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票据法论文,1995 年《票据法》颁布之时,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际。囿于立法初期注重稳定的社会需求,《票据法》的许多规定都显得过于谨小慎微,这对于如今的票据市场来说,无疑是一种桎梏,民间票据融资市场就是这种桎梏下的产物。相比于传统银行贴现来说,民间票据融资更加灵活便捷,是治疗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剂良药,但其发展的不规范也易引发风险,引起票据市场的震荡。世界上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票据市场很早就以无因性为基本原则,故而不存在民间和正统一说,票据市场也发展的相当完善,对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由此可见全面否定实非良策,立破并举,因势利导方为正解。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目的意义
1.1.1 选题背景
近年来,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到更多领域中来,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得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经济得发展。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非常突出,由此催生了民间票据贴现市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国家政策的支持使得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高。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回信,信中指出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不容置疑,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态度不会改变1。据统计显示,中小型民营企业占民营企业数量的总比重高达 80%,可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牵动着整个民营经济的命脉。 但是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需求结构在不断变化,对供给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势必会给企业带来转型升级的压力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开始遭遇经营发展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融资的高山”,众多中小企业深受融资难题掣肘,可以说融资难题是这些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的共同痛点,阻碍了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步伐。这是本文选题的社会宏观背景。
市场上“倒票”现象频发,利用票据实施金融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群。
2015 年 9 家银行在一起票据诈骗案中集体被骗,金额达 11 亿,2017 年仅济南就发生了两起“假面巨骗”票据大案,金额累计高达上百亿,两名主犯获刑下狱。2016 年福建高院审理了一起票据诈骗案件,上亿元赃款去向成谜,主犯被处以无期徒刑。票据诈骗影响范围及其广泛,牵涉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动辄达上亿甚至好几十亿,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方在办案中发现,这类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常在互联网上发布高价收购票据或低利差贴现信息,招徕银票贴现业务,并承诺快速打款,取得银票后再将该汇票转手,从中赚取利差,涉嫌从事非法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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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查阅文献对比分析,发现国内对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的探讨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众多学者都对我国中小企业近些年来融资现状做了分析。蒋明炯(2012)指出:票据融资的灵活性特点或许能够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良方2。而董海英(2013)则明确了中小企业在票据融资市场的困局:中小企业大多从事制造业,生产技术较为落后,研发力量不足,企业运营所需资金也不充足,所持汇票大多是大企业签发的银票。中小企业通常将收到的票据转让以购买生产材料,维持生产,或者偿还债务,使用传统票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很少存在。另外,正规银行票据融资对主体资格的要求相当严格,使得一些资信状况较好的中小企业被挡在票据融资的门外3。
从众多学者对中小企业近年来融资现状的分析,可以概括出中小企业融资特点:(1)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单一,以自身积累为主,外向融资占比很低;(2)银行贷款是外向融资主要构成,但银行出于风险防范等立场考虑对长期贷款有严格要求,倾向提供短期流动资金;(3)除向银行贷款外,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后一种无奈之举。但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民间信用体系建设程度不同,中西部地区非正规金融发育程度也远远落后于江浙等沿海发达地区;(4)公司的资产规模发展状况是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的主要标准,因经营情况的波动利润收入不免会有起伏,故中小企业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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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制度概述
2.1 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的概念
2.1.1 传统票据贴现融资的概念
现代票据的起源最早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代就存在的“自笔证书”14,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时,债务人要制作一纸文书,文书上记载债权人的权利、债务额、还款期限等,制作好后交予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时,必须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示债务人,当债务人付款之后,债务人要收回该自笔证书销毁。从自笔证书的特点看,首先与当今的欠条有一定相似性,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后要将该记载了权利的凭证收回销毁,不同之处在于欠条不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到期日之前提示债务人还款。而与现代票据相比,自笔证书记载了权利人与义务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不能把该证书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功能,除非出票人或者书让人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否则在理论上其在到期日前能够进行多次流转,创造很大价值。我国票据的雏形起源于唐代的“飞钱”,且通过考察,“飞钱”跟现代的汇票最为相似15。后来票据也根据作用的不同逐渐分成两大类,一种较为正式依照一定规范制成,要求必须记载货币金额,这应该是现代票据中绝对记载事项的雏形。另一种没有固定格式,仅仅是一种凭证,作用类似于如今的仓单提单。随着票据制度的逐渐定型,关于票据的界说也多种多样,但总结起来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例如债券、股票、提单等,不一定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而狭义的票据在本质上也是有价证券,但必须以金钱支付为目的。根据付款人的不同,狭义票据也分为两种,一种由自己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另一种委托他人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这两种票据对应的分别是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票据仅指《票据法》第二条16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功能很广泛,汇兑、支付、结算是其基础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是票据市场发展到成熟阶段被广泛运用的功能。这一点从发达国家的票据市场可以窥见一二。而在经济发育较为迟缓的国家和地区,票据流通会有诸多限制,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也就大打折扣。究其原因,是因为票据能使商品货物的转移与货币的支付从形式上分离开来,将商业信用巧妙地融合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使票据成为了一种能广泛流通的权利凭证,这种有价证券使用便捷,避免了交易过程中使用现金支付的麻烦,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现金支付的一些风险,因此加速了资本的运转,提高了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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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的性质
关于票据融资这一宏观概念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若从更加具体的票据贴现入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其法律性质的规定并不统一,有自相矛盾之处,这就限制了票据市场的正常发展。学界对于票据贴现行为法律性质的争论可归纳为“买卖说”和“借贷说” 。
我国目前对票据贴现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996 年颁布生效的《票据法》、国务院 2011 年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2016 颁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1996 年颁布的《贷款通则》、1997 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银监会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监管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性法规规章等。从效力级别上看,《票据法》作为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自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国务院 2011 年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这一行政法规,再次是中国人民银行制订颁布的《贷款通则》、《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再次是中国人民银行 2016颁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范性文件、最后是银监会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监管的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法律其与其他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时,自然具有首先适用性。
遗憾的是《票据法》作为票据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却没有对票据贴现的性质作出界定。而各个部门制订的法规规章对于票据贴现法律性质的认定也五花八门并不一致,甚至于央行制定的几个部门规章对此问题都没有达成共识。例如,中央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17就将票据贴现行为定义为买卖行为。而同一规章第二十二条18将票据贴现视为贷款的一种。类似于这样的情况也出现在《贷款通则》中,央行制订的《贷款通则》第九条19认为票据贴现是贷款的一种类型,票据贴现人之间是贷款合同关系。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票据贴现行为性质的规定很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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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存在的问题及由此产生的风险...................17
3.1 民间票据贴现的主体合法性问题......................18
3.1.1 民间票据贴现中申请贴现人的合法性问题......................18
3.1.2 民间票据贴现中贴现人的合法性问题..................21
4 发达国家和地区票据融资风险防范的立法现状及启示..............29
4.1 美国商业票据市场概况及票据风险防范措施..................29
4.1.1 美国商业票据市场概况............................29
4.1.2 美国对票据融资的风险防控............................29
5 防范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风险的建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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