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西方国家,会计学科领域已经形成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三大分支。而目前在我国,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简单附属于企业的财务会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了解税务会计的相关知识和认识税务会计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有必要。
一、税务会计的定义
在税务会计的理论结构体系中,税务会计的具体定义或阐述各不相同,但达成共识的是都认为:税务会计是一个特殊的学术领域,是税务和会计相互影响,彼此交叉而形成的新兴的边缘会计科学。它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申报和缴纳等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科、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会计等分支。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与会计是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分支,两者本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出于不同的目的,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准则,规范了不同的经济对象。然而它们之间又不可避免地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会计核算内容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反言之,会计核算同样也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各种税收规定的最终落实都离不开会计核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以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就是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因此而言,税务离不开会计,会计记载着税收活动;税务和会计共同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核算。
1.两者的联系
税法条款对会计概念和会计技术的采纳,表明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相互依存的基础。计算税金的程序大多模拟会计方法,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类似于会计利润的核算;计税依据一般地取自会计记录。可以说,税法是借助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的,税收管理因采用了会计方法才日趋成熟。但是,从另一角度而言,税法也对会计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使会计实务处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有时也制约了会计对某些核算方法的选择。
2.两者的区别
(1)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 依法计算应纳税额, 保证公平赋税,其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表。而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向政府管理部门、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动等有用的信息: 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 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需要。 (2)法律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讲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税务会计则是严格依据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讲求足额、及时地缴纳税款,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往往会排斥财务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正因为两者的基本处理依据不同,所以它们在会计核算基础、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具体方面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企业的核算基础,其立足点是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主,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 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共同作用为核算基础。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 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 最主要体现在收益确认的口径和费用扣减的标准上, 其立足点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一般不另设独立的账证体系。
(4)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不同。一般来说,财务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六大要素是并列的,没有主次之分,它们都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这六大要素构成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个,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其中心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这里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两大要素并不完全一致,它们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的标准与方法上都可能存在差异。税务会计四要素构成的等式是: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三、税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税收会计、所得税会计和税收法规等的不同之处
1.税法导向性 以税法为准绳,是税务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主要标志。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税务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首要特性。如对资产的计价、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扣除等,都有一个从纯粹财务会计信息加工、转换,到依法生成税务数据的过程。以税法为准绳,同时也标志着税务会计核算有一个严格的判断标准,计税要素的税务确认往往具有非选择性,加之在一些允许选用的方法上,纳税人一经选择也不得随意变换。坚定的税法导向性,辅以标准的非宽松性,旨在保持纳税所需的会计信息前后一致,以尽可能减少征管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纳税信息被利益集团不当歪曲。
2.税务筹划性
“应交税金”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之前,系留存于企业内部,该资金无疑是一笔可观的不计息负债,能暂供纳税人无偿使用。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一个税务资金筹划的问题,该笔负债金额的大小、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无偿使用期限的长短,都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尤其是不同资金的投向、不同筹资的方式、不同管理的决策,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继而影响纳税人今后的经济活动。因而,出于提高盈利能力的目的,纳税人无不希望研究经济纳税,利用税收筹划运作好企业的资金。为此,将税务筹划作为税务会计的第二项主要特性,似乎并不为过。
3.“财” 、 “税”相关性
税务会计(“税”)是会计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是财务会计(“财”)的“近亲”,系由财务会计逐步演进而来,自然无法回避财务会计的某些概念,诸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等这些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实际成本计价、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等,均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核算。但由于税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也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诸如企业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入账基础,而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作为入账基础,且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等内容。实践中,“财”和“税”的差异也是可以通过分析而得到协调,致使会计中的税收问题以及税收中的会计问题达到充分的关联。
四、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 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也就是说, 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 (在同期报告) ,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