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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文种使用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8年02月03日 编辑:ad200901081555315985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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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公示文种使用的若干问题


【摘    要】 [《公示文种使用问题之我见》由无忧论文网帮写论文中心整理提供。 http://www.51lunwen.org/]本文针对有关公示制度和公示公文文种进行了分析探讨,指出公示使用“公告”和“通知”的不恰当性,通过对公示制度和公示文种的研究,提出了应当将“公示”增加为党政机关公文文种的主张。
【关 键 词】公示制度|公文处理|公示


根据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工具,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显然,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推行公示制度过程中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公文来处理有关公示事项,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示应该用何种公文来进行处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公示时有的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都没有的文种“公示”和“公示榜”来处理,有的用“公告”或“通知”来进行公示[更多文书论文,可搜索本站论文发表 www.51lunwen.org/publishedpapers.html],如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就规定干部任前“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有学者以此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不能使用“公示”或“公示榜”,而应按中组部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要求,使用规范的公文文种 “公告”或“公示通知”,理由是“公示”或“公示榜”既不是现行法定公文,机关应用文也没有这一文种,而 “公告”和“公示通知”都是法定公文,都具有发布的功能,等等。笔者以为,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一、公示不能用“公告”


    虽然中组部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指出,干部任前需向社会公示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但是从党管干部原则出发,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一般应由党的组织部门负责进行,但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来看,“公告”并不是党的机关的法定公文,显然,党的组织部门用“公告”来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事项,不是跟用“公示”或“公示榜”一样违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吗?虽然,“公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定公文,但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它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一个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任免,应当说还谈不上是需要向国内外宣布的重要事项吧,而且干部任前公示或者收费等方面的公示,还仅仅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制度而非法律规定的事项,用“公告”这一文种来发布公示事项岂不是把 “公告”的“格”降得太低了吗?岂不是把原本已经使用得相当混乱的“公告”弄得更加混乱了吗?
    提出面向社会公示应当使用“公告”文种的学者,是误把有关公示制度中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同于国家授权新华社就重大事项所发布的新闻公告了。新闻公告是具有新闻性的政务信息,一般是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某些政界著名人物、事件的最新动态。新闻性是新闻公告的本质属性,严格说来,新闻公告是新闻而不是公文。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公示公告,却大都不具备新闻性——因为公示的事项差不多还是未定事项,如某某将任或拟任某某职务。所以,新闻媒体在发布公示公告时是按广告而非新闻来处理的,只不过党政机关在自己的新闻媒体上刊登公示公告这类广告,可以不像商业广告那样支付广告费罢了。
    再者,从公示的本质属性来看,公示事项也是不适宜用“公告”文种的。为何呢?笔者查阅了中组部和部分省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意见、办法等规定,实行干部任前公示的目的不是向公众宣布某某任某某职务了,而是要向公众征询某某任某某职务是否合适,有无问题等意见的。可见,干部任前公示的本质属性是征询性、反馈性和监督性,而非“公告”的宣布性即公开告知性。
    干部任前公示是如此,其它方面的公示是否也是这样呢?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2002年5月27日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第二条规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武汉大学商学院研究审计公示制度的两位老师指出,“所谓审计公示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可见,收费公示、审计公示等方面的公示,与干部任前公示一样,目的在于将有关涉及公众、集体利益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以引起公众关注和社会监督。公示重在征询、反馈和监督,公示的内容是可根据公众的反映进行调整的,是可变的,具有不确定性。而“公告”重在告知,“公告”的内容是确定的,是公众应当知悉并且接受的,所以重要事项因其重要性而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可以通过新闻公告。显然,公示与“公告”有本质的不同,所以,干部任前的以及其它方面的公示都不宜以“公告”文种来发布,组织部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事项,更不能用“公告”这一非党的机关公文。


二、公示不宜用“通知”


    领导干部任前需在部门、单位、系统内公示的,有关公示制的文件规定可采取发公示通知、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新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入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可见,任前的“公示”与任职时的“通知”,不仅体现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性和阶段性,而且也显示了它们的本质不同。所以,任职“公示”是不宜用“通知”文种来发布的,否则就混淆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实质。
    如果说,公示用“通知”是由于上面两个规定中都提到它可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的话,那就更不妥了。因为,公示是面向公众的,而不是针对单位的,所以,“通知”往往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公示可以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发布。“通知”一般是下行文,而公示则没有明确的行文方向,是面向社会或部门、单位、系统内所有公众的。因此,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有关公示制度的现行规定,公示是不适宜用“通知”文种的。


三、应当增加“公示”文种


    随着党务、政务公开力度的加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加快,公示制度的范围、影响都会越来越大,为了满足党政机关推行公示制度的需要,有必要将“公示”[如发现本文内容有缺失,请联系本站文书论文编辑组。谢谢您的支持。 www.51lunwen.org/writingd/]增加为党政机关的法定公文种类之一。

    1.“公示”有其独特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公示”是适应公示制度的推行而产生的一种文种,尽管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还没有将其规定为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但它会像“意见”文种一样,随着客观上“公示”使用范围的扩大、使用频率的提高,逐步演变为党政机关的一种常用公文,取得合法地位。这是由公文文种的演变规律所决定的。从“公示”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类似于“公告”、“通告”的告知性公文,但本质上又不同于“公告”和“通告”。“公告”和“通告”所告知的是决定性信息,是要公众遵守或获知的事项,而“公示”所告知的是拟定信息,是要公众获知并予以反馈、监督的事项,其行文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公示”的适应范围可界定为,“公示,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开的接受社会监督的事项。”


    2.“公示”有其广泛的实践领域。一种公文文种有无其存在的必要,有没有生命力,关键取决于它的客观实用性。我国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有的如“指令”、“决议”、“指示”、“布告”等退出了公文领域,有的如“议案”、“意见”待加入法定公文的行列。“公示”也必将如“议案”、“意见”一样,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物,作为政务公开的一种重要工具,成为法定公文的文种之一。因为从“公示”的使用情况来看,它有着广泛的实践领域。公示作为一项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适应WTO准则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逐步推行和完善。


    3.“公示”有其特殊的格式和写法。由于“公示”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发布的媒体或载体可以多样化,因此“公示”文种的格式有其特殊性,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表格式“公示”,一般用于收费等方面的公示内容,通过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手册等形式进行公示。第二种是张贴式“公示”,即公示榜,可以在张贴栏等处张贴或者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一般标题用 “公示”或者×××××公示”;正文根据有关公示制度规定的内容来书写,如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简历、现任和拟任职务以及受理反映情况的部门(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和公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