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该行业合同签订的规范,能够让企业间的竞争更加公平,保证工程质量以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完善的法律保护下,建设工程市场才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繁荣以及各项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推动。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带动着基础工程建设行业也一起飞速的向前发展,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往往具有滞后性,特别是对于建设工程这种涉及人员、利益众多的复杂行业,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难度就更大,时间就更长。这也就导致了目前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无效的纠纷层出不穷。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我国国内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在此宏观背景下,国内城乡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城乡界限逐渐被打破,各地区城乡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国家对建筑行业的投资长期处于高增长的状态。因此,直到 2019 年为止,建筑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且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 年,建筑行业总产值已经达到 159,312.95 亿元,同比增长 16.1%,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 40807.3 亿元,同比增长 10. 8%。随着我国国内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于 2018 年,我国全国建筑行业总产值又达到了历史最高峰,即其总产值达到 225817亿元,与2013年相比,增长了 40.8%。在 2018 年一年当中,关于建筑类合同总数额达到 487844 亿元,其合同交易总数额与 2013 年相比,增长了 68.6%。通过分析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可以发现其在解决农村人口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筑行业需要大量的工地施工人员,吸纳了大批农村人口进城打工。这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农村与城镇之间的距离,并充分推动我国农村人口剩余劳动力的再就业①。
然而,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其弊端也日益凸显。飞速发展的建筑行业带来了大量的建设工程纠纷,这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并极大影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与产业升级。根据调查研究显示,2017 年,我国全国法院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已经达到 10.29 万件。2018 年,全国法院审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到 11.32 万件。通过分析相关原因,可以发现,这与我国当前建筑行业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以及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密切相关的。在全国法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我国建设工程主体资质不合格以及越级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较多。甚至在大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合同当事人通过多样化的违法手段躲避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极大破坏了建筑市场应有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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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首先,本文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在理论层面,许多学者都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进行了研究,但是受到我国当前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依然存在合同定性难,纠纷处理延迟,以及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以及当前背景下无效合同的形式确认进行分析,并分析当前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从立法与司法层面提出改进对策,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与此同时,也能够为相关学者著述添砖加瓦,起到丰富的作用④。
其次,本文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建设工程涉及到的利益方较多,且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对于大规模建筑单位而言,由于其掌握的市场信息比中小建筑单位较多,因此其具有绝对的合作优势。因此在大规模建设工程项目中,大规模建筑单位的决策和行为往往直接决定了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必须从立法层面对大规模建筑单位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管控其工程质量,限制其权利和市场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够更好的发挥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通过规范和监督大型建筑方的行为,也能够保护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往往是遭受利益损害的群体。一旦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则会导致相关资金款项延迟发放,一旦处理不当,那么就会对农民工产生极大的利益损害。而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更好的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多方面保障施工方以及农民工的权益,通过确认赔偿主体以及赔偿范围,缩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的周期,来更好的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中弱势群体的地位和权益,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建筑法》、《合同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参与方进行强制规定,约束建设工程合同中各个参与方的行为。但是当前受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局限性影响,各参与方在建设工程合同认定以及效力评析方面,其权益依然无法得到合法的保障。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并通过立法和司法等渠道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并坚持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和目标。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更好的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准入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合理性,保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最后,希望能够完善现有制度的缺陷,构建相关制度,来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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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
2.1 合同效力立法现状
2.1.1 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法学界最复杂的问问他之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即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合同生效。
第一阶段是合同的成立。在任何项目合同效力产生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合同的成立都是最重要的基础。当有关项目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上达成一致,依法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中所要求和规定的内容,履行双方的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其 32 条:“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则需要在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后,合同才是真正的成立。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只有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才能够被法律保护。当合同成立之后,则标志着合同有效以及合同生效的前提已经达成⑩。
第二阶段是合同有效。该阶段是一种法律层面的判断,是从法律基础上判定的合同已经成为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其目的是一旦合同有效后,就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取决于以下标准:第一,合同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行为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第三,合同行为人在合同中应尽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上几个条件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这也充分反映我国国家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根据以上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或者无效。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44 条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合同开始有效。个别情况下需要法律法规批准其相关登记、则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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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相关概念
2.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有较为详细的概念界定。《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承包项目,发包人支付价款,并包括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改法律条文较为明确的为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定义。而在学术界,学者们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并未达成概念上的统一。例如,部分学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建设工程项目指定的预期目标,其包含十分明确的相互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协议。”也有学者认为,建设工程施施工人员完成建筑、设备安装等工作,发包人验收相关工程结果,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我国当前立法中,通常采用第二种观点。我国在立法层面认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该重视明确施工的主体,明确标的以及施工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范围 。因此,第二种观点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明,也成为本文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
2.2.2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的基础上,尊重双方共同意愿而签订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彼此应尽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因此,判定建设工程是否能够成立的重要前提,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够针对合同中的内容达成意见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25 条规定,一旦合同签订,即判定合同成立。且在《合同法》35 条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那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就判定为成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其判定标准也是如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是该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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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14
3.1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件........................14
3.1.1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14
3.1.2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15
第 4 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20
4.1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无效情形.........................................20
4.1.1 恶意损害他人利益............................20
4.1.2 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