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认为,针对政府在解决农村独居老人方面未来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研究:第一,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特别是各地区的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差异。对不同地区的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比较能够为我国养老供给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能够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第二,能够将特殊老年人群囊括在内的创新型养老模式,当前的养老模式只是过渡阶段,随着顶层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我国应形成能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养老体系。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在20世纪末期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化程度将越来越严重。2014年年末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755万人,占比10.1%,首次突破10%。按照联合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新标准——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 7%,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了。我国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14.98%,占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55.92%,可见农村老龄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同时,47%的农村老人认为钱不够花,42.3%认为病痛较多,均高于城镇超10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农村老人的生活普遍困难。农村独居老人大部分的构成群体是“三无”老人,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并且,农村独居老人的数量也在逐渐的增加。2010年全国60岁及以上的单身老人户共有1824.3921万户,其中乡村约占56% 。而预计到2020年我国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那么农村独居老人的比例也会相对增加,生活水平提升的需求日益强烈。再加上政府针对这部分老人的政策并不明晰,急需政府出台政策来解决农村独居老人的问题。
(2)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受关注度不高
我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而老龄化所带来的银色浪潮使我国的养老压力逐渐凸显。中央、国务院对养老服务业都非常重视,经修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已出台。2015 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里,养老成了频繁出现的热词。长期以来,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亦出现了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国家为了破解二元结构,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制定了新的户籍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新政。因此,在“两会”期间关于养老问题讨论的内容也多集中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方式多样化等方面。学界对于养老领域的研究也多集中于养老制度,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侧重点往往都在统筹城乡差距等方面。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注多集中在空巢老人、失独失能老人的养老政策、养老服务、精神状况的研究上。对独居老人的关注尤其是农村独居老人的关注度不高,学者们对于独居老人的研究也多倾向于城市社区的独居老人。然而,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又迫在眉睫,需要理论研究作为实践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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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1)研究框架
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主要研究思路是分析现状→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找寻对策,绪论部分论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针对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难题,根据当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对我国农村独居老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综述国内外对养老保障特别是农村养老中特殊人群的研究方向及研究成果,为论文的论述提供方向。第一部分为现状分析,主要是为了确定研究对象的范围并分析研究对象的现状;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政府为解决老人养老问题所做的举措及举措现状;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着重研究政府在解决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过程中的困境及原因,并找到对策。全文共五章,研究框架及技术路线详见图1所示。
(2)主要内容
在本文中,我们以农村独居老人作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既要分析当前农村独居老人生活的现状和面临的养老问题,还要分析政府在解决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举措和举措的现状,这是研究的基础;更要找到政府解决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中的所面临的困境所在及原因,这样才能结合当前我国的农村独居老人养老现状,探索出破解困境的有效途径,这是研究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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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农村独居老人养老形式及现状分析
2.1 农村独居老人的涵义界定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社会问题的日益凸显,学者们对于老年人课题展开了广泛的研究。由于农村独居老人养老问题的关注度不高,针对农村独居老人养老的研究也较少,使得农村独居老人这一概念缺乏统一和具体的阐释。为了更好的明确农村独居老人群体的范围,我们有必要对农村独居老人进行涵义界定。
2.1.1 独居老人概念的理解
独居,从字面意思看,就是指单独生活,独居老人就是单独生活的老人。但近年来,也有的学者表示独居老人的范围可以扩大为“双独居”,“双独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空巢老人或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是根据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提出来的,是在家庭的空巢阶段产生的,由于子女离家、独立生活等,家庭中只剩下老年夫妇的群体。但本文中,独居老人仅指“单独居”状态的老人。“单独居”对应“双独居”,也就是指在一个家庭中人口数为1,且这唯一的人口是老年人。国际上,通常发达国家以65岁、发展中国家以60岁作为老年的年龄起点标准。同时,我国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为了与我国的退休制度衔接。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因此,独居老人就是60周岁及以上独自一人生活的公民。
2.1.2 独居老人概念的特征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尽管农村城镇化的速度在加快,但这并没有使农村独居老人的数量减少。相反,这个群体的人口数字仍在逐年递增,截止2010年,我国乡村60岁及以上单身老人户已有1028.7257万户。农村独居老人具有以下特性:
一是地域上的限定性。农村独居老人将独居老人的范围限定在了农村,也就是说,本文中研究的农村独居老人仅限定在生活在农村地区的老年人,不包括城市、城市郊区。有些农村老人为了生活而迁去了城市,这部分独居老人应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在地域上做出限定,有利于独居老人享受和当地水平相符的救助,不会因为户籍的限制而失去应有的保障。
二是生活贫困程度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准普遍要低于城市老年人,而缺乏养老基础的农村独居老人,更是徘徊在最低生活水平上下。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经济来源、无人照料、未来没有保障等。这些都反映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农村独居老人群体整体上比其他老年人群体(如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的贫困程度都高。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村地区就可向城镇化方向发展,但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因此,对农村独居老人做地域上的限定是有意义的。而现代生活的压力、婚恋观及生活方式的转变,也会出现自愿选择独居的老年人。将生活贫困作为标准能够筛选出政府支持和帮助的对象,让有限的资源能够有效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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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村独居老人养老的现状
有学者认为老年人的养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农村独居老人的经济供养来源单一、生活缺乏照料、缺少精神慰藉,这些养老内容并不能全面的反映农村独居老人的老年生活状况。而生活质量从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能力、心理健康、社会交往、经济状况、幸福感等方面对农村独居老人的养老生活进行衡量,能够更真实、全面的反映出他们的养老状况。在本文中,我们认为生活质量就是生活中各种因素对人的生理、心理、物质生活及社会关系等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农村独居老人生活质量现状的分析,主要从其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生活状况三个方面进行。
2.2.1 农村独居老人的生理状况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以老年人自评健康状况的形式对老年认得健康状况进行了调查。老年人总体的健康状况良好,不健康的老人占16.9%,其中城市不健康的老年人占10.7%,不能自理老年人城市占2.4%。而农村不健康老人占 20.2%,农村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占3.3%。农村老人常患的疾病为高血压、腰椎病和颈椎病等慢性病,其中,患有高血压的老人比例最高,达到37%,患有颈椎、腰椎病的老人达到了21.9%,此外患心脏病、听力疾病和糖尿病的比例分别为12.5%、11.4%和9%。尽管缺乏对农村独居老人健康状况的详细调查,但是我们仍然能清晰的从当前农村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窥见当前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状况。随着年龄增长,农村独居老人的健康状况和各项生理功能逐渐下降,中国农村居民所承担的体力劳动繁重,在年老后仍要从事一定的农活,而且卫生条件和保健意识较差,农村独居老人自身缺乏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照料。慢性病患病率提升,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减弱,加之医药费用难以报销,且我国的农村医疗机构和医疗设施不健全。越来越多的农村独居老人的生理健康状况出现了问题,亟待政府去关注。
2.2.2 农村独居老人的心理状况
老年人精神慰藉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新的老年法草案中强调应给予老年人更多的精神关怀。老年人身体机能的弱化限制了他们的活动能力和范围,社会活动减少,自我价值降低,因此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又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