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学术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关于徽州文书统计计量的标准 ,而这却是徽州文书整理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已发现的徽州文书 ,应以其形成和留存方式的内容完整性与独立物理存在性为计量标准确定的基础 ,由之 ,确定以“ 份 ” 和“ 部 ” 为基本计量单位。其中 ,“份 ” 的概念多运用于以页、 张等形式存在的文书;而“ 部 ” 的概念多运用于以卷、 册等形式存在的文书。
徽州文书作为一种民间文书档案 ,目前已发现的数量甚巨。 [ 1 ]
它们中已有少数得到了整理 ,①却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徽州文书统计计量的标准 ,而这却是徽州文书整理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就此问题略作探讨 ,提一点意见。学术界到目前为止 ,直接论述徽州文书统计计量标准问题的文献较少 ,仅笔者所见 ,主要是两处。一处是出现在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 》 一书的“徽州历史档案总论 ” 中 ,认为应以“ 页 ” 为计量单位 ,一页为一件 ,成册的文书 ,只要每页的内容相对独立 ,每页就为每一件;指出“以内容相对独立原则进行基本数字统计 ,鱼鳞图册、 弓口册、 田亩清册由于有散页不成册者,从其内容均为地域田亩情况记载考虑 ,单独利用价值较高 ,故以一页为一件计 ,其他如册、 卷、 轴、 张等载体形式均以件计 ” 。 [ 2 ]
这样 ,一本鱼鳞图册 ,如果它有 50页 ,则就是 50件 , 100页就是 100件;休宁县档案馆收藏有鱼鳞图册 4158卷 , 8万多页 ,因此就是 8万多件。依照这样的标准 ,《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 》 一书推算出“ 徽州历史档案现存总数目不下于 13万件 ” ,其中“安徽省各级档案馆保存有 9万多件 ,黄山市博物馆藏有 3万多件 ,南京大学历史系保存有 4453件 ,再加上其他收藏单位的档案数量 ” 。
[ 2 ]这里 ,我们且不去讨论其所得的“ 徽州历史档案现存总数目不下于 13万件 ” 的推算是否准确 ,就其提出的徽州文书数量计算的计量标准本身看 ,其一 ,确定“ 以内容相对独立原则进行基本数字统计 ” ,这里的“内容相对独立原则 ” 的概念是模糊的 ,它没有得到界定。
其二,如果仅仅确定每页的内容相对独立 ,就以每页为每一件 ,则下列三种情况无法解决:一是某页内容不完整 ,但却是历史遗存唯一的一件 ,它算不算一件文书;二是某一完整的内容却是由大于一页的载体承载 ,则如何计算;三是某页相对独立的内容大于一 ,则又如何计算。历史上的文书形成者不可能为追求形式的完整性而一味地追求某张、 某页在内容上的独立性包括相对独立性;同时 ,客观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往往不能决定某一独立内容一定是会承载在某张、 某页的文书上。更何况 ,徽州文书还有着一个历史保存的问题。所以 ,仅仅以“ 内容相对独立 ” 这一个原则来进行徽州文书的统计计量 ,有片面性的嫌疑。
实际的情况也正是这样。如一份粘尾的赤契 ,正契和契尾本来应是内在连成一体的 ,两者不可分 ,但仅仅从表象上看 ,正契和契尾又仿佛是相对独立的 ,他们到底是算一件还是算两件 ? 若仅仅依“ 内容独立 ” 的原则 ,应是算两件 ,但这就违反了文书本身的意义;算一件又不符合文书统计的计量原则。我们到底是尊重文书本身还是要削足适履地一味依照人为规定的“ 原则 ” ? 至于具体到鱼鳞图册、 弓口册、 田亩清册等以每页为每件计则更没有根据。
它们原本就是成册的 ,上、 下页之间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关联 ,怎么能单页独立、 每一页为每一件 ? 因此 ,笔者认为 ,《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 》 一书中的关于徽州文书统计计量的方法是难以被普遍接受的 ,它应得到必要的修正。
另一处是出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 》 一文中。它提到了徽州文书的统计计量问题 ,特别是针对《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 》 一书中的计量标准 ,周先生提出了“ 抄契簿、 租谷簿等 ,是以一本为一件 ,还是以簿中所记每件契约、 租约为一件 ” 的疑问。但周先生的文章始终没有正面解决它 ,而是跳过问题 ,直接得出“ 以被各地图书馆、 博物馆、 档案馆、 大专院校、 科研机关收藏的徽州文书 ,以卷、 册、 张为单位计算 ,恐怕也不下于 20余万件 ” 的结论。 [ 3 ]
