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如纳税人暂不申请退税,可根据后续利息等方式进行补偿。进一步扩大留抵进项税额退还范围。2019 年后允许所有行业对自 2019 年 3 月起的增量留抵税额进行退还,允许对全行业留抵进项税额进行退还,但从政策上来看,该文件对于企业申请退税条件较为苛刻,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且企业还需要同时满足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以及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等条件。这对前期大量投资且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以及当年成立信用等级为 M 级的纳税人来说无法享受,既不符合公平法治要求,也与国家扶持新办企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在计算退还税额时采用的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而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条件也就意味着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以及凭票抵扣的过桥过路费等并不在可申请退税范围内,而站在企业角度来看,这部分支出也确实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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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语
增值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其每一处修改都会引起公众的极大反响。自我国正式进入消费型增值税时代、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和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以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抵扣链条不断被打开,一般纳税人能取得的进项税额不断增加,而与此对应的是我们并没有一套成熟的退税体系。近年来,我国不断鼓励制造业和新办企业发展,对相关行业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其中对先进制造业进行了两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还,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国际上相比,我国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还制度才刚刚起步,而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家、社会、行业和企业来说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制度的完善绝不仅仅依靠政策的出台,在执行和监督上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略)