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规章以及各地为实施《食品卫生法》而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在其第一条均明确“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条例)”,没有了立法根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些下位立法失去存在的法律基础,当然无效。
但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具体法律文本的效力取决于其制定主体是否有相应立法权、立法程序是否到位等,而不在于其上位法是否修改或废止。 法律文本的无效需要有权机关以特定形式加以确认, 执法人员及其所在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均无权认定某一具体法律文本无效。
也就是说,原先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法规规章并非当然无效。
日前,卫生部以部长令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