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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背景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探讨

日期:2022年12月1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5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10191121504645 论文字数:25455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司法制度论文,鉴于当今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度,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仍然是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近代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得益于法律移植,可以说是对国外法律移植的产物。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背景下少年司法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背景

1.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原因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越来越多,其主观恶性与犯罪的手段也赫然成正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的讨论与思考。其中舆情反应较大的有“广西桂平十三岁男童故意杀害同村四岁男童案”“湖南隆回十三岁男童欧阳某某杀害七十三岁老太案”“四川达州十三岁男童袁某弑母案”“湖南沅江十二岁男童吴某弑母案”“安徽郎溪十二岁男童杀害十岁堂妹案”等。犯罪人藏尸山洞,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严重挑战大众的道德底线与容忍度。让大众无法接受这是一个阳光孩子的所作所为,如果没有下调这个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那么这些的“少年杀手”就严重的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得法律在他们面前就是一纸空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打击与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符合大众朴素的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今后就刑事责任年龄而言,其不再是已满十二周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法外之地与“避法的天堂”。面对此类的情形,我国的立法机关积极予以回应,并将我国的刑事责任的年龄个别下调到了已满十二周岁,即在我国《刑法》第17条中新增一款做为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毫无疑问,在笔者看来,这里修改后的下调措施是可取的,是被大众所认可的,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预防犯罪与打击犯罪的积极防控,也体现出我国刑法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与时俱进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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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常常被称为犯罪年龄,它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系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如果没有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即使实施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对行为人犯罪所限制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十二周岁,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不能要求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内容

1.下调的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往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也就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今满足了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之规定的条件,就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规定的认定

现行刑法规定了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儿童发育和神经科学领域的书面证据表明,在十二岁和十三岁的儿童中,儿童的理解力和能力仍在发育,因此,他们不能理解其行为的影响或理解刑事诉讼程序。同时,青春期也会对儿童产生很大的影响。青春期是人类发展的独特阶段,其特征是大脑的快速发育,会影响儿童识别风险,承担风险和控制冲动的能力。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能包含一切,因此如果要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儿童要进行处罚,需要慎之又慎。尤其对法条中的相关认定应进一步完善,来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

我们能看到少年司法的进步之处,但同时也应当认清的一个现实就是我们距离真正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尚存在一段距离,我国当前的立法还未能真正摆脱以刑事程序为核心的模式。

我国现行少年法实际上涵盖三部法律,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不具有司法法的特征,其性质更偏向于社会法,而《义务教育法》未涉及少年司法领域,其本质属于儿童福利法。《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有专章规定涉及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相关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可以说是与国际社会发展同步,但还远未形成我国独立少年司法制度。

1.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而言,在我国《刑法》总则部分有相关规定[9],刑法在剥夺人的自由权利上是最为严厉的,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即是考虑到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以最大程度上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便于犯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涉及未成年人行政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体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罚原则要坚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同时责令其监护人进行管教。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询问要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且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行政拘留,体现对儿童利益的保护[10]。

从福利法方面上来看,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通过,至2020年历经三次修订。至今该法内容涵盖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与司法保护,以及违反该法规定的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主体从个人到国家都均有规定[11]。此外,另有一部专门性立法《义务教育法》,它以儿童福利为立法宗旨,最近一次修订为2018年,该法目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被剥夺,体现我国注重对未成年人基本教育权的保障。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困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逐年递增,现行刑法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针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以及犯罪应该具备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做了部分的下调修改,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也已经形成了对少年司法的理念充分重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较之以往取得较大进展。但是在面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方式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理论指导有待完善

在少年司法实践中侧重于对青少年的“保护”,这一对相关刑事政策的单一适用模式,可能带来“保护有余,惩治不足”的担忧,难以在日渐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中发挥预想效果。

第一,在“保护社会”和“保护少年”之间出现二难选择。首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损失,对社会和谐与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保护社会”理念认为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行为后果进行责任承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才能体现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修复;其次国际准则“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儿童权益优先保护,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该理念认为他们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与成年人相比具有特殊性,导致其犯罪原因多样化,对其行为进行矫正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因此通过单纯严厉的刑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与国际原则相背离。而当前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将其看作是成人的少年化,对其进行处罚时,更加倾向于刑罚处罚,这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8

(一)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18

1.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需要..............................18

2.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与预防的需要.......................18

四、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23

(一)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23

1.坚持少年的主体地位...........................23

2.坚持福利与责任相统一原则............................23

结语.......................34

四、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

在少年司法发展历史长河中,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在古代有所展露,但与其说是为政者的“仁爱”思想的象征,倒不如说是为了巩固皇权统治的工具。如何改变传统理念,能够在少年问题上以更加科学的处遇手段来进行解决,是我们急需探索的。

1.坚持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

我国古代未成年人一直以来作为父母附属品而存在,缺乏独立的权益的保护,有的甚至连生存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时至今日仍然有未成年人在父母虐待下致死的惨剧发生,这种甚至连基本生存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其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实现,这也是我国“小成人”刑事司法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改变古代传统落后观念,体现未成年人独立性,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前提。只有将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特殊性予以重视起来,坚持对其因材施教,远离违法犯罪思想与行为,以减少犯罪行为和犯罪案件的发生,最终实现对社会的最大保护。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要从确立少年主体地位着手,减少监禁刑使用,完善相应的处遇措施,提倡教育方式多样化,为罪错未成年人年回归社会提供助力。纠正以刑罚为中心的传统理念,要贯彻教育为本的核心理念,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矫治工作最终目标,用教育的方法尽可能排除刑罚措施的适用,以非刑罚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挽救,有助于其从不良环境中解脱出来。刑罚的最后手段定位,并不排除刑罚适用,对于依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未成年人,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制裁作用,坚持依法惩治、有效管束、与保护并重。更重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