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政政策论文,本文首先梳理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文献,从理论层面剖析2018年留抵退税政策如何作用于企业数字化转型。然后基于财税〔2018〕70号文的出台背景,选取2014—2021年上市企业样本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并通过多种稳健性检验手段证实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规模连年攀升,2012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仅为10万亿元,截止2022年底我国数字经济总量相较2012年增长四倍,达到50.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5亿元;占我国GDP比重进一步扩大至41.5%,较去年同期增长约两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十四五”发展纲要、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国家重要发展战略层面的文件都明确指出要“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全面系统推动企业业务数字化转型。”在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微观企业主体作为数字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成功与否将会直接影响我国数字经济未来发展。虽然我国数字经济在总量与增速上已取得较大增长,但实际上我国整体企业数字化程度并不高,多数企业未能充分挖掘利用我国丰富的数字资源应对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下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挑战。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多数企业虽然具备进行数字化转型的意识,但或因资金有限或因风险过高等因素陷入“想转不敢转”的困境;另一方面,企业数字化基于多样化数字技术能够提升企业运行与产出效率,但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存在一定技术门槛,若缺乏相应技术设施与人才资源则会陷入“想转不会转”的窘境。但在当前发展形势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进行企业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一道“必选题”。
财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经济发展、释放政策信号、激发市场主体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传递政策导向,进而引导微观企业响应政策号召。截至2023年底我国增值税收入达69332亿元,约占我国总税收收入的四成,作为我国现行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政策的变动对微观企业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若纳税个体在某一纳税时期内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便会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虽然留抵税额可用于后期抵扣,但实际上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抵扣的这部分资金无形中构成了对企业可用现金流的跨期占用,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同时可能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与本文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文献主要有两支,一是对于增值税政策的相关文献研究,另一支则是研究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文献,本节将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梳理厘清研究脉络。
一、增值税政策相关文献研究
(一)关于增值税的理论分析 关于增值税理论研究的文献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增值税总体制度设计的探讨:刘植才(2018)对我国增值税制度产生背景、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及增值税改革进行梳理,分析了增值税税收转移的相关问题(黄夏岚和刘怡,2012;Grinberg,2018;Andersson,2018),认为后续增值税的央地分享应基于事权与财权匹配这一原则,根据实际发展需求进行适度调整。范子英和张静堃(2022)总结分析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成就,从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税收分享制度改革三方面总结了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举措与成效,认为增值税的改革要充分发挥渐进性试点改革的优越性、注重改革的系统性,税制改革要服务于国家发展改革的需要(高培勇,2018),做到增值税设计现代化,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樊勇,2019;熊惠君,2023),全方位完善增值税制度(朱江涛,2023)。此外,作为我国增值税的重要制度设计,增值税的留抵税额抵扣制度是税收中性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王建平,2022),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存在留抵税额抵扣链条不通畅的问题(何辉和魏卓凡,2022),进而扭曲经济活动(樊勇,2012),会对增值税的税收中性造成严重影响(平新乔等,2010;赵锦,2017;刘元生等,2018)。
二是对增值税留抵税额规模的测算以及留抵税额分布情况的研究。因明细增值税留抵税额数据难以获得,学者对于宏观层面留抵税额规模分析常采用估算的方式进行。刘怡和耿纯(2018)使用2010年、2011年、2016年微观企业税调数据估算国内留抵税额规模,估算结果显示2011年我国留抵税额规模已超4500亿元,2011年进一步增至6000亿元,到2016年时我国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规模已膨胀至10000亿元。除却留抵税额规模巨大以外,留抵税额的地区间分布也存在相当差异:东部地区留抵税额占比最高,约占全国留抵税额总量的六成,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占比相当,约占全国留抵税额总量的两成。除去地区差异性之外,留抵税额在不同行业间的分布也存在异质性(岳林峰等,2023),卢雄标等(2018)分析发现制造业存在较大规模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约占增值税额的30%;该省增量留抵税额在不同制造业间也存在明显分化,这种规模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挤压企业生产经营现金流的同时不利于企业利润率的增长。
第二章 增值税留抵退税与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分析
第一节 增值税留抵退税现状分析
一、留抵税额成因与留抵退税现状
(一)留抵税额成因
我国当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根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税商品(含应税劳务)销项税额-当期应税商品(含应税劳务)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间的差额即为应税商品(含应税劳务)增值部分应缴纳税额,但若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该部分差额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从而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企业内部因素来说:一是由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造成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期限错配,如企业在某一时期集中购进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形成大量进项税额,而又暂时未形成商品销售,导致进项税额产生时间与销项税额产生时间的不匹配。二是企业生命周期的影响,如处于衰退期企业相较其他企业可能会出现产品滞销等问题,直接导致企业销项税额小,出现“销不抵进”的局面。最后,前期投入高、产品研发周期长的企业天然存在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期限不同步的情况,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从外部因素而言,首先是增值税制度因素:此前我国增值税制度规定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制度规定实行“留抵”而非直接退税是留抵税额形成的制度性原因。其次,我国当前存在13%、9%、6%、0%共计四档增值税税率,若企业销售业务适用低税率而进项适用高税率,则有可能形成留抵税额。此外,市场供需情况波动、重大公共事件冲击、政府政策管制等因素也可能造成企业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留抵税额。
第二节 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
因为研究视角与不同类型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表现形式上的差异,当前对于企业数字化转型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已有研究对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界定往往符合以下特征:企业主体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主动利用多种数字技术(Bharadwaj et al .,2013)实现对企业生产业务模式、运营管理方式、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等多方面的全方位变革(刘淑春等,2021),并最终体现在企业竞争优势(Verhoef et al.,2021)与企业绩效(Westerman et al.,2011)的提升上。本文对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探讨也正是基于上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基本概念。
从企业数字化转型阶段的视角进行分析,图2-3显示,我国当前能够将数字化技术深度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尚不足10%,近80%的企业仍处于对数字化转型的初步探索阶段。在中小企业中,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初级阶段的企业占比高达79%,而在大型企业中这一比例下降至48%,进一步的,中小企业中达成深度应用数字技术的企业仅为9%,在大型企业中处于数字化转型深度应用阶段的企业占比上升至30% ③,企业数字化转型所处阶段表现出明显的企业规模差异,在大型企业中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对处于更高层次,而中小企业多数仍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初级阶段。总体而言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大背景不相匹配的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也为本文写作提供了研究切入点。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23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23
第二节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 ··························· 24
第三节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异质性分析 ·················· 25
第四章 增值税留抵退税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证分析 ············· 30
第一节 模型设定、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30
一、模型设定 ····························· 30
二、变量选取 ··························· 30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48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48
第二节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