应该说周先生所理解的“件 ” 的概念 ,在概念的规定上与《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 》 是有所不同的 ,但问题是 ,周先生的论文最终也没有对其“ 件 ” 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徽州文书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统计计量 ,还是不得而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纂的《徽州文书类目 》 [ 4 ]一书 ,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徽州文书进行了一件件的目录登记 ,本来是应该要讨论与交代一下其统计计量的标准问题的 ,但遗憾的是 ,对这个问题 ,《徽州文书类目 》 一书避开了 ,我们不清楚他们是依何标准统计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徽州文书是 14137件的。但从其具体的编辑体例来看 ,它至少是将一册的文书只作为一件计的 ,仅此就不同于《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 》 一书所确定的标准。至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 [ 5 ]的“ 前言 ” 、 美国学者约瑟夫 ·麦克德谟特在《徽州原始资料 — — — 研究中华帝国后期社会与经济史的关键 》 、 [ 6 ]日本学者鹤见尚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 [ 7 ]等文中 ,也是用“ 件 ” 的概念计量徽州文书 ,但都没有作具体说明 ,其所运用的“ 件 ” 的概念是抽象既有的。
笔者认为 ,对文书档案统计计量标准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有对文书本身性质及特点的具体把握。
徽州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生产、 生活、 劳动、 社会交往等过程中 ,为某一个具体的目的而真实形成的原始凭据、 字据和记录 ,产生之后又是作为一种与自己的生产、 生活紧密相关的家庭档案而保存下来 ,至后来 ,又被发现者所发现并收藏。因此 ,形成问题、 留存问题、 发现问题是徽州文书档案计量标准问题的解决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就文书的形成问题看。任何文书都是一种文字记载 ,它都是有一定的文字内容,其内容都应包含着信息 ,而这些信息又一定都具有某种价值和意义的 ,至少是就文书被文书主人一代代地保留至今来说 ,更是如此。
文书最初的产生都是一种有意识和目的的文字操作行为 ,它都是要努力表达和完成某项相对独立性的内容 ,并且这种相对独立的内容一般是在一次文书形成过程中实现的。在这里 ,“一次 ” 的概念是逻辑上的概念 ,而不是时间上的概念。徽州文书一般情况下是在同一时间过程中完成 ,但也存在着历时性 ,最典型的是置产簿 ,有时明代立的置产簿至民国年间还在继续 ,尽管历时几百年 ,但就其是要完成记录自己家族的置产情况来说 ,还是属一次性的逻辑行为。
因此 ,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应该是我们计量文书数量单位首先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其内在蕴涵的是文书内容必须包含有一定的信息量 ,逻辑上应是在一次文书形成过程中完成。
这应是一个基本要求或原则。但同时 ,文书的内容是文字所表达的东西 ,它是需要有物质载体的。仅仅就内容而无视其载体来谈对文书的统计计量 ,这既不现实 ,逻辑上也不完整。实际的情况恰恰相反。我们对文书的统计实际是在对其载体进行统计 ,只有文书载体才具有可统计性 ,而内容一般是无法进行统计的。内容的东西是精神层面的东西 ,对它的确认和操作也只能是在精神层面的 ,而文书特别是遗存至今的文书 ,其意义除了内容之外 ,还在于它的物质存在性 ,在于它有着十分具体实在的载体存在 ,文书数量的统计应是针对记载有信息内容的各个文书载体的数量统计 ,内容和载体两者不可或缺。
于是 ,这就引申出以下的问题:内容是有量的概念的 ,各个相对独立的内容在文字上数量多少不等 ,如有些收条、 借条、 账单、 字等 ,其文字往往只有十几个字或几十个字 ,而有些合约公约、 分家阄书、 会簿、 收租簿、 置产簿、 讼案等 ,其文字达几百字甚或几千字、 上万字 ,它直接导致的是载体的量的问题 — — —尺寸和形式。就纸质文书而言 ,文字少的内容 ,其载体情况一般比较单一 ,基本上是以单张的形式出现 ,且大都尺寸较小;而文字多的内容 ,载体形式就要复杂得多 ,它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其一,单张形式 ,且一般尺寸较大;其二 ,多张形式;其三 ,折页形式 ,包括粘贴页形式;其四 ,簿册形式 ,包括多簿册形式。
这也是文书档案在载体形式上的四种基本情况。
然而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 ,它们所要承载的内容都是某一一次逻辑过程中所要表达的内容 ,即是某种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