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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思维的二阶形成及司法适用路径探讨

日期:2023年10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0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10201045038859 论文字数:43212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一)体系思维二阶性司法适用··························32

1.体系的一阶司法适用··························32

(1)体系一阶司法适用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32

(2)体系一阶司法适用的逻辑规则·························33

四、体系思维二阶性的规范建构······························52

(一)法律体系的融贯逻辑证立······················53

(二)一阶概念形式体系的态度和方法························54

1.概念涵摄的存在价值:法安定性视角···················54

2.概念的功能诠释方法·························56

结论:科学性的体系追求····················67

四、体系思维二阶性的规范建构

(一)法律体系的融贯逻辑证立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无论是法学、法律还是法治的实践范畴,体系思维二阶性的规范建构离不开科学性这一过程。科学的态度是尊重客观事实,法的现象同样存在科学功能属性的影子。在历史源流中,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成为法学家们始终关注的对象。德国耶林认为当法学对“实证法的文化”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反思时,它就是一门科学。[153]所谓三个层次分别是实证——历史——哲学三个层面的反思。经验事实构成了法的现象的内容,从来源认为,科学属性和认识法的现象存在着关联,这种体系化恰是法教义学的规范逻辑。困惑之处在于,即便作为经验范畴的实践性法律体系,却又是主观的构成意志,这注定法律体系不是价值无涉,法律依靠构成意志运用这种体系形式履行价值批判。然而价值批判必然面临立场之争的可能困惑。这种冲突因为不同的利益和立场,对同样一件事情会有完全对立的事实判断或价值判断。[154]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学和科学是对立的。同时,价值观也面临着开放性结构问题。例如“一物二卖”(买卖不破租赁)、“正当防卫必要性”等法律问题,在不同的历史类型中存在着价值论、目的论等主观法层面评价取舍。

因此,主观层面的价值已经面临着高度的评价难题,客观的形式设计层面必然追求一套合乎逻辑,追求系统协调的法律体系。面对疑难案件时,一套融贯的法律解释等教义学路线是必须的,通过确定的法秩序实现体系协调。

一阶体系的规范表达是完整意义上的融贯适用。在知识论中,融贯性(coherence)概念在多学科中得到适用,[155]历史的真理获取上,融贯论和符合论作为对立存在。符合性判断是基于经验事实的客观观察,融贯论强调认识与认识之间的密切结合,是一种获取真理认识的类型。[156]雷磊曾对法律融贯性理论研究进行归纳法律推理和法律体系的研究二分。他指出,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具有程度差异,它包含连贯性、体系融贯性与理念融贯性三个层次的要求。

结论:科学性的体系追求

体系的多重属性已经被直观了出来,观念哲学维度上的体系探寻成为法学家不断思索的品性表达。人们终于发现,在体系的结构框架里,形式、逻辑、历史都有其存在的位置。从古希腊的自然性探索,到数学理性的强大公理魅力,再到体系拥有了历史范畴,人们发现了它的有机性,体系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它不仅可以将有形的客观存在寻求同一属性,建构科学法的规范体系,也可以将主观法进行整体推导,形成集合力量,这种控制力是体系二阶观察的进路所在。高低的阶层观察成为探寻二阶体系思维的有效分析工具。在经验层面,体系可以将法律规范进行综合,法律的安定性得到了框架式保障。然而并不能被体系学的的强大魅影所迷惑,一个正确的态度是,立足双阶观察的整合视角进行现实考虑,预防极度高估和蔑视的矛盾视角。因为我们必然面对一个体系要素的更新问题,历史的向前迈进,秩序的稳固也应是变动的。虽然体系思想在观念哲学领域中得到适用,人类实践理性却具有同一性,随着体系思维的魅力为中国法学和法治青睐,将继续为法律现实化过程贡献着检验性力量。

首先,在法律体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构造层面,体系的双阶性要求法律体系在完善过程中追求特定价值理念的品性。应当注意到,科学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内部秩序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造。在抽象法层面,在价值观念的选择过程中,法本位的争论实际上是在二阶层面控制一阶经验法律体系的力量表达。学界认为,法本位之争标志着中国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意识开始觉醒。作为法学基础范畴的权利和义务功能却有着各自的体系定位。无论是“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权利义务一致论”或“法权中心论”,看似立场在现象争鸣上的针锋相对,实则各自有着适用场域的限制。在现象上不可否认的是,权利话语成为人们思考法律问题的主流,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贯穿法始终。在法律实现的过程中,道德、利益或习惯需求都会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这种认识存在着明显的时代偏向。随着《民法典》的权利法典定位等重大历史事件继续向前推进。将体系的法典主义立场放大至法律体的科学性追求中,法律体系的许多构成是由权利派生,权利本位思维方式(权利发现——权利推定)需要强调体系整合,从而生产出以基础规范为价值导向的权利法律体系。从本位之确认回溯至法律体系本身,特定要素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实践理性的体系整合逻辑。另一方面,在元体系层面,权利本位的确认是逻辑起点,基于权利的价值导向,需要进行二阶维度的权利的实质内容承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