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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管理的思考——基于中来股份的案例分析

日期:2022年06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7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5271456357079 论文字数:35633 所属栏目:风险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财的 2 所受托机构分别为泓盛资产和前海正帆,而其住所均显示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前后两个委托机构的住所一致,并且此部分信息为公开可查,中来股份却未对此事项提出疑议并进行进一步风险调查,而是先后从这两个委托机构购入共计2亿元的理财产品,这与中来股份此前较为谨慎的投资风格并不一致。

2.4 支基金指定联系人一致

根据各基金合同约定显示,泓盛腾龙 1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腾龙 1 号”)、泓盛腾龙 4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腾龙 4 号”)指定的联系人均为易楚,且通讯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3 楼 302;方际正帆 1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正帆 1 号”)、正帆顺风 2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正帆顺风 2 号”)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均为黄建杰。

但实际联络过程中,2019 年 11 月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后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前,腾龙 1 号、腾龙 4 号、正帆 1 号、正帆顺风 2 号(以下合称“四支私募基金”)均由自然人余思敏作为统一对接人与公司对接;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四支私募基金主要由自然人易楚作为统一对接人与公司对接,具体情况如表 6-1 所示。日常联络事由主要为公司净值及季报等基础信息的传递,联络方式主要包括邮件或微信。即上述四支私募基金自认购以来,同一时期均由相同联系人与公司对接。虽然中来股份有进行事前调查并且看到了问题,但在对接过程中默认了四支基金的实际联络人为同一人的事实,并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对此发出异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委托理财“爆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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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结论及相关建议

第一节 研究结论

本文以委托理财的风险管理为研究中心,将中来股份委托理财“爆雷”事件作为案例,采用案例与文献研究结合的方法,立足于委托理财的动因和经济后果分析,从事件发生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对产生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分析,结论如下:

第一,近 10 年间,国内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自 2012 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自此,众多的非金融上市公司通过委托理财来对闲置资金进行资金管理,并且多种金融机构参与承销业务,理财产品呈复合型方向发展。

第二,中来股份对于委托理财风险管理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引发投资失误,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在本次委托理财“爆雷”中,中来股份过度重视《承诺函》在委托理财风险控制中的兜底作用,而忽视了企业内外监督及披露程序存在的缺失,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过程中较为被动,最终导致投资户失败且承诺无法兑现的结果。通过模型与数据分析发现“爆雷”后中来股份的股票市值出现断崖式下跌,这对于公司整体发展冲击巨大。

第三,通过研究发现,委托理财的事前风险识别尤为重要。在中来股份的案例中,前期的风险识别环节实际上暴露出大量私募基金的风险问题,但中来股份对此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而选择投资,造成事中与事后相对被动的应对举措,若能从源头入手则能够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

由此可见,委托理财虽然是上市公司盘活闲置资金、分散企业风险的手段之一,但若没有设置良好的风险管理手段,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企业自身、投资者乃至市场都会产生冲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