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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的探讨

日期:2024年10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9291459479329 论文字数:18525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司法制度论文,本研究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争议出发,分析研究夫妻型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夫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适用的解决方案供参考,希望助推夫妻型公司的司法制度建设的完善,以期平等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及夫妻股东利益。

第一章案例简介及裁判分析

第一节案例简介

一、熊少平、沈小霞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青曼瑞公司为熊少平与沈小霞登记结婚后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公司经营过程中,基于对外业务需要,欠下猫人公司一笔债务。后通过诉讼的方式,判决青曼瑞公司应当偿还债务,但是由于公司无可执行财产,因此法院无法就判决结果强制执行。猫人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将青曼瑞公司定性为一人公司,在此基础上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在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为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院的观点是,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夫妻双方并未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夫妻财产仍然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股权归属于谁名下,并无实质关系。从本质上看,公司股权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公司虽然形式上股东数量为两人,但是实质上属于一人公司。依照《公司法》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划分采用责任倒置的方式,由夫妻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财产独立性进行有效证明,则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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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案例裁判分析

一、争议焦点归纳

对上述案件中法院的观点进行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夫妻型公司的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一、夫妻型公司如何进行定义;二、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受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约束;三、夫妻型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焦点的分析

法院在处理夫妻型公司类似纠纷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说明不同的审判员及审理庭室对于夫妻型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问题的裁判持有不同的观点。

裁判中有关此类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原因是审判思路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法院采用商法的审判思路,以商事外观主义为基本原则;部分法院则从民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性质的认定应当究其本源。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此类公司形式上并不满足一人公司的要件,所以不得做出认定,否则会影响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造成股东需要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是有失偏颇的。由于公司属于对外独立商事主体,因此就公司财产独立承担对外债务。

所以,要想启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则需要债权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适用《公司法》中有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内容,追加夫妻双方为被执行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民法层面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需要对夫妻型公司的内在本质进行探究,对于公司的股权所归属的财产权进行判断,如果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实质上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则不应当拘泥于形式上是否符合一人公司的特征,将其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由夫妻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则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制度与夫妻型公司概述

第一节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理论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初衷制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其实质核心是为了以立法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损害,确保存在滥用股东权的股东应当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障经济秩序的公正稳定性。随着企业经济的蓬勃发展,股东操控公司甚至控制公司的行为模式不断革新,有些人利用关联公司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虽是一套人马却是多套招牌,采用在工商登记中转换公司名称,后其有关联性的其他公司在变成该公司的原有名称,财务上让有很多债务的公司成为资不抵债的空壳公司,更名的后新公司占据公司全部的原有业务,不影响原合同的相对方给付工程款等有资产的权益变现,更名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的主体是修改后的公司名称,在发现新名称的公司账户没有财产,案件多是以案件终结执行而告终。执行中即使发现变更为公司的原有名称的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会被以非统一执行主体被执行人不予查封或解除查封。实践中比比皆是没有可惩治的方案,为防止公司成为股东控制财产的工具,甚至成为股东躲避债务的强有力手段,引导我们思考良性有序的经济轨道必然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完善机制不断深入研究调研。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况,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为三部分,不当客观行为也就是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核心实质就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行为模式可认定为滥用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即不当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若是股东在客观外观上构成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但其主观没有不当目的,那便构不成人格否认。结果要件即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程度是达到了严重,理解滥用行为让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就是严重后果。

第二节夫妻型公司概述

一、夫妻型公司股东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型公司就是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具有民法上所规定的配偶关系的两人,具有配偶关系的两个人分别注入资金成立企业,而这样的企业由于两位股东有着相同的利益,因此相较于其他普通类型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少了很多,但是这也导致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这样的公司极有可能会被两位股东利其独立人格并基于股东之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使得债权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极大地损害。所以,正是因为存在于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夫妻型公司的股东要同时受到民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同时规制。

二、夫妻型公司股权构成的特殊性

夫妻型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极为特殊的股权构成。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即(1)从民商事方面来看,按照其采用的自治原则,如果股东之间就股权问题进行了约定,那么就要按照约定实施,在创建夫妻公司的时候,两位股东把股权按照约定好的比例登记于各位股东名下,然后根据相关流程和规定对各位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确认。在进行以上流程以后,从商事领域的外观主义来看,可以认定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持有的股份相互之间是完全独立的;(2)夫妻型公司虽然在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夫妻二人所持股权也是相互分离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的财产具有同一来源而且两人是具有相同的利益目的的,因此夫妻型公司实际上在运行中是以一个整体来运行的,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型公司实际上同一人公司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章夫妻型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焦点分析.....................14

第一节夫妻型公司定性争议...........................14

一、认定夫妻型公司为实质一人公司.........................14

二、认定夫妻型公司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15

第四章夫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适用的解决方案.....................21

第一节出台夫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解释...........................21

一、明确认定夫妻型公司的法律性质.............21

二、明确夫妻型公司法律适用的裁判标准.........................22

结语....................................27

第四章夫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适用的解决方案

第一节出台夫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解释

一、明确认定夫妻型公司的法律性质

最高院在熊少平案件中将夫妻型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相同的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另案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案中,最高院将夫妻型公司即鸿诺公司认定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审理夫妻型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件中,关于夫妻型公司的定性问题未统一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承担也出现矛盾冲突。因此以此作为研究重点,以期平等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及夫妻股东利益。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型公司进行专门的细化规范,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裁判机关认定夫妻型公司是何种性质存在争议,各地的同类案件判决具有很大的差异,最高审判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存在前后判决冲突的情况,这影响了当事人对其举证责任承担的明确,阻碍了司法裁判同案同判的发展。所以要明确夫妻型公司在法律上的属性,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夫妻型公司的法律性质认定在案件审判中关乎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夫妻型公司的法律性质,导致定性成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实质的一人公司的差异巨大判决结果,明显的同案不同判,影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正义的评判,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应完善夫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解释,对夫妻型公司明确定性或综合案件事实区分情形来认定,让法官能有法律依据进行裁判,最高院也可通过发布最新的夫妻型公司指导性案例让下级法院有裁判参考,对此类型案件的审判奠定基调方向。将夫妻型公司认定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人公司,要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实质关系,若有证据证明夫妻型公司股东出资时财产各自独立,则应认定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若不能有效证明,则应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司法制度论文参考

结语

夫妻型公司的法律性质认定在案件审判中关乎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夫妻型公司的法律性质,导致定性成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实质的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