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将“稳步推行物业税”纳入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帮写硕士毕业论文建议中。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通过并正式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显而易见,我国物业税的开征势在必行,而对于这一新税种征收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完善。
美国物业税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土地辽阔,地广人稀的土地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相对较小。因此,美国物业税的土地政策调节功能显得相对薄弱。而其财政收入功能则比较重要,物业税在美国整个财产税中占有很大比重。美国政府明确提出,课征物业税的主要目标在于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筹集资金、稳定收入来源。而对于物业税的资源配置功能,即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尚未考虑在内。美国是西方国家中物业税制最完善的国家,物业税起源很早,是各州及以下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美国财政税的税收立法权、课税权以及课税收入所有权均属于地方政府,故而物业税是一种典型的地方税种。美国50个州目前都征收,只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税率不同。
美国物业税以土地及土地附属设施为主要课税对象,同时也对矿藏、树木、房屋和个人股票、存折等财产课税。计税依据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统一核定其市场价值作为征税的基础,而税率的结构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整个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所有物业统一于一个地方税率。对于由各地方政府单独设立的,包括政府、非营利组织、教育组织、宗教组织等拥有的房地产,可以实行物业税免征政策。
美国不仅在计税依据、税基、税率、免征范围较为行之有效,且美国还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和先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为保证不动产税的足额征收,各地方政府都拥有自己的房地产估价部门和大量专业人员。
美国物业税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对土地和建筑改良物同时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土地改良物价值越高,征收的税收就越多,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但是同时也会打击房地产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导致土地利用不足。相比较我国土地资源人均占有率低的国情,就其物业税的调节主导功能,是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型为主,还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财政型为主,还是兼顾两者的混合型,我国应该针砭时弊,制定适应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物业税政策目标。
日本税制改革情况及经验借鉴
日本是位于亚洲大陆东缘、四面临海的岛国,土地面积十分狭小,而国内人口众多,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0,土地资源十分紧张。所以日本的土地政策既推行国家土地政策,促进土地市场的供需平衡,又要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最大程度发挥土地税收的基本功能。
1949年,日本战后经济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创伤,土地税收制度也处于瘫痪的状态,日本政府做出了影响深远的改革“夏普劝告”。采取废除地租,开设固定资产税。建立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划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纵向分配原则。同时,建立地方独特税制,充实地方财源的一系列措施,日本战后的土地市场交易迅速发展起来,这为随后经济的腾飞和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涌现大量以获得土地升值利益为目的的土地投机行为,城市中地价飞涨。为了抑制土地投机行为,倡导土地公共性的土地基本法应运而生。该法以确保合理的土地使用、维持正常的供需关系和合理价格、稳定并提高国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根据土地基本法的精神,日本政府于1991年初出台了相关的税制改革方案,重点在于强化土地持有税,新开设地价税,同时提高固定资产税的评估税额,从而双重加大土地保有阶段的税收负担,并进一步细化了评估标准,使课税对象的评估更加合理化。
实践证明,当时日本政府采取的这种猛烈的调控政策,对日本地价的走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抑制了地价的继续上涨,严重打击了土地市场上存在的投机行为。
日本物业税以土地、住房和折旧资产为主要课税对象。计税依据是按照征税对象的固定资产价格,即按照正常条件下成立的交易价格计算。税率采用标准税率为1.4%,而浮动税率则控制在2.1%以内,一般而言,土地的税率要高于房屋及固定资产的税率。对属于免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折旧资产设置免征点:土地不超过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折旧资产150万日元。
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第一次土地改革时,废除了类似于农业税的地租税,继而开始征收固定资产税,以对土地保有阶段征税来充分调节土地市场的流转性。我国也刚刚取消了农业税,所以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开征物业税以进一步调节我国土地市场的运转和流通。
日本在真正实施土地税收改革之前,政府就已经成功推行了土地基本法,让其思想深入人心,从而在真正实行土地税收改革之时,所遇阻力很小,这一点对于我们推行物业税改革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我国对物业税的讨论就层出不穷,但对于物业税改革背后蕴涵的税收思想却鲜为人知。因此,要稳步推行物业税,非常有必要对土地税收改革的思想进行一定的宣传和普及。
韩国税制改革情况及经验借鉴
韩国的人口密度高居全世界第12位。从韩国土地严重紧张的国情出发,政府推行土地政策型居主导的税收政策。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以后,韩国政府非常注重土地政策。到了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房地产价格迅猛上涨,土地投机现象严重的趋势,韩国政府推行了著名的土地税收改革“To-ji-gong-gae-nyom”。具体内容包括:全面实施土地综合保有税,用以加大房地产持有阶段的税收;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体系,用以及时考察全国房地产基本情况;开征土地增值税,提出土地涨价归公的概念;加强土地登记制度的管理,使之为税收的征管提供详尽的数据资料。从改革的目标上看,土地综合税和土地增值税尽管包含了多种政治目标,但在实施时却集中择一目标,相应忽略其他目标,从而集中优势,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土地价格骤然下降。而到了1997年由房地产价格泡沫引起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经济受到沉重打击。韩国政府为摆脱危机,确定了“经济复苏三年计划”。减少了政府对经济的不适当干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作用和功能。2004年韩国的房地产价格开始不断走高,出现了明显的泡沫化迹象,针对于此,韩国政府于2005年8月颁布了《不动产综合对策》,从实现房地产市场透明化、遏制投机欲望和扩大供给三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降温。
韩国物业税课税对象包括所有类型的土地。以土地估价管理部门评估,税务部门核定的土地市场价值和租金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一般综合税率、特殊综合税率、分类税率等构成的税率结构。一般综合税率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作为一般课税对象的土地,特殊综合税率适用于附属于建筑物的税法规定,分类税率适用于法律限定的特定类型的土地。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者外国政府机构拥有的土地以及由非营利性组织直接用于宗教、教育等事业的土地为非应税土地,免征物业税。
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中提出的物业税,目标在于通过加大保有房地产阶段的持有成本来抑制房地产的囤积行为、稳定房价。而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目标之一也是借以打击房地产商囤积房产、待价而沽的现象,从而抑制高涨的房价。
韩国政府在实行物业税改革时,就在物业税欲实现的目标之间进行取舍,从而探索到了一条最适合韩国发展的模式。而在现目今,我国不同学界的学者对物业税欲实现的目标都有不同看法,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他们把物业税的开征赋予了多种目标。从韩国的经验看来,这种想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我国在出台物业税时,就必须首先选择最重要的目标,才能集中物业税开征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