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帮写论文分析在消费税方面,法律规定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关键词】法律规定、纳税人、非独立核算
因为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可予免税,但不予退税,并且,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国内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于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出口情况的,予以免税并退税,出口退税原则上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帮写论文分析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对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在国内采购进项税额多、出口量大的企业)。
如果它是在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话,在实行“免、抵、退”时退税额往往会超过征税额,进货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时实现部分或全部退还。所以,与之有关联关系的成立于1993年12月到30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就会把产品低价转卖给它出口,以求得更多的退税。
帮写论文分析在消费税方面,法律规定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一些生产从价计征的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的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就以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方式。
压低出厂价格销售给这些关联企业,以减少应税收入并让利于关联企业,然后再由这些商业企业通过支付各种高额费用等方式返利给生产企业,从而缩小了消费税的税基。当然,这种方式对于从量计征的其他消费品就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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