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为普通民众对抗不法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过度强调防卫人法益的绝对优越性从而否定防卫意志的必要性,很可能会使正当防卫制度成为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诚如某学者所说,“在防卫人的人权保障和不法侵害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之间如何才能寻找到最佳平衡点,是立法与司法的难点所在”。①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和相关问题的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就是防卫意识中必须具备防卫意志。只有具备防卫意志,才能真正做到在正当防卫的案件中真正区分行为的罪与非罪,并且合理解决诸如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和借口防卫等行为的定性。本人认为行为人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意识无可避免地会夹杂着主观故意。对于主观上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人一概否定其防卫意识是偏颇的做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实际上已经认可了二者可以并存,但是要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地判断防卫意识和主观故意并存的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中到底何者占据支配性地位?一方面,坚持防卫意志是防卫意识的必备要素,一方面对防卫意识和主观故意并存的情况进行准确地把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益保护作用,并且精准打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实际上,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从始至终无一例外都是按照防卫意志的必要说来处理问题的。在坚持四要件理论的我国,在尚未全面引进三阶层理论的情形下还是保守一点比较好些。只不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实质性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或者司法方面的漏洞和遗憾。所以,本人建议司法机关把防卫意志必要性以及防卫意识和主观故意并存的情况都明确写入司法解释,使司法审判在认定正当防卫主观正当化事由时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那么不要说就不能对司法审判造成负面影响了。本文希望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法律人士更加重视防卫意志的重要性,同时对于防卫意识和主观故意并存的情况引起高度重视并且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唯如此,正当防卫制度在实现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的道路上一定会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