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本文通过对软件最终用户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实质进行分析,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双刃剑”的特点,论证了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将知识产权保护匆忙跳升到发达国家水平或超发达国家水平的不科学性,进而驳斥了软件侵权责任及于最终用户的错误观点。
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无疑将再次成为人们聚焦的话题,面对寻常百姓似是而非的热烈议论,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必须首先回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是越高越好?在此本文将结合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予以探讨。
三级跳: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的由来及实质
遍翻所有的教科书及法律条文,并未发现有最终用户这一词语表述,只是在1999年微软诉亚都案后,它才逐渐为人所用,并最终引发了关于软件最终用户责任的一场争论。该争论是在我国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并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缘于电脑、网络在我国的不断普及和盗版软件市场的日益壮大。多年来,我国一直在采取各种措施,不遗余力地开展起反盗版战争,结果却难尽人意,甚至出现打击愈狠,反弹愈烈的怪现象。与此同时,外来压力又越来越大,更成为发达国家政治、经济上要挟的筹码,令我国有关部门大伤脑筋,进退维谷。或许是从微软诉亚都一案中受到启发,有人趁而提出将软件侵权责任及于最终用户,其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希望采用盗版软件制、售、用一条龙的捆绑责任,来警示用户慎购软件,缩减以至消除盗版软件市场,最后使盗版软件无利可图,自行收场。
深入分析上述观点,我们不难参透个中利害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我国入世关头,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强大压力下,似乎只有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才是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灵丹妙药,甚至有些急不可耐,这就是最终用户成为牺牲品的由来。因此,可以认为,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的实质是要不要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三级跳到发达国家水平或超发达国家水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是顺从发达国家意愿,还是利用机制为本国争取最大的自由发展空间。
双刃剑:知识产权保护有自身发展规律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其目的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激发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创作的积极性,终极目的是要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知识产权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有自身的规律,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以实现个人利益,又要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以实现社会利益。两者的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因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达成双方的最佳平衡,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废。所以,要运用好这把双刃剑,就必须同它所作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决不可赶时髦,图虚名。
一般说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就越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当然有积极的一面,但消极影响亦不可低估。因为发达国家拥有大部分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对还很落后,过高的保护水平,对我们来说,意味着需要支付更多的外汇,更大的经济发展成本,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则是更重的经济生活负担。所以,发展中国家往往宁愿采用一种弱保护政策,以尽快推进技术进步及减少对外依赖。恰恰是这个常识,却在当前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中几被遗忘。说到此,我们不禁会想起美国,一百多年来,它长期游离于伯尔尼公约之外,并非其不知知产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只是想找到知产保护的最有利的恰当方式,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美国为此曾一度是盗版最为严重的国家,并因此获利颇多。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发挥作用的方式。我们所处的时代与那时的美国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本义没有变,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始终不变。
将软件侵权责任及于最终用户,显然是很高水平的法律保护,即便是发达国家也非全采此法。在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条件下,匆忙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其双刃剑中不利的一面必定会显露无遗,从而有悖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慎接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需要超世界水平
我国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淡薄的国家。自古至今,悠悠五千年文明,我们慷慨地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无偿奉献了无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大发明,都是“免费的午餐”。可以说,20世纪以前,中国人并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20世纪初以后,零零星星有了一些这方面的立法,但由于社会长期不稳定,且这些法律又常常仅是西方国家法律的克隆产品,大大脱离中国实际,因而它们基本上是一纸空文,并未在国人心中留下多少记忆。新中国成立初始,对知产保护做了一些工作,但计划经济下的保护可想而知。知产保护在我国真正步入正轨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奇迹般地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立法之详尽,保护水平之高堪与发达国家媲美,如此高速度,真可谓一日千里,惊羡世人,称之为三级跳并不为过。正如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所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新起点”。这是我们的成绩,或许,也是我们的遗憾。
我国软件市场存在的愈盗愈打、愈打愈盗的现象,也许更值得我们去深思,为什么我们制定了如此多的法律,采取了这样高水平的保护,盗版却依然禁而不绝呢?关键是我们在采取保护时,是不是结合了我国的国情?我们制定的法律一定要有适用性,要与它所施行的现实社会物质条件相一致。
我们的现实是,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还存在不少误区。尤其重要的是,我国还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生活水平不高。我们现有的软件市场几乎为外国其中主要是美国的公司所控制,它们凭借垄断地位,不要说一般的个体消费者承受不了,即便是一些中小公司也颇觉难以维系。在这种背景下谈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等于是在劝告很大一部分用户放弃使用电脑等高科技成果。因而,应该清醒看到,盗版有其深刻的社会物质生活背景,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我国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和人们享受人类文明成果需要之间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虽然有理由认为,用户热衷于使用盗版软件是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一个因素,但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把最终用户与非法复制、销售者混为一谈,幻想一劳永逸解决问题。
将侵权责任及于最终用户,至少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支持。我国现有《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TRIPS协议》都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也无原则性规定,所谓使用盗版软件即为侵权的说法得不到法律支持;二是可操作性。其中过错就难以认定,因为在价格战越来越司空见惯的今天,并不能排除个别正版软件的低价销售,所以仅凭价格低廉是难以确认就是盗版软件的,而且用户的知识水平也参差不齐,大部分用户并不能从技术上加以识别。另外,盗版软件的用户不但数量大,且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主要是中小学生,对这些人追究责任,则会涉及许许多多的新问题;三是责任分配。在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应有一个责任均摊原则,责任一旦及于最终用户,那权利人看起来在权利保护方面就无事可做了,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必然降低,甚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能充当纯粹的食利者,这显然不是维持良好法律运转所必要,也不是知识产权保护所期望的结果。
经济全球化进程谁也回避不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同样不可避免,我们既要主动参与、遵守国际游戏规则,立足国情,适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又要认真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正视人们希望有机会用得起人类先进科技成果的现实,在与国际接轨时,尽量利用机制,扬长避短,为我国争得最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我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句话,现阶段,我国不需要超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书目:
1、《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王玉洁等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著作权法原理》,韦之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陈传夫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