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手段与行权事项相匹配的另一种表达是“不超过必要性限度”,“不超过必要性限度”在很多地方都得到了运用,如刑法中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需要对行为是否超过必要性限度进行考察,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亦体现了“不超过必要性限度”的精髓。保障和实现社会公益是判断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正当性和限度的标准,具体而言是不干预公司治理,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
投服中心的设立和运行,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风向,但这仅仅是序幕。投服中心自身在行权工作与维权工作中发光发热的基础上,如果能促进投资者专业知识、风险意识的提升,推动投资者保护市场化机制的建成,我国才真正有望建成一个成熟、健康的资本市场。在未来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中,投服中心应当在行权中:第一,要确保行权专业性,避免错误行权给中小投资者作负面示范;第二,以正确的行权案例为中小投资者打造持股行权的生动教材,同时完善中小投资者教育合作和建设中小投资者行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投服中心应当在维权中:第一,拓宽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用以揭露尚未被监管机构发现的证券违法行为,避免与社会律师产生案源竞争;第二,明确自身定位,优化选案思路,完善普通代表人诉讼向特别代表人诉讼转化的程序,避免与社会律师产生利益冲突。
尽管我们审视和批判投服中心的不足,但是仍应清楚认识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压力和希望不应当全部由投服中心背负。依照“良好的法律制度+良好的执行=良好的经济绩效”的公式,[146]似乎只要能找到良好的证券法律制度执行机制就能建成运行有效、成熟且健康的资本市场,但是良好的执行机制尤难建立。南橘北枳效应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尤为明显,任何国家或地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最佳实践”产生于该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背景,如果没有现成模板而只能结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背景去寻找,那么我们应该以开放的角度、探索的眼光、比较的方法以及谦逊的姿态去寻找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最佳实践”。对于何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最佳实践”,是立法者、执法者乃至资本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的共同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