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税收论文,本文围绕稻谷加工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与税收征管难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利弊、核定扣除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同时结合当前的税务机关现状和该行业的税收管理现状,对湖北省稻谷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得出了以下四点主要结论:一是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是必然的;二是稻谷加工业采取投入产出法作为核定方法是合适的;三是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后仍然是存在问题的;四是多管齐下能够有效地解决稻谷加工业实行核定扣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章 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税收政策理论分析
第一节 稻谷加工业农产品抵扣的税收政策概述
一、稻谷加工概念界定
在本文中所指的稻谷加工是指脱去稻谷谷壳(颖壳)和皮层(糠层)的过程,主要分为清理、砻谷和碾米三道工序7。稻谷加工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代码为 1311,从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谷物磨制8。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概述
本文所研究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主要是指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纳税人,在购进环节不再凭取得的或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而是在利用该农产品生产的货物销售后,根据销售货物数量所对应的耗用农产品的数量或者购进成本,来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特点
同以往的凭票抵扣政策相比较,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购进时不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无论取得何种增值税扣税凭证,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应以农产品外购金额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具体来讲,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如果取得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就按照票面注明的买价计入原材料成本。
此外,还有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区别,那就是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并不包含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之中。
第二,产品销售后才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农产品购进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购的农产品被加工成产品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等到产品销售实现后才能抵扣对应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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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涉税理论分析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指国家征税应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性。即征税时需根据各个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税负,使税负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相适应,使各个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税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税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
实行凭票抵扣政策时,稻谷加工业中的不法企业通过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大幅降低税负,对其他稻谷加工企业而言极为不公。实行核定扣除政策,稻谷加工业执行统一的稻谷单耗标准,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二、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指征税行为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不应超过征税数额,税收政策必须遵循市场是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主体这一规律,不能破坏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更不能取代市场的主体地位。该原则所强调的是减轻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影响,减少超额税收负担,秉承公平的原则制定税收政策,从而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从这个角度来讲,改变稻谷加工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不应该阻碍该行业的发展。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考虑到了当前稻谷加工业发展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这一税收政策的变化不仅使得我国的税制设计更加科学合理,还充分诠释了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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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综合评估
第一节 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必要性分析
将稻谷加工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不论是从完善我国税制的角度来说,还是从税收征管层面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深化税制改革方面
我国的财税体制目前正在进行着深刻变革,其中完善增值税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而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又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方面。稻谷加工业实行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抵扣政策,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遭到了损坏,对税收制度造成了一系列消极影响。
一是打破了税种稳定运行。从增值税的特点和计税方法来看,下游抵扣税额的大小是由上游缴纳的税额所决定的。稻谷加工业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方式,形成了上游销售免税、下游加工抵税,违背了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另外,稻谷加工企业在该抵扣政策下,计提进项税额时按照含税价,计提销项税额时按照不含税价,计税依据不一致,形成了增值却不缴税,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二是割裂了购销制约关系。与一般的增值税发票相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方并非销售方,而是购买方。收购发票既是付款依据,又是扣税凭证。这种“自行开具、自行抵扣”方式,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限制了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发挥作用,进而形成了稻谷加工业的税收征管漏洞。
三是引发了大量偷税案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自开自抵”模式,使得税务机关无法采取发票稽核比对这一常规手段,来核查稻谷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稻谷加工企业利用收购发票偷税的案件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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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可行性分析
从行业特点和税收征管状况来看,稻谷加工行业内企业众多、规模偏小、产品单一、工艺简单、核算混乱且内控松散,税务机关难以核实企业购销业务、资金往来等真实性,这些情况极大地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严重地导致了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执法风险。
一、行业特点角度分析
我国稻谷加工企业的设备和技术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表现为加工规模小,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科技含量低、创新不足,在精深加工方面欠发展;加工损耗率高,浪费严重;产品单一,结构不合理。以湖北为例,稻谷加工行业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企业数量多而不散
截至 2018 年年底,湖北省范围内正常状态的稻谷加工企业户数为 923 户,其中一般纳税人 583 户、小规模纳税人 340 户16,户籍分布情况参见图 2-1。这仅是湖北一个省的数量,放眼全国,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数量是十分庞大的。
图 2-1 湖北省 2018 年度稻谷加工业户籍分布柱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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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27
第一节 各地政策不统一导致稻谷加工业税负不公....................... 27
一、大部分省市仍然实行凭票抵扣政策.......................... 27
二、实行核定扣除的省市单耗标准差异明显........................ 28
第四章 稻谷加工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案例分析 .................. 37
第一节 试点企业情况介绍.............................. 37
一、试点企业基本情况............................... 37
二、试点企业进项税额构成情况....................... 38
第五章 完善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建议 ...................... 46
第一节 进一步细化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46
一、统一区域扣除标准促进税负公平.......................... 46
二、细化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政策............................ 46
第五章 完善稻谷加工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建议
第一节 进一步细化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一、统一区域扣除标准促进税负公平
不同省市制定不同的稻谷单耗标准,既导致了稻谷加工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不公平,又容易形成“税收洼地26”,引起稻谷加工业的恶性税收竞争,不利于行业发展。考虑到我国国土辽阔,南北地区的气候、饮食差异较大,制定全国统一的稻谷扣除标准显然不切实际。而相邻省市在气候特征、地理环境、饮食习惯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相似性,水稻的种植规模和稻谷的品质相差并不悬殊,稻谷加工行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条件也极为相似,具备统一稻谷扣除标准的基础,制定统一的稻谷扣除标准完全可行。
在相邻省市执行统一的稻谷扣除标准,除了在操作上可行外,还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让稻谷加工企业在相邻省市享受到公平的政策适用标准,可以避免因标准差异引发的增值税税负不公,是对公平、法治等原则的有力践行。秉承开放与竞争的理念,制定并执行统一的稻谷单耗标准,营造平等、和谐的税收环境,让稻谷加工企业不受相邻地区税收政策影响,能够消除和防止恶性税收竞争行为,推动整个稻谷加工行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湖北省应主动加强与湖南、江西等周边省市的沟通协调,召开区域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研讨会,确定区域统一的稻谷扣除标准,为市场真正主导稻谷加工行业发展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表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