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政政策论文,笔者认为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对社会的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才能具有实际的功能和效用,整个进程中涉及不同的领域和行业,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应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对相关的机制进行完善和健全,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壮大,从长远的角度提供公益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结合相关的捐赠优惠政策,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激发捐赠者的公益热情和积极性。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公益性捐赠事业的发育与发展得益于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对社会财富的均衡配置而退出的各种社会资源协调机制,在实质上是对社会财务的再一次配置。自上个世纪以来,中国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社会民众的思想开放性不断提高,为公益性捐赠事业的成长营造了良好的宏观氛围,捐赠的形式日益丰富,尤其在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时,“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成为国民开展公益性活动的指导思想,使政府与国民纷纷参与灾难救助过程,倾囊相赠各种公益性物资,在保障中国社会和谐,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
2016 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公益性捐赠的上升势头更加显著,我国接收国内外款物捐赠共计 1392.94 亿元,占全国 GDP 的 0.19%①,2017 年度我国境内接收国内外款物捐赠再创新高,共计 1499.86 亿元,较 2016 年增长 7.68%;捐赠总额占同年全国 GDP 的 0.18%,人均捐赠额 107.90 元,比上年增长 7.11%②。与此同时,Giving USA Foundation 是美国最大的公益性捐赠基金会,其在 2018 年发布的全美公益性捐赠调查报告中显示:美国社会民众在整个 2016 粘度捐赠的公益性物资折现总额为 25706.6 亿人民币,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 GDP 中所占的比重达到 2.1%,平均每一个美国民众年公益性捐赠额度为 7957.1 人民币③; 2017 年,美国社会捐赠的公益性物资总价值为 4100 亿美元,换算为人民币之后为 26818.51亿元,创美国捐赠历史记录,占 GDP 总量 2.1%④。表 1-1 中展示了自 2011 年月以来,中国与美国在公益性活动中捐赠物资的价值总量在国家 GDP 中所占的比重。观察表中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公益性物资的捐赠价值占比始终保持在 0.2%左右,而美国则高达 2%位,两者之间的差距在十倍左右,且中美两国均为呈现出增长态势,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发展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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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西方国家的公益性捐赠事业起源于上世纪初期,至今已经经历了 100 多年的发展历程,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同国家的学者基从不同视角出发,对公益性捐赠事业配套的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整体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类型:
(1)公益性捐赠的内部动因内
国内外学者在该方面的研究中提出了多项研究结论:Williamson(1964)采用模型分析法对企业管理者的捐赠动因进行了解析,认为两权分离机制的影响使企业管理者将公益性捐赠活动视为打造企业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社会影响力的主要途径。Richard Comes 和 Todd Sandler(1984)在研究中认为:如果捐赠的主体为理性经济人,捐赠活动基金能够优化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结构,还能够使捐赠者从中获取诸多的利益①,其中包括税收支出减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Harold M.Hochman和 James D.Rodgers(1977)二人指出,共享思维是富人阶级捐赠公益性物资的内在动因,富人在捐赠过程中能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而穷人则获得了物资上的满足②。Schwartz(1968)在较早时期就开展了该方面的研究工作,他在研究中发现企业通过公益性捐赠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诸多益处,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还能够间接起到企业文化的推广作用,进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
(2)捐赠行为的影响因素
James Andreoni(1988)基于收入与支出的视角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相关性因素进行了研究。他发现如果将个人捐赠的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方式,在捐赠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只有富人会成为主动捐赠者,另一方面,捐赠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③。Joulfaian(2000)在研究中指出:遗产税收制度能够有效激发社会民众的捐赠意识,如果美国联邦政府取消了遗产税,社会上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将大幅减少④。Alyssaa Di-Russo(2011)指出:美联邦政府推出的一系列税收制度有效促进了公益性捐赠事业的发展,多层次的征税机制,有效激励了富人群体的捐赠积极性。Nsncy M.Annick(2011)指出:遗产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益性捐赠行为的产生,对捐赠意识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征收遗产税能够是社会民众和富裕阶级被动的参与公益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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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公益性捐赠及税收优惠相关概念
2.1.1 公益性捐赠概念
公益是公益性捐赠的核心内容,目前而言社会学界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概念定义较少,我国政府在早些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指出:由社会自然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以无偿捐助的形式向社会公益性组织、团体、个人、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和财产①其中,公益事业的界定标准为:一是,以救助灾害、帮困扶贫、助残帮残为核心目标的各种活动。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卫生事业建设为核心的各种非盈利性活动。三是,基于生态环保理念和供给服务理念而开展的各项活动;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健康发展的义务活动。2016 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提出了具有官方性质的公益性捐赠概念:社会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民间团体和组织以资源和无偿的形式提供的财产赠予活动。②该法主要通过慈善主体、慈善行为、慈善目的、慈善活动范围等方面对公益性捐赠的属性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公益性慈善行为主要以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目的,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慈善行为主体资源、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由自然人或组织团体开展的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和救灾救难活动。
同时,慈善法还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与团体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解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登记制度与规则完成工商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为目标,具有非营利属性; (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以及增值价值均是由法人享有; (四)组织运营的收益与结余资产均是以法人设立的事业为主要使用标的; (五)结余后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 (六)运营的业务与设立目的一致; (七)构建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捐赠主体不会以任何渠道或方式参与社会公共财产的分配; (九)组织、团体在国家制定的部门完成登记,且符合国家税务管理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提出了公益事业的界定标准: (一)为社会贫困民众和残基群众提供帮助的活动; (二)所有开展医疗卫生事业、教育事业、体育事业、科研事业的机构和组织; (三)以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社会组织。 (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福利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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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优惠激励公益性捐赠的理论依据
2.2.1 第三次分配理论
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与社会民众收入的均衡性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在近些年来的经济增速不断提高,社会民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问题,采用何种方法来均衡社会财富的分配比例是世界各国经济学领域广泛研究的课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采用了社会、市场、政府为主导。其中以市场与政府为主导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历史,使其逐渐成为了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两种基础方式,在对社会资源进行第一次分配的过程中,市场会依据自身的需求来主动选择资源;在第二次配置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会通过出台各种宏观调控政策,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结构;第三种配置方式主要是在前两次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对过剩资源的转移使用,来提高资源配置的均衡性。我国著名经济学教授厉以宁指出:在收入分配问题的处理上,不应只考虑市场要素,在充分借助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基础上,还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捐赠事业,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再一次优化配置,来提高社会资源结构的均衡性与合理性,并通过为公益捐赠事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其实现可持续发展①。
第三次收入分配理论作为慈善捐赠事业的激励理论依据,在实践应用方面具有诸多的效能,因为其充分考虑了各种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问题。首先,对社会资源进行第三次配置是基于对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这与税收激励机制的核心目标高度一致。其次,基于社会经济效益的视角,可以发现收入的第三次分配行为是社会基于公平理念自发开展的公益活动,通过对资源或财富向慈善领域的转移,节约了大量的慈善成本投入,提高了公益性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后,基于社会民众的心理需求特点,可以发现第三次收入的分配主体为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在捐赠行为达成后,捐赠的主体会产生精神与心理上的满足。第三次收入分配理论与税收激励的特征高度相符。制定税收激励机制不仅能够对慈善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还会因为税收制度在法律体系的约束下,逐步得到优化和完善,进而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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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益性捐赠与配套税收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