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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日期:2022年04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3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12051036001 论文字数:26556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的判决进行研读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都会令守约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目前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件尚无明确法条可依据,判决合同解除本身就容易令守约方无法信服,若再令其承担诉讼费用,更会加剧这种对判决的不信服感,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事实上,有些法院已经意识到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并变通适用了诉讼费用规则。在“任泽宇等 67 人与供销大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经过法院释明后仍然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最终判决解除了合同,但同时判令诉讼费用由违约方供销大集公司承担。笔者认为,审理上述案件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学习,即便立法还未有明确规定,但《九民纪要》已经就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规范意见,因此,在允许违约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考虑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的相应调整,不在此类型的案件中适用“败诉者买单”原则,而令违约方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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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个特殊原因,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传统观点认为,法定合同解除权仅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由于其行为的天然可谴责性而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近些年,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不断涌现,因此,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上,实务界已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对此类型化的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全然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有失公平和不效率的。效率违约理论虽然存在理论缺陷,但仍然有值得借鉴之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法律也应该跟上现代化的步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也应当更多地注意兼顾效率价值。当合同陷入僵持状态,赋予违约方以解除权是最效率也最便捷的处理办法。然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得到承认,容易诱发违约方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需要从严掌握。首先,将其设定为一项诉权,由裁判者居中判断合同是否需要解除;其次,对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进行严格限定,防止权力滥用;再次,令充分的违约损害赔偿既作为合同解除的后果,也作为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前提。还需要注意的是,与违约方解除权相关的诉讼费用承担和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也应作出适当调整。这样,违约方的合同解除制度才能够真正发挥出其价值,实现民事法律促进商事交易的目标,更好地规范经济社会秩序,使具体案件的裁决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