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弗兰克法律思想中蕴含着现实主义法学的光芒,他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破除了法律确定性这一“基本法律神话”,强调法律应当从社会现实出发,着眼于国家社会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指出当事人得到的判决才是真正的法律。
一、弗兰克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一)弗兰克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执政党在经济上迎合大公司和大垄断资本家的意愿,奉行自由放任主义,推行经济自由的治国政策。在这样的主政政策和形势下,虽然美国经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高速发展,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以及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贪污腐败现象的不断涌现,市场虚假繁荣的泡沫开始破灭。在法律领域中,当时的法律由于也受到自由放任主义思想的影响,美国法律界将法律形式主义奉为圭臬。然而,法律形式主义坚信法律是确定的,即便社会中存在变动的因素,法律也仍是确定的。因此,这种僵硬、难以变通的法律形式主义使得国家制定的法律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导致国内中下阶级人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充分的保护,其中,波克纳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当时,纽约州的一家面包店主波克纳由于违反了当地法律有关劳动者每周和每日的工作时限之规定,于是被纽约州政府起诉,后两级法院均判决波克纳有罪,并罚处其50美元的罚款。然而当波克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却以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保护自由改判了该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被学界认为是“直接将宪法作为适者生存之法律的认可”。正是这样一种全国各领域都高举着保护经济自由旗帜、自由放任主义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一场经济危机便悄然而至。
(二)弗兰克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
1.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
如前所述,弗兰克法律思想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之一。实际上,弗兰克坚信法律的工具性,他认为法律需要化解社会现实的矛盾与纠纷,然而每个个案情况的差异不尽相同,故而每件个案的事实认定必然掺杂法官、陪审团等诸多主观因子的影响,这些影响实际上属于不确定因素的范畴。同时,他也主张法律应该以问题出发点,只有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才是符合人们期待和能够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包括以上观点在内的弗兰克法律思想均带有实用主义的烙印,因此,对弗兰克法律思想溯源必然要了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起源于实用主义哲学。③随着19世纪社会学法学从欧洲传播到了美国,并与美国国内的实用主义哲学结合,形成了一股实用主义法学浪潮,并进一步催生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作为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是第一个从实践角度对法理学理论进行阐释和理解的学者,他将法律解释为在当前社会中所需要的工具,并且提出著名的命题:“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对法律的确定性予以抨击,他主张法官的判决应当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而不能僵硬地适用法律的教条,他深信法律条文的释义必须结合所处的时代与社会背景,而非机械地将表面抽象的措辞搬弄到现实,否则就无法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此外,霍姆斯还认为,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法律的本质是对法院行为的一种预测,这种预测理论实际上让法理学实现了“立法过程中心论向司法过程中心论的范式转换”① ,并成为实用主义法学的信仰。在实践中,作为著名法官的霍姆斯也将自己的理论充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例如他在“哈默诉达根哈特案”中从工人的利益保障这一社会现实需求出发,提出公平契约的保障是以工人参加工会作为前提的,因此这一公平契约的保障必须由法律监管才可创造出契约双方的平等法律地位;他还在“波克纳案”中提出,自由放任主义的维护应当是一个有限制的维护,国家和宪法对于合同自由的保护主义应当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首要任务,不能以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小部分人的利益。因此,本案应当遵从纽约州有关劳工保护的规定,而不能为了追逐经济自由而摒弃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弗兰克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的不确定性
“对确定性的追求使人们从一开始就将法律活动建立在了严格的逻辑基础之上”①,认为法律就是理性,故而弗兰克首先对此进行了揭露与批判,并将人们对于法律确定性的追求视为一种幻想,认为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神话”,他认为法律同社会情况一样,也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同时,弗兰克相信唤醒法律的刺激与制约法律的环境是时刻变化的,它们会在新事物的不断涌现与生生不息中不断变化,故而法律也会随之而变。他还从反面进行论证,假设:法律是符合人们心中期盼那样确定的,人们可以在实施自己各种行为之前通过法律预先判断自己的行为结果,那么在这样一套近乎于静态的社会秩序中,法律会因为其已经全面地囊括了人们所预想的所有情况,故而并不需要持续地进行改造。然而,现实中,因为前所未有的问题层出不穷,法院借助律师有力的协助,不断持续地改造法律以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产业和政治现实,才能得以约束社会。因此,在面临客观上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时,所谓确定的法律必然会与我们所处的现实生活脱节,甚至反过来制约着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故而可知,法律正是因为其暂时性、实验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可估量性,才能够得以被灵活地解释和运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其能够从容地应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社会变化与法律滞后性之间的鸿沟。②
