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要素,但付诸于公益性非营利性场合使用的特定角色仍不适用商品化权的保护。
三、角色商品化权现有法律保护的局限
鉴于角色商品化权属一种应然的法益而非实然的法定权利,故而目前国内司法实践通常是采用著作权保护或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综合保护(人格权、版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虽然这些保护以现行诸法为依据解决了某些纠纷,但细究开来会发现存有下列缺憾。
1.人格权法对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局限性
角色的商品化权自发端之初既是从传统人格权项下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衍生而来的,因而具有明显的人格权特征。但在其发展演化过程中,某些方面又突破了传统的人格权理论。时值今日,用传统的人格权理论来规范角色商品化现象时,我们会发现其局限性是显见的。第一,保护范围的有限性。传统的人格权只限于在世真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和由此所得利益的独占与支配。它的保护不能延及虚构角色。第二,权利的不可分离性。该权利不允许转让和许可使用,其救济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意不得使用。而角色商品化权主要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才得以实现的,且使用许可合同中通常又明确规定被许可方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