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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中的审查义务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检讨为路径

日期:2021年02月0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7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32036427748 论文字数:19866 所属栏目:票据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票据法论文研究,在票据法的实际运用中,怎样正确剖析并精确掌握其规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及重大过失的含义,存在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在处理票据纠纷案件时,这也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商业银行进行票据基础交易的审核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具有正当性。自十九世纪中叶以来,自由市场经济越发繁荣,市场交易的规模和效率也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对快速方便无风险的支付通道更加紧迫的需求,因此,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如信用、结算、流通的票据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检讨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文字解读

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 57 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从文字的意义来讲,该《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对票据的形式审查问题进行规范化,进一步解释说明票据法第 57 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票据法》第五十七条①规定了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的审查义务,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票据法》所主张的是对票据的审查停留在对票据的外在形式进行审查,即停留在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这一层面。

然而,《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商业银行)对票据的审查义务标准在于“未能识别出”,若未能识别出票据是伪造或者变造,或者未能辨认出身份证件真假,皆认定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票据审核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然而实际上,《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表述为“未能识别出”,深入思考便可得出结论,即司法解释的要求是以结果为导向,只要是票据或身份证件为伪造、变造的,便可认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审查中存在重大过失。

进一步分析,《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阐述的对审查义务的要求要从不同层面看待。第一,对于其表述的对“身份证件”的审查,按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和我国身份证技术手段,可以通过专业的仪器以及技术进行甄别和鉴别,同时,对身份证件的审核也是目前市场中各项交易的必然审查事项,因此,对这一项内容,属于票据交易审查中的应有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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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实证考量

《票据法》第十二条,①第五十七条均规定了付款人在票据审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同时该两条规定事实上是对持票人获取票据权力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是票据取得的抗辩性规定,即当事人可以依照该规定提起抗辩,主张持票人虽然形式上持有票据,但实际上不享有票据权利或者因其存在重大过失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当事人可以利用该规定以及《若干问题的规定》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持票人也是票据无因性进行对抗。

《若干问题的规定》六十九条的规定,表面上看是对票据审查义务的细化规定,但实际上,这一规定将审查义务扩展到了详尽的实质审查义务,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审查义务的规定产生不同效果。所以,由于二者的理论冲突,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也在各地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也出现较大分歧。

例如,(2006)浙民二终字第 524 号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龙湾支行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中,付款行在审查的过程中仅对票据的形式进行了审查,即审查了背书连续性,票据记载事项是否完备,并未对票据行为的基础交易进行完全的实质审查,而该案法院便认为付款人(银行)应当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对前手的交易进行完全的实质审查义务,仍要承担重复付款的风险,而其因对实质审查不严格,未发现前手交易存在的问题便进行付款,存在重大过失,故认为银行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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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票据业务中审查义务内容的界定及证成


(一)商业银行票据审查义务的内容界定

认定银行在票据交易业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依赖于我国目前对审查义务内容的界定。鉴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票据法关于审查义务的理念发生冲突,票据法的规定仅要求对外在形式审查,虽然符合票据的基本无因性理论,但由于概念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对交易的安全性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而司法解释对审查义务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审查义务要达到“识别出来”这一标准,实际上是使审查义务扩展到完全的实质审查,这对于付款人来说过于苛刻。同时,两法的冲突也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法律与时俱进,公正地解决纠纷,应当对银行的审查义务进行重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判断银行的重大过失。因此,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学理观点,笔者认为,银行的审查义务包括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

1.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形式审查义务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商业银行在支付或是交易票据时,审核票据外在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标准,是否为形式上合法有效的票据。①形式审查较为简单,对票据的审核要求不高,但是保证票据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对维护票据交易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各国票据法研究过程中发现,规定银行形式审查的内容基本一致。

有学者认为,票据交易中的形式审查义务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票据自身的形式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有效的票据;二是对持票人进行的形式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通常称背书连续的审查。概括而言,即票据形式审查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二是对持票人资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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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审查义务内容界定的理论证成

采取这种只审查真实性的实质审查方式,从理论上来说,是绝对无因性理论和全面实质审查相互妥协的结果。在保护支付人的交易安全的基础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的票据审查义务进行了完全性地扩张,根据上文对该条款的反思,可以看出其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产生了明显的冲突。所以确定实质审查方式究竟是何内容,则需要妥善解决这一矛盾问题。

那么在当前的情况下,要想解决这一冲突问题,我们就必须去明确无因性概念和其在票据交易这一领域的适用。首先,无因性这一基本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实际上这也是整个德国概念法学派整体抽象出来的概念,这一抽象概念产生后,被德国的立法领域充分肯定并接纳。因此,在德国法律的相关领域,如财产权,准财产权(如债权,债务减免等)和代理权,都有对无因性的运用。无因性这一概念的本质意义是指,法律行为主体所做出的的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行为之前的基础性行为也就是原因关系的效力而产生不确定因素,无论此行为前的原因关系因何种原因导致效力存在瑕疵,被撤销或者无效,该行为都不会受到波及。

这种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的则表现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性原理,票据是一种简单的货币支付凭证,票据关系具有独立和无因的特性,其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因其原因关系或者金钱债务关系的效力而受到影响;票据之上的各个票据行为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在符合票据法规定具备票据票面所有必要事项的票据上,处于后手交易地位的票据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受到其前手基础性交易行为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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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票据业务审查义务中的重大过失认定..................17

(一)银行票据审查中重大过失的判断方式..........................17

(二)银行票据审查中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19

四、结论...........................25


三、银行票据业务审查义务中的重大过失认定


(一)银行票据审查中重大过失的判断方式

重大过失在理论上属于对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分析,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重大过失应当是一种主观标准,当事人的主观精神状态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而有些法院对适用重大过失理由的解释是模糊的,将主观状态纳入到重大过失,从而达到法律文书的范式要求,避免了后文正式判决的主观性。有些法院直接认为不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理,仅从客观表象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法院实践的不一致性也反映了对重大过失的理论认识不足。正是由于大陆民法理论中重大过失研究的薄弱,导致了实践的不一致性。

民法理论通常在论述过失的具体分类情况时才会提及重大过失。按照传统理论,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注意而未注意的状态; 根据注意的程度, 过失可分为轻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然而,大多数者和法院都批评和反对这种过失的“三点论”。他们认为,这三种主观状态之间的区别本质上是模棱两可的,原则上是没有根据的,同时也是无法在实践中进一步运用的,只能在庭审上由陪审团或审判长来把握,在实践中,这种原本就并不清晰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运用起来则更加的混乱。单纯的分析传统理论对重大过失的界定,我国学者认为“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或者说行为人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到必要的注意。”①“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遇见之,而怠于注意,不为相当之准备,就存在重大过失。”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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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在票据法的实际运用中,怎样正确剖析并精确掌握其规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及重大过失的含义,存在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在处理票据纠纷案件时,这也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商业银行进行票据基础交易的审核在我国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