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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3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51939565569 论文字数:22545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争论在学界一直存在,可以明确的是,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随着《民法典<草案>》审议进程的推进,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规则制定这一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本文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对学界存在的各种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同时结合域外经验及司法实践,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并从规则制定细节和宏观立法举措两方面做出合理构想,希望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为将来的制度构建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思路。


第 1 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究是有意义的,其主要是以现代合同法作为基础,能够在现代社会当中交易商品的过程中起到高效交易以及安全交易的保障作用。全球范围内大量地区以及国家均存在成功应用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制度以及法律的案例。不过,我国对于第三人利益相关内容只在《合同法》当中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4 条有所体现,不过在这一规定当中并没有对第三人的直接进行利益请求的权利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明确,所以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研究当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同时,即便国内一些法律和法规,例如一些特别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当中对第三人具备直接请求债务人的权利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但是其适用于范围仍旧存疑,由此同样造成了实务以及理论层面的大量分歧。所以,对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有没有具备类似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制度,一直以来都具备“否定”以及“肯定”这两个大相径庭的看法。

事实上第三人利益出现在很多司法实践当中,其中以合同纠纷为主,因为国内在立法方面还没有形成“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明确定义以及字面阐述,这样一来除了会造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理论上出现认识外延以及内涵的差异,此外而且法院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存在较大的争议,所以裁定标准也会大为不同。法律适用难以统一,由此对我国在司法方面的权威性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其关键原因就是我国并未出台完善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当中较为普遍的处理方法是通过相关规定以及制度来起到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通过这样的方式作为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手段,由此除了造成极低的诉讼效率以外,此外还提升进行第三人诉讼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同时造成有关主体支出的诉讼费用大幅提升。我国目前经济水平以及发展趋势都要求了从法律层面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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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人利益合同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相关研究存在较多的成果,不过由于主体相对分散以及单一,同时没有完善以及系统的理论基础,由此导致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方面的相关概念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造成研究人员在进行理论分析的过程中出现逻辑互悖的现象。

由此可见,现如今我国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较为显著,主要具备无法与国内实际情况相匹配、逻辑缺乏严谨、完整性不足以及系统性不足等特征。这里面,因为不具备科学以及精准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导致研究体系的完善性受到影响,进一步造成我国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方面的实践以及理论当中出现大量的分歧以及争议。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方面,全球有大量地区以及国家存在相对完善的应用模式。其发展以及形成的过程中,不同国家的研究人员都进行了大量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相关探讨,德国研究人员撰写的《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中所述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内容;美国著名的《科宾论合同》,此外还有英国研究人员麦尔金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析以及评价了英国现行的《合同法》①,全部都是目前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不过从全球的角度来看这些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大多是针对单一国家或是单一法系而言,并未出现具备法系跨越性的相关文献资料。因为不同国具备法律起源以及历史传统的实质不同,因此在我国的实践价值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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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界定


2.1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称谓及概念

2.1.1 称谓之争

目前,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概念与内涵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诸多的成果,然而这些成果之间却少有共识。制度的内涵以及概念除了起到奠定制度基础的作用以外,同时对于建立制度的实际作用以及建立制度的不同方向都具备决定性的影响。根据目前的相关研究而言,出现了许多相近似的概念与称谓,概念不确定使得后续的研究过程缺乏统一的基础,甚至出现较大的偏差或出现歧义,理论研究上的争议多经此产生。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究应首先建立统一的研究基础,在此之上方为相关问题作出准确的解答并提供确实可靠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制度构建。本文将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及相关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明确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内涵,从称谓、概念、特征、性质、分类多个方面入手,解释问题并认清误区,作为未来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方面研究的借鉴对象之一。

我国出台的《合同法》内并未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具备的名称以及概念进行阐述。目前在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方面成果较为丰富,不过因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方面存在显著的理论差异,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理论上出现认识外延以及内涵的差异。实际上,如果在合同当中没有清晰的阐明第三人主张具备利益享有的情况下,类似的案例有银行特约商家以及信用卡所有者当中由于刷卡造拒出现的矛盾,社会善款捐赠的继承人与受益人以及保管人当中由于善款存在的归属权出现争议等,全部能够通过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来作为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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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

按照上文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所具备的相应内涵以及概念,总结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非要式性。当合同当中当事人有进行第三人利益的相关约定,那么就能够称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只有在第三人以及当事人具备其他相关契约或是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同时其并非必须保证称谓固定。

第三人之非缔约人合同地位。在合同订立过程第三人并没有涉及,并不具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若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第三人”有涉及其中,那么需要根据债务人或是不同债权人的要求承担合同当中的具体衣物以及权利,根本上来说具备当事人的身份,在这一情况下则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这一特性能够起到区分合同承担、合同权利转让等的作用。不过必须明确一点,若是第三人只是肯定合同当中关于第三人利益部分的相关内容,从而进行“签名”,作为其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中的利益肯定表达,那么第三人仍旧能够采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来行使权利。

大部分情况下第三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中具备有限的义务,因此在契约当中不能进行义务的设定,而仅可以对第三人具备的权利进行约定,但是不包含第三人追认或是同意的情况。不过,对于第三人而言同样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协助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不过都不会以约定的形式出现在正式合同当中,而是在法律层面形成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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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构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设想


6.1 我国构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可行举措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是有必要确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不过现实主义认为,需要将封闭的法律打破,于现实中探寻真正的“法”。所以还需基于比较法对所获得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进行考察,避免陷入既定思维的误区,适当的针对他国的经验进行借鉴与参考,并根据我国实际本土化第三人利益合同,通过立法技术使我国现行的制度与第三人利益合同有效的契合。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6.1.1 以法理学破解既定思维

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的一般规定并未得到我国现行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的承认,在正式立法的过程中,我国删除了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的建议条款,这一事实表明,国内立法机关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采取了保守的方式看待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就是产生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第三人利益合同否定的认知。第三人利益合同如想成功确立于我国法律体系当中,首先必须破解原有的固定思维,摒弃合同相对性被第三人利益合同否定的这一错误理解。本文已在前文中阐释分析了现代内涵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探讨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和合同相对性间的联系,遍历了西方国家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形成与发展,总结了该制度存在的法哲学依据,目的是揭示社会中存在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土壤,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其并未否定合同相对性,有机结合该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后,反而可以起到更好的效果。所以,明晰合同相对性和第三人利益合同,全面了解后者的法哲学基础,有利于思维定势的打破,走出误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更为全面客观的认知。不过,在阐释第三利益合同理论的同时,也需要挖掘其现实的需要、历史的根基与该制度和现实主义的博弈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人们更好的认知该制度,在产生认同的同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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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争论在学界一直存在,可以明确的是,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随着《民法典<草案>》审议进程的推进,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规则制定这一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本文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对学界存在的各种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同时结合域外经验及司法实践,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并从规则制定细节和宏观立法举措两方面做出合理构想,希望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为将来的制度构建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