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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生效规则研究——以受让人和第三人为中心

日期:2021年02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71423375190 论文字数:24454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会间接的影响司法实践,每一种法律解释包含了学者对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权衡和思考。民法的学说理论依据基础应该和立法体系一致,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研习民法的学生应该立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条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用先进的法律理念,尝试做出最有利的法律解释,为我国民法典的司法适用提供相应的建议。


第一章 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第一节 典型案例

案例一:董海生、安阳市新时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麦克疯分公司纠纷案

一审法院:本案中麦克疯公司就其诉请提供了其与宏锦商贸公司的《资金转让申请》一份,该转让申请实际是在债权人宏锦商贸公司将债权转让于麦克疯公司基础上的对债务人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该申请有转让人及受让人的盖章和签字,该申请(通知)虽未加盖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公章,但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经办部门经理张志强、财务经理何文斌、管理层王坤分别在该申请上签字,且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回复中认可上述工作人员签字的效力,此回复仅是一种对当时情况的说明而非法律上的追认,此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已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宏锦商贸公司与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期限是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合同的标的是债权,宏锦商贸公司对其未来可实现的债权具有占有、处分等权利。

二审法院:麦克疯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其与宏锦商贸公司的《资金转让申请》一份,该申请实质是债权人宏锦商贸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麦克疯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及对债务人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该申请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盖章和签字,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债务人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经办部门经理张志强、财务经理何文斌、管理层王坤分别在该申请上签字,说明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了效力。董海生称债权转让未加盖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印章、债权转让时未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主张债权转让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员韩晓丹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未表示该租金已转让,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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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例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号)第 501 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即案外人对转让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依据是案外人是转让债权的利害关系人。

案例一中董海生与宏锦商贸公司之间有借款协议,宏锦商贸公司将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麦克疯公司。董海生申请强制执行宏锦商贸公司对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的债权时,麦克疯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麦克疯公司取得债权,二审法院也将债权让与合同作为认定麦克疯公司取得债权的依据,再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新的债权人取得债权,麦克疯公司取得的债权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新债权人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得到支持。争议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是否取得债权,取得的债权是否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案例二中姜宇为资源再生公司垫付购煤款及相应运费,资源再生公司购买原煤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公主岭朝阳粮库(以下简称朝阳粮库)提供原煤,并以对朝阳粮库享有的该笔煤款的债权偿还姜宇垫付的煤款。姜宇再在资源再生公司中标后,实际运送原煤前,签订了“白条煤票转让协议”即约定资源再生公司通过转让对朝阳粮库的债权用以偿还对姜宇垫付款的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债权转让协议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朝阳粮库,虽然姜宇称通知了朝阳粮库,但朝阳粮库出具证明称至今未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只与资源再生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在资源再生公司未转让债权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公司支付煤款,而事实上在开具入库单时也是该公司会计侯文娜到朝阳粮库开具的。一审和二审法院中都将资源再生公司的通知作为姜宇取得债权的依据,朝阳粮库未取得资源再生公司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就不能产生效力,受让人没有取得债权,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只是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是否取得债权,取得的债权是否直接对三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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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权让与对内生效规则


第一节 债权让与对受让人生效的学说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该条文规定了我国的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规则,债权转让过程中应该通知债务人,但对于债权何时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并没有规定,即《合同法》第 80 条并未严格的规定受让人何时取得债权。目前,我国学者中形成了三种债权让与对内生效的学说,第一种是“合同说生效”,第二种是“通知生效说”。第三种学说是“登记生效说”。前两种学说已经大量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最后一种学说还处于理论研究的范畴。

一、各种学说的梳理

(一)“合同生效说”

“合同生效说”来自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认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新的债权人立刻取得债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借鉴了德国民法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生效时受让人立刻取得债权。①也有学者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之外,不需要一个单独的合同,转移债权请求权的合同已经包括在了让与合同之中。①王利明教授认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同时,原债权人将债权处分给新的债权人。②崔建远教授认为需要成立的合同生效后,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③韩世远教授认为债权让与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实现,债权也就随之移转,原债权人脱离债权人的地位。④

我国民法学界和德国民法都认为债权让与的生效应该按照债权让与合同为标准,债权让与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就取得了债权,但他们主张的原因却不相同,德国民法的法律行为是由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构成,两种法律行为的作用效果不同,负担行为只是取得物权、债权的依据,负担行为生效后并不会立即取得物权或债权,只有经过处分行为后,债权人才能取得相应的物权或债权,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是负担行为,随后,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不会出现物权转让过程中的交付或登记等处分行为,于是,德国民法认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时,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同时发生的,让与人将债权之间处分给了受让人。⑤我国民法学者中将债权让与的过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合同,第二部分是让与人将债权处分给受让人,由于我国民法学界普遍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⑥债权让与的过程就是债权让与合同和事实行为构成。⑦也就是我国债权让与按照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立即取得债权。虽然德国民法和我国民法中关于债权让与过程的理解和认识不同,但转让债权的过程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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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让与对受让人生效的域外立法例考察

一、各国立法例

《德国民法典》第 398 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而将债权转让给该他人(债权让与)。”德国民法的法律行为严格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德国民法典的债权让与规则极具抽象性,当事人在订立债权让与合同之前,还存在买卖、赠与、价款等合同,这些合同是法律上的原因,这些原因行为和债权让与两者产生了债权的转让过程。德国民法的处分行为具有无因性,即使这些合同的效力出现可撤销、无效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398 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生效规则,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因此,新的债权人的债权立即转移给受让人。该立法例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通知知识为了保护债务人而已,并不具有其他的效力。①

《法国民法典》1690 条规定:“受让人、仅依其向债务人进行有关转让的通知,始对第三人发生占有权利的效力;”《法国民法典》1690 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生效规则,债权让与合同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但对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让与通知具有对抗第三人和债务人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的债权让与生效规则是按照两部分来规定的,第一部分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取得债权,但该债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只有受让人通知了债务人或移交了债权证书才能对抗第三人。具有相同处理方式的立法例还有《日本民法典》。②该立法例中债权让与生效规则不只是债权让与合同有关,而且和债权让与的通知具有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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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权让与对外生效规则..........................25

第一节 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生效规则的建构........................25

一、我国《合同法》中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生效的立法缺陷.............................25

二、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的解释途径..........................27

第四章 我国债权让与生效规则的完善建议.......................32

第一节 完善债权让与生效规则的立法建议.............................32

第二节 债权让与生效规则的司法建议......................................33

结语...................34


第四章 我国债权让与生效规则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