过程中给公众留下越来越深刻的印象,使之逐渐获得脱离原作品而存在的独立性。而后人们开始将其运用于商业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固定文学角色形象的同时,也丰富了文学角色形象的商业价值。文学角色形象独立的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要求人们不应将其仅视为故事中的元素而存在,其理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对于文学角色形象能否获得版权法独立保护这一问题,我国仍处于摸索阶段。
回溯前文所提及的“盗墓三人组形象”案,《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盗墓三人组形象——“胡八一”、“Shirley 杨”、“王胖子”形象随着《鬼吹灯》一文的反复再版与影视化逐渐积攒起大批的拥护者,具备广泛的知名度。作者对三人组的角色形象的描绘也随着《鬼吹灯》系列小说故事情节的发展愈发具体、充分。在相对应的受众群体中,大家可以对“盗墓三人组形象”形成一个整体形象感知。但该整体形象感知仅是公众初步达成了相对统一的整体印象,其尚未真正地整体脱离原文学作品,没有有效地析出角色形象,不满足著作权法“作品独立性”的要求,故未能以版权法对其进行保护。
我国对于文学角色形象的版权法保护问题存在理论与司法实务上的争议。理论与实践均认为文学角色形象用版权法保护不符合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认为文学角色形象亦是作者所创作的智力成果,且文学角色形象符合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版权法能够为其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本文通过对文学角色形象进行分析,并充分借鉴现有的相关判断标准得出当文学角色形象被充分开发、充分固定,并在后续使用宣传过程中获得了相对一致的社会公众整体形象感知,或者当文学角色形象成为一种文化符号,具备能与原作品相区别的第二含义时,该文学角色形象已经从原文学作品中脱离出来,能够独立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因此,本文认为版权法保护模式对文学角色形象进行保护,并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