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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交通事故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 (第2页) - 民法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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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交通事故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4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52025308173 论文字数:18544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客以及出租车公司提供订立客运合同的媒介服务。以“滴滴出行”为例,在滴滴出行 APP 的《出租车用户协议》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该出租车信息平台只是出租车公司和乘客之间的居间人,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以促使出租车公司和乘客达成运输服务协议。乘客在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人具有合理性。

在网约出租车的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服务仅仅限于媒介服务的范畴。出租车公司以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技术为支持,使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辆接入网约车平台,以提高出租车司机接单的数量,能够有效地降低出租车的空驶率。但即使乘客在网约车平台上预约出租车,也并未改变传统形式下出租车一方和乘客的法律关系,客运合同的双方主体仍然是出租车公司和在平台上预约出租车的乘客,出租车公司只不过利用平台使出租车的交易效率得到来了提升。出租车的车费的计价标准仍然是由出租车公司决定的,而网约车平台无权干涉出租车的收费标准,且在乘客乘坐网约出租车时的发票是出租车公司开具的。故网约车平台只是为出租车公司和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提供媒介服务,而并不介入该客运合同的订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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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的交通运输形态,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使大众的出行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出行方式得到“颠覆性创新”。随着互联网时代下网约车平台的兴起,人们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出租汽车的出行方式开始出现,这种新型的交通运输形态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交通运输压力。网约车在人们的出行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当下,研究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价值的。当前对于网约车平台这一新兴事物进行规制的法律还很少,《暂行办法》在未考虑不同网约车运营模式的情况下对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作了一刀切式的规定,显然这一简单粗放的规定是不符合网约车的运营现状的,对于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就更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只有准确界定不同网约车服务类型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厘清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方能对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作出准确的判定,以更好的促进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就以此为立足点,在对网约车的运营模式进行分类的基础之上,结合现有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分析不同网约车运营模式下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网约车这一新兴出行方式作为共享经济形态下的典型表现,其非常突出的表达了开放、协调、绿色、创新等发展理念,因此我们要从促进“互联网+产业”的角度分析网约车的发展态势,如果在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网约车平台苛以过重的责任,则必然会制约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判定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时要在充分保障被侵权人利益的前提之下,本着鼓励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原则,即使在未来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建章立制,也应抱着积极鼓励网约车行业发展的态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