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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问题探讨

日期:2022年02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2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1121516418720 论文字数:28695 所属栏目:税收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税收论文
方案 B。


第 3 章 我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与问题分析.........................16

3.1 C2C 电子商务内涵及特征..................16

3.1.1 C2C 电子商务内涵............................................16

3.1.2 C2C 电子商务特征...........................................16

第 4 章 C2C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实证分析.............................20

4.1 C2C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的宏观度量............................20

4.2 C2C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的微观度量..............................22

第 5 章 国际经验借鉴................................31

5.1 美国.......................................31

5.1.1 税收制度方面...............................................31

5.1.2 税收征管方面......................................31


第 5 章 国际经验借


5.1 美国

5.1.1 税收制度方面

首先是关于电子商务需要纳税的收入的有关规定,美国规定电子商务的从业者将自己所获的收入在按照商业或私人的用途区分后可扣除相应的成本,同时确定一个自己的主要业务保存在纳税系统中,方便后续在系统中记录收入、信用及其他相关信息。其次,对于个体经营者的电子商务活动还有较为具体的要求。与普通雇员的征税方式不同,美国要求对个体经营者征收个体经营税。

5.1.2 税收征管方面

(1)健全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美国将纳税人识别号分为社会安全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s-SSN))、个人纳税人识别号(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TIN)、雇主识别号(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EIN)。其中 SSN 主要适用于个人和独资人,ITIN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EIN 适用于公司、合伙不动产企业。上述三类纳税人识别号基本可以确保所有美国居民和非居民都有一个专门的税务“身份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美国税务当局对税源的控制。美国政府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强制性的与社会安全号建立一对一关系。社保局与 IRS 之间建立了常态化的合作机制,两部门可以共享包括类似纳税人的工资水平等信息的数据。此外美国税务部门、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也实现了数据互通。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使得税务部门能够准确获取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进而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且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情况也将会被完整的记录,影响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制度下,较差的信用等级将会直接影响申请银行贷款、享受社会保险等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事项。这也对美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产生负向激励作用,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得到提高。

(2)独特的缴税形式

美国的税务部门规定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可以对自己已取得的但还未被扣税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款进行预估,根据自己预估的税款来进行纳税。这一做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电子商务纳税人更好地量入为出。美国采用扣缴计算器的形式要求纳税人先根据自己的收入来预估自己的应纳税款,由此一来,纳税人可以将自己预估的应纳税款提前预留好用于交税,这一举措给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方便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提前安排好经营活动。美国国税局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纳税人在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时会深刻地了解到他们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很多税收问题,这样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无形中得到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其纳税遵从度也得到一定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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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提高 C2C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的对策建议


6.1 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6.1.1 增值税法

理论上,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会计核算水平以及其他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并且大多数 C2C 电子商务的经营规模有限,销售额不高。因此,为了简化征收,应将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对于部分披着 C2C 电子商务的外衣的 B2C 商家,应该提高 C2C 电子商务审核标准,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将“C2C 式”的 B2C 商家过滤出去。同时针对交易数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 C2C 商家,应该以增值税法为依据,并设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其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6.1.2 个人所得税法

首先要规范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网上注册域,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规范消费者电子签名制度。其次,要明确 C2C 电子商务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使得信息数据畅通。最后,税务机关应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准确归类个人所得,并确定准确的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纳税人准确的财务信息,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得以实现。而如何归类个人所得?笔者认为可以将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视为特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纳税地点则可以依据上述增值税纳税地点确定原则,即按照受益人所在地来确定纳税地点。

6.1.3 税收征管法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表明电子商务平台原则上对 C2C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有一定的辅助监管的责任。但税务机关仅仅依赖第三方平台来实现对 C2C 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是不可能的,还需要一套针对电子商务高效的电子监管系统。

由于 C2C 电子商务数量繁多且人员分布较散,让每一个 C2C 电子商务都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不仅会给办税人造成很大的麻烦,还会使整个税务系统陷入瘫痪。因为现有的税务服务机关的办税容量根本无法支撑众多的 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来办税,并且大多数的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财务专业技能较低,这些会造成行政资源大量浪费,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工作效率低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