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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S区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思考

日期:2024年09月2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9231631557304 论文字数:42555 所属栏目:信用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信用管理论文,本文从S区纳税信用管理的现状出发,回顾国内外相关研究,在协同治理理论、回应性监管理论和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搭建理论分析框架下,并通过问卷调查法和人员访谈法等方法,获取S区纳税信用管理现状的相关资料,从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机制和外部环境四个角度开展分析,挖掘出纳税信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和配置,保障供需的有效衔接,同时也是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创新监管方式”“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性。这些指导意见不仅描绘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宏观蓝图,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在其中的关键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治理,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确保其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经济整体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促进经济良性运行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

为了规范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建设,构建更加完善、更具透明度和公正性的信用评估和监管机制,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纲要(2014-2020)》,其中要求税务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评价机制、参与失信惩戒等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管理的基础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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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纳税信用的研究起步更早,经历了长期的实践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和健全的管理体系。在这些国家中,纳税信用管理更注重策略性和多样化的运用,具体而言,当前国外主要存在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一是公共征信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等欧洲核心国家。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体系的运营主要由中央政府或公共部门负责,强调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二是民营征信模式:美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该模式强调民间组织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维护,在这个体系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起到核心作用,政府主要扮演监管和规范的角色。三是行业协会制征信模式:日本是这一模式的代表,该模式特点是重视行业协会或特定组织间的数据共享。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或特定组织负责信用数据的收集、整合和分享。但是,多数国外纳税管理体系内,纳税信用体系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存在,而是被有效地融入更广泛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因此国外的研究更多地从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与纳税信用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1)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

最初税收领域研究,国外学者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研究,主要是“保险说”与“交换说”两种学说。在十八世纪,法国学者Kenneth(1995)认为,纳税行为可以被视作一种“投保”,在这个框架下,纳税并不导致人民利益的流失,反而是与国家之间进行的一场利益交换,基于这种理念,纳税人应根据从国家所获取的利益来支付相应的税款[1]。此外,英国政治家霍布斯持有与之相似的观点,将纳税视为等价交换,即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会收到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2]。这一观念与当代公共财政学中的观点有所契合,比如蔡昌(2016)指出,国家利用税收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人民则通过纳税来享受这些公共服务[3]。因此在税收法律领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可以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债务信用关系。日本学者金子宏(1989)明确提到,道德与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共同奉行诚信原则,因此在税收法律中,诚实与守信更是不可或缺的[4]。日本学者北野弘久(2001)进一步指出,纳税信用对于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起到了核心作用,有效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进而确保税收公平性[5]。此外,Kim W和Baek S(2008)认为,纳税诚信原则是纳税人遵守税法的重要依据,对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作用[6]。

第二章成都市S区纳税信用管理现状与调研

2.1纳税信用管理发展历程

1.探索阶段

2001年5月出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信用评级首次出现在法律中,次年10月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更为详细的细则说明了纳税信用评级的具体内容,为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管理提供了一定依据,并在北京等发达地区开始试点。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实践经验,为后续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在2003年7月,《纳税信用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这个公告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为纳税信用评定量身定制的管理办法,它明确了纳税信用评定的基本原则、评定的内容和方法、评定结果的应用等,该文件的出台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但它为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和实践基础。

2.系统建设阶段

2014年成为这一阶段的转折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奠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直到2015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首次被公之于众,并为A级纳税信用主体提供了查询功能,这一切都预示着我国纳税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并进入实践阶段。

2.2 S区纳税信用管理现状

2.2.1 S区税务局概况

1.机构及人员情况

在国地税合并后,S区税务局现有28个科所,其中税源管理单位8个。在职干部职工268人,平均年龄43.23岁,其中35岁以下88人,占36%;研究生以上学历47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资格证”资格累计28人(次)。

2.管户及产业情况

全区共有纳税人8.3万户,其中企业4.2万户,个体4.1万户;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45.3万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人8.17万人,企业社保费缴费户2.47万户,房地产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是S区四大支柱税源行业税收贡献度约占三分之二。

3.S区纳税信用管理人员构成

从事纳税信用管理的部门为纳税服务科、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东升税务所、西航港税务所、九江税务所、黄水税务所、税源管理一科、信息中心,第一税务所是管理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发起的补评、复评等业务;第二税务所、东升税务所、西航港税务所、九江税务所、黄水税务所、税源管理一科是作为税源管理单位负责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纳税服务科是纳税信用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规程制定、评价结果发布和业务流程的复审,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给各环节人员配置权限。

这9个部门共计42人,从学历来看,研究生6人,大学本科21人、大专学历15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证1人,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3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0人,近三年,获得四川省税务系统业务能手称号2人,被选入税务总局、省局领军人才库0人,从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4人,30岁至40岁9人,40岁至50岁21人,50岁以上14人。

第三章成都市S区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35

3.1纳税信用管理主体方面...............................35

3.1.1执行过程权威不足...............................35

3.1.2专业素质能力有限............................35

第四章成都市S区纳税信用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42

4.1纳税信用管理主体方面...............................42

4.1.1执法依据立法程度不高........................42

4.1.2缺乏系统人才支撑机制........................42

第五章国内外纳税信用管理经验借鉴............................48

5.1国内外经验借鉴...............................48

5.1.1成都市武侯区组建纳税信用管家服务团队..........................48

5.1.2绵阳市经开区政府牵头打造信用服务体系........................48

第六章成都市S区纳税信用管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6.1完善纳税信用法律体系

6.1.1健全纳税信用法律体系

对于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的核心机制,构建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显得尤为关键。在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决定性角色,应致力于不断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保证法律执行的严格性。当前,纳税信用评估的规范大多依赖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这些属于较低法律等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作为规范税务活动的关键性法规,其对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内容的扩展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框架。此类扩展应包括对税收管理时效性标准的明确界定、责任归属、法律后果及税务处分标准的明确,并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界限进行严格定义。

从法律影响角度考量,现行纳税信用评价系统基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一种对其权利和义务具有显著影响的行政评估。该评估不仅反映在服务便捷化之外,对于A级和B级纳税人来说,可能意味着获取特定行政利益;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则可能涉及对其权利和财产的实质性限制,尤其是在退税额较大的情况下,其性质与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