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6.1研究结论
2008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将业绩承诺首次以法规形式进行定义,随后业绩承诺被运用到企业并购中。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证监会在原有基础上又进行重新修订。对于非关联交易下的并购是否使用业绩承诺,由并购交易双方自主决定,监管部门不再做强制性要求,并购交易双方使用业绩承诺的积极性得到提升,使得业绩承诺成为推动并购活动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契约工具。监管政策的变化为研究业绩承诺本质,提高并购市场效率提供新思路。
本文通过对业绩承诺与并购绩效的相关文献梳理,然后利用理论进行推导,提出三个假设,探究签订业绩承诺对主并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并深入研究不同类型的业绩承诺对主并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路径。本文以2008—2020年为研究期间,以发生在A股市场上的并购活动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样本进行总体描述性统计和单变量描述性统计;接着对主要变量进行了Pearson相关性检验,对设定模型进行了VIF方差膨胀因子检验;其次,为了检验所提假设,对数据进行最小二乘法线性回归;然后为了巩固研究结论使其更加稳健,本文从替换控制变量、Bootstrap中介检验法、PSM倾向得分匹配法、Heckman两阶段模型以及替换因变量几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最后,为了全面研究业绩承诺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将市场化程度以及产权性质、外部治理主体——机构投资者纳入本文研究作异质性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业绩承诺具有信号传递效应和协同效应,通过向外界释放标的企业财务经营和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主并企业识别出优质资产以及提升整合效率。因此,签订业绩承诺能够促进主并企业并购绩效的提升。
第二,基于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业绩承诺划分为强制性业绩承诺和自愿性业绩承诺,深入研究二者对并购绩效的作用机制。我国并购市场发育滞后,处于弱势有效状态,相比于国外强势有效的并购市场,我国并购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强制性业绩承诺的运用,显著降低了并购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因而有利于提升主并企业并购绩效。随着市场中非关联并购交易增多,监管部门取消了非关联交易中的强制性业绩承诺,自愿性业绩承诺逐渐增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