接着,弗兰克对产生这一“基本法律神话”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并予以破除,他采用的便是前述弗洛伊德和皮亚杰的心理学研究方法。他将这一现象归结于人们脱离了现实的一种需求,表现为寻求法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安全性的一种“恋父情结”。他认为,人们在孩童时期受到了父亲的庇佑,一切问题都可以找到自己权威的父亲来妥善处理。故而,在孩提时代,世界是安全的、稳固的、充满着公平正义和规则的,而这些世界的特性,离不开父亲存在的作用。
然而,“现代文明要求一种不受父亲管束的心智,现代心智是一种无孩子气情感障碍的心智,即成熟的心智。法律如果要适应现代文明的需要,就必须使自己适应现代心智。它一定不再体现为一种反对变革的哲学,它一定要公开承认是实用主义的。为此目的,就必须承认和消灭儿童对父亲万能这种恐惧和崇拜心理,这种恐惧和崇拜是防止变化的强大的阻碍”② 。
(二)事实怀疑论
案件事实认定是法官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重要步骤。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出发,在所给定的证据中进行探索、筛选、印证,并结合逻辑、知识、伦理、经验和常识等因素最终确定案件事实。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具有诸多客观、主观因素的参与。
弗兰克认为,在客观上,案件的事实是难以确定的,一个案例的客观事实在已经发生后就不可改变且无法完全还原,法官得以依据而作出审判的只是综合各项证据而演算出来的结果,但并非是真正的事实。因此,这种经过陪审团或者法庭主观推断扭曲后得到的案件事实,由于本身与真实存在偏差,故而“不同的法官面对同一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也会有所不同”①。为此,弗兰克专门就法律基本神话和现实提出了不同的司法判决公式予以说明:
在法律基本神话中:
D(Decision,判决)=R(Rule,法律规则)•F(Fact,事实) 而在现实中:
D(Decision,判决)=R(Rule,法律规则)•SF(Subject Fact,主观事实)
从弗兰克提出的司法判决公式可知,判决是由法律规则及案件相关事实结合而成。对于法律规则,弗兰克在担任上诉法院法官的时候便已经十分重视这个工具,他认为法律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官判决行动的指南针,但同时他也指出,在具体个案的审判中,法律规则的适用仍要依赖于具体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案件事实认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弗兰克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 27
(一)以法律解释实现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逻辑自洽 ......................... 27
(二)重视跨学科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 ......... 31
(三)推动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问题导向的改革 ................................. 34
结语 ............................ 39
三、弗兰克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以法律解释实现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逻辑自洽
弗兰克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打破了那个时代人们对于法律确定性这一神话的信仰,让人们逐渐注意到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脱节、法律语言的笼统和模糊性这些足以证明法律不确定性的证据,从而及时修改或者补充已有的法律,来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空白以让法律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变化。但与此同时,弗兰克的表述也让法律不确定性的光芒遮盖住了法律的确定性。虽然法律以语言和文字作为其载体,再加上法律自身发展的滞后性、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等,它们共同促成法律必然具有不确定性,“从根本上讲,不确定性是法律的一个必然属性”①。但事实上,法律是同时具备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体,正是由于法律的确定性,才使得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才能以之来预测自己的法律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如果过于追求不确定性而忽视了法律的确定性,那么法律不再是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的规则,它将成为统治阶级变化无常、朝令夕改的立法工具,进而导致司法、执法的边界不断扩张和刑罚的滥用。②虽然弗兰克在后来的论述中,对法律的确定性予以肯定,但他指出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分析他的这一论断,可以看出,他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社会的现实与用以表达解释法律的语言混淆了。不可否认,社会处于变化发展中,故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直处于变化的,但是用以解释法律的语言即法律术语是确定的,因此弗兰克对法律确定性的否定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