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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快递服务中的保价条款

日期:2021年02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0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32051446089 论文字数:32320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研究,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的内涵具有独特性,正确认识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妥当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则,对于促进快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均有意义。在保价条款的效力上,快递服务组织对于限制、免除其责任的相关内容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保价条款有效;快递服务组织对于保价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部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寄件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内容,寄件人可以主张保价条款中该内容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价条款属于《合同法》第52、53条中规定情形的无效。


第一章 快递服务保价条款的一般原理


一、保价条款的缘起与发展

(一)保价条款的来源

保价运输起源自商事活动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20]18 世纪末期,航海运输业不断壮大。作为当时海洋霸主的英国,在本国航运资本家的高压下,要求法院对航运提单中的关于承运人的免责条款部分进行确认。之后船东在航运提单中运用“契约自由”随意地规定承运人的免责条款,从而降低其对运输货物造成损毁的赔偿责任。到了 19 世纪末期 20 世纪初期,对于承运人之免责条款竟已经高达近 70 种,这个时候的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使得托运人基本需要承担货物在航运途中的所有可能遭受的风险。此时,不仅仅引起了贸易圈的极大不满,也严重阻碍了世界范围内航海运输业的发展。由于“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度”使得航海运输业和贸易圈矛盾的加剧,及此制度与当时世界各国民法所奉行的“过失责任”理念相违背,导致了“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度”的难以运行。

因此,为抵制承运人对免责条款进行随意地滥用,在 1921 年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8款中,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但由于航海运输业的高度危险性,为了平衡船舶所有人的权益,在第 4 条第 5 款中规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在该条款后半段补充了关于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排除适用之例外规定。法律的发展主要依靠学习、借鉴,而一种具体的制度之发展则依据效仿。[21]在此之后,航海运输业的“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为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所广泛适用,因此“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由此保价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快递服务保价条款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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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价条款的功能

(一)保价条款与风险分配

保价条款是货物运输行业里普遍使用之做法,也是符合整个行业实际的一种风险分配手段。[22]若此种风险分配的手段不复存在,将对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众所周知,运输行业当中存在各色各类之风险。在寄递货物运输的途中,快递服务组织也将面对许多无法预计的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难以及各类交通事故。

除此以外,一般来说快递服务组织所承载的寄递货物的运输量都是极大的,在对寄递货物的保存、看管方面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重大的损失。尤其当寄递货物比较贵重或者属于易碎物品时,快递服务组织将面对只收取低廉的运费却需要承担极高的风险的情形。所收取的运输费用和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即在分担权利与义务时存在着不公平。

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快递服务组织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提前设定保价条款,用来平衡与寄件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当寄件人选择适用保价之时,快递服务组织在保价金额的范围内承担风险;而当其选择了未保价,快递服务组织则在限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承担风险。综上所述,保价条款是快递服务组织对于寄递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形之时,就其损害赔偿等问题上的事先设计,也是对于运输过程中各类风险之控制方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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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快递服务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关于保价条款法律效力的不同认识

一般来说,把含有保价条款之运输合同称为保价运输合同。保价条款之效力对于寄件人能不能得到比较接近于货损价值之赔偿数额来说有着重大影响作用,因此对于其效力的认定是极其关键的问题。[29]对于快递服务合同之中保价条款法律效力认定,在学界探讨之中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一)有效说

主张快递服务合同里保价条款有效之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保价条款是根据寄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30]该理由认为于快递服务合同里,寄递运单中之保价条款为可选择性条款。具有保价和未保价两类情形,寄件人可依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这并没有违背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而是私权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具有保价和未保价两种赔偿方式,这是对于快递服务组织和寄件人两者利益之衡平,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符的基本原则。

其次,对不知道货物真实价值的快递服务组织来讲,根本没有办法事先预见货物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度。如果一律按照实际货损价值来赔偿将违背可预见性规则和公平原则,因此可依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公平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合适的赔偿数额。[32]若寄件人在对货物进行寄递之前,早已经把寄递货物打包好了,此时快递服务组织就无法预估寄件人所寄递货物的真实价值,更无法对于货物产生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形导致之损失进行预估。

依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因为快递服务组织对于寄递货物之价值并无事先预见,其就不应该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由于快递服务组织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只会收取较为低额的运输费用,但需要承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此时若寄递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形,快递服务组织就需要全额赔偿,这对其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不公平,因此,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损失超过了合理预期为理由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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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价条款效力的司法实践

上述理论研究中关于保价条款效力所产生之不同认识,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相应影响。以至于在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在对其效力认定之问题上也并非一致。

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民事案件里,以“快递、保价条款”作为高级检索关键字词,对全国各级法院发布于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间与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有关之法律文书进行搜索。[40]对符合要求的355个裁判文书进行下载、整理,把其中重复与无关的文书进行排除后,最终可作为分析样本的案例有279个。在279个案例中,其中肯定保价条款效力的有161个,否定其效力的有118个。

快递服务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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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递服务组织对保价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24

一、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24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24

(二)格式条款自身属性的要求......................25

第四章 保价条款下快递服务组织的责任承担............................34

一、快递服务组织违约行为的表现.................34

(一)未接收寄递货物且未出具相关凭证........................34

(二)未按时运输寄递货物...........................35


第四章 保价条款下快递服务组织的责任承担


一、快递服务组织违约行为的表现

在寄递货物被运输途中,运输合同起到了极其关键之作用。它是承运人依据托运人之需求,把寄递货物安全、无误地送达目的地交于托运人或收货人手里,从而收取相关运输费用之合同。它确定了交易过程中的相应执行办法,且为纠纷解决提供关键根据。[62]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债务之行为,也可以叫做不履行合同债务。此处之合同债务包含了在法律中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需要遵循的、在合同里约定的各项义务。[63]因此,当快递服务合同有效时,快递服务组织违反了相关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从而造成了寄递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形时,需要依据保价条款相关内容承担相对应之损害赔偿责任。

在快递服务合同之中,快递服务组织利用自身所有的运输工具为寄件人进行货物运输,将寄递货物从起点运送至约定的终点。一般来说,快递服务组织大多为企业法人,例如快递、物流公司等,但是偶尔也有个体工商户专门从事寄递货物的运输。若寄递货物运输途中,快递服务组织存在以下的违约行为造成寄递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形的,将需要按照保价条款中的规定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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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的内涵具有独特性,正确认识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妥当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则,对于促进快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均有意义。

在保价条款的效力上,快递服务组织对于限制、免除其责任的相关内容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保价条款有效;快递服务组织对于保价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部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寄件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内容,寄件人可以主张保价条款中该内容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价条款属于《合同法》第52、53条中规定情形的无效。

关于保价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保价条款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对其中限制、免除快递服务组织责任的内容,应该在寄递运单之中用醒目的形式体现,并且对此进行特别说明。醒目的形式包括适用不同的字体,更大的字号,特别加粗加黑,红色、黄色等更加醒目的颜色,添加下划线,或其他能够使得寄件人注意到的明显标志等形式突出标注。

在保价条款下快递服务组织的违约情形及免责事由方面,快递服务组织存在以下违约行为造成了寄递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形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接收寄递货物且未出具相关凭证、未按时运输寄递货物、未按照协议或通常路线运输货物、未按照指示处分寄递货物、未将寄递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