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共价值与新公共管理范式下的政府绩效评估对比
PV-GPE 与 NPM-GPE 两种范式下的绩效评估在定位、目标、内容、测量环节、合法性授权、方法论、具体方法等方面有本质不同。在定位上,前者认为政府绩效是对公共价值的测度,需要通过社会价值建构过程来定义和规定,将其定位为公共部门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后者则认为政府绩效是一种结果,将其定位为公共部门的管理工具。在目标上,前者旨在创造公共价值并增进公众满意度,后者则为了实现“3E”及其“顾客满意度”。在内容上,前者将政府绩效解构为使命型、工具型和权益型三种,后者将政府绩效归类为经济、效率和效益。在测度环节上,前者认为要基于价值链从全周期测度绩效,后者仅从结果环节测度。在合法性授权上,前者是在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下、在协作互动达成价值观念共识的社会建构过程中完成合法性授权,后者认为不需要这一过程,由政府授权或通过政府外包以合同授权。在方法论上,前者综合了建构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优点,后者主要基于实证主义。在评估方法上,前者注重定性、定量方法的结合;后者更多基于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定量方法。由此可知,PV-GPE更强调政府绩效评估的公共性,提出了更具包容性的绩效维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