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解释为“合同生效说”,债权让与的性质不是准物权行为,而是合同行为,那么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让与合同是让与人和受让人转让债权的依据,直接回避了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在我国的难题,这种解释对于未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合同生效说”,受让人依照让与合同就取得了债权,合同行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债权让与对外生效规则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债权让与的对外生效规则是依据对内生效规则而决定的,我国的债权让与的对内生效规则认定为“合同生效说”,债权让与是合同行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不能对受让人和第三人生效,将债权让与认定为合同行为的立法例会明确规定债权让与何时对第三人生效,如《法国民法典》第 1690条、《日本民法典》第 467 条等,因此,我国未来民法中也应该直接规定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生效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已经审议通过,《民法典》第 546 条继承了《合同法》第 80条的规定,只规定了债权让与中债权人应该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的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而未明确规定债权让与的生效规则,按照通说,债权让与的对内生效规则应该解释为“合同生效说”,按照目的性扩张解释,债权人的通知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重要标志,债权人的通知是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生效的重要依据。因此,未来可以将《民法典》将该条文修改为:
债权让与中,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债权人的通知,受让人取得的债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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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会间接的影响司法实践,每一种法律解释包含了学者对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权衡和思考。民法的学说理论依据基础应该和立法体系一致,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研习民法的学生应该立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条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用先进的法律理念,尝试做出最有利的法律解释,为我国民法典的司法适用提供相应的建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没有规定债权让与的生效规则,法院判决债权让与生效的案件时就会受到理论学说的影响,债权让与的过程中,让与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取得债权,但让与合同是债的一种,具有相对性,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而且,债权让与的合同行为不具有公示性,受让人取得债权不能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生效,只有当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将债权人的通知作为债权让与行为的公示方式,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才具有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这种对《合同法》第 80 条的解释立足于我国民法典草案,并合理地考虑了受让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是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权让与生效规则的合理解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