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对民间买卖承兑汇票的性质作出法律界定.........................40
5.1.2 确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化解民间票据流转受阻的风险............40
5 防范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风险的建议
5.1 明确民间票据融资的法律地位
从立法上明确民间票据融资的法律地位,化解民间票据融资因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民间票据融资遇到的首要风险便是立法的禁止,这使得民间票据融资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大量民间票据融资业务转入地下,以逃避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见民间票据融资化解法律制裁风险第一步便是跨过立法禁止的门槛。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修改建议:
5.1.1 对民间买卖承兑汇票的性质作出法律界定
民间票据贴现大量存在,法律应该因势利导,而不是一刀切地将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统统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民间票据买卖的交易目的,如中小企业企业参与民间票据买卖实属无奈之举。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在“买卖票据行为”未被《刑法》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前,不宜再对买卖承兑汇票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5.1.2 确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化解民间票据流转受阻的风险
可以看出前章介绍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我国的票据立法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删除票据的签发、转让必须有真实性交易背景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保留诚实信用原则。无因性是票据赖以存在的基础,票据的流通、支付、融资等重要功能都由此衍化而来。票据本身就附着着相关的权利义务,同货币一样,票据本身就是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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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995 年《票据法》颁布之时,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际。囿于立法初期注重稳定的社会需求,《票据法》的许多规定都显得过于谨小慎微,这对于如今的票据市场来说,无疑是一种桎梏,民间票据融资市场就是这种桎梏下的产物。相比于传统银行贴现来说,民间票据融资更加灵活便捷,是治疗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剂良药,但其发展的不规范也易引发风险,引起票据市场的震荡。世界上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票据市场很早就以无因性为基本原则,故而不存在民间和正统一说,票据市场也发展的相当完善,对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由此可见全面否定实非良策,立破并举,因势利导方为正解。
当前我国的民间票据融资市场已颇具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票据融资市场仍处于脱离监管的漏洞,牟取非法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民间票据融资市场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诟病。这一难题也并非无法破解,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让民间票据融资市场得到立法的认可,唯有将其纳入立法体制才能使民间票据市场从地下转入地上;其次,对其加强监管完善配套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票据风险;同时要提高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风险意识,提防民间贴现市场的陷阱。虽然民间票据融资市场的发展道路仍然山重水复,但笔者相信,经过不懈努力,柳暗花明就在不远的